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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新规为企业“减负”

发布时间:2020-12-03 11:23:25    浏览次数:    来源:海曙新闻网    文字显示: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周唯轶 通讯员叶绿琪 傅漪纯)11月25日,记者从海曙海关获悉,海曙海关受理了首票因新冠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的退税。

今年3月,宁波爱孚德农产品有限公司出口一批青豆、玉米、胡萝卜等农产品至洪都拉斯,受新冠疫情影响外商销售困难拒收货物,在相关政策未明确的情况下,该公司于今年7月30日按照退运货物征税形式向该关申报原状复运进口。11月17日,宁波爱孚德农产品有限公司向海曙海关递交了退税资料,共可退还关税16119.05元,预计1个月左右可拿到退税款。

据了解,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于11月2日联合印发了第41号《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公告明确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已征收的,依企业申请予以退还。根据公告规定,进口收货人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扩散蔓延,国内经济持续回升的基础尚不稳固,税收新规为减少外贸企业在疫情期间的经济负担提供了政策支持。”海曙海关进口科负责人表示,他们第一时间通过各种渠道开展了政策宣传,指定专人受理因新冠疫情出口退运货物的退税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已征税或押保的退运货物办理退税退保手续,希望进一步为纳税人提供便利,解决企业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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