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曙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12-29 16:11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各镇(乡)、街道安监所:

为切实做好我区2021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进行布点规划,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现就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事项通知如下:

一、布点控制及办法     

(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区总体布局,控制经营单位数量。

(二)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布点控制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乡街道安监所具体实施,整体布局必须经本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上报区应急管理局核准。

二、通告

区应急管理局制定《海曙区应急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布点审批的通告》(详见附件1),各镇(乡)街道安监所可通过镇(乡)街道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微博、宣传栏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本通告宣传工作。

三、报名和布点

1.各镇(乡)、街道安监所受理报名,并详细登记预审申请人的有效资料。

2.各镇(乡)、街道安监所要严格遵守布点原则,提出本区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布点审批建议(详见附件2),报本级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签字同意。

3.零售经营烟花爆竹场所的安全条件由各镇(乡)、街道安监所按照布点条件严格把关,确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布点名单,随布点审批表报区应急管理局。

四、受理和材料审查

(一)受理对象及许可范围

1.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季节性和长期性零售经营活动的单位;

2.许可经营范围,烟花类为C(架子烟花除外)、D级,爆竹类为C级;

3.烟花爆竹限制经营区域以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告期限为准。当前布点审批经营地址必须符合《宁波市中心城区2020年度春节期间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详见附件5)要求。若因政策变化,已布点审批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被列入宁波市烟花爆竹禁止经营区域的,一律无条件撤销许可。

(二)许可条件

1.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周边100米范围内无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

4.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

5.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经营场所建筑物不属于违章建筑,且耐火等级达到2级以上(砖混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

6.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专人销售,独立专柜,并与其它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7.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8.经营场所配备必要4公斤或4公斤以上的ABC型干粉灭火器不少于2具,摆放位置便于取用,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明示逃生路线情况;

9.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产品销售记录台帐;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提交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2份,样表见附件3);

2.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经营场所房产证复印件一份,或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房产证明原件一份;

4.申请人经营场所承租的,提供《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必须大于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有效期)的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产权人同意该场所经营烟花爆竹证明原件一份;

5.主要负责人和安管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6.经营店面(或专柜)内安全条件说明(附照片);

7.经营点周边100米范围内安全条件说明(示意图和照片)。

五、许可证期限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分为长期性和季节性零售单位。其中长期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季节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6天。季节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起止期限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上级要求由区应急管理局确定,限制经营、燃放区域的季节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期限以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告期限为准。

六、许可和送达

1.申请材料齐全、人员培训合格、烟花爆竹配送前经营场所安全条件合格的,由区应急管理局统一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2.申请材料不齐全、专售人员培训不合格、经营场所安全条件不合格的,区应急管理局将不准予本行政许可。

七、工作安排

(一)布点发动阶段(12月28日—2021年1月6日)。各镇乡街道安监所要根据政策规定及本区域实际,明确布点审批方案。要公布宣传《海曙区应急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布点审批的通告》,广泛宣传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法律法规,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

(二)预审申报阶段(2021年1月6日—1月13日)。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按照“先预审、后申报”的原则,各镇乡街道安监所要明确专人负责,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书面核查,对现场安全条件进行实地检查,填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审查书(详见附件4)。于1月15日前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区应急管理局。

(三)组织培训阶段(待区应急管理局现场核查后另行通知)。培训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各镇乡街道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所组织,培训机构具体实施,市安监局考核、发证。

(四)审批发证阶段(2020年1月30日前)。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各镇乡街道安监所上报情况,组织实地抽查考核。同时对申报资料齐全性进行审查,对条件符合的经营零售单位,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制作,各镇乡街道安监所负责许可证颁发和送达。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谋划部署。各镇乡街道公共安监所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科学制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规划布点意见和许可证申领方案;要严格规划布点的总量控制,确保布点科学合理、安全便民。

(二)严格标准,提升安全水平。各镇乡街道安监所要按照全区统一部署,认真做好经营许可证的宣传、组织和审查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严格现场安全条件审查,确保申报核查工作落到实处。

(三)保证进度,有序稳步推进。各镇乡街道安监所要按照本通知认真做好相关组织保障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和引导,按时组织申请经营单位负责人统一参加安全培训。同时做好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报材料的审查上报,确保全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顺利完成。

(四)规范配送,抓好供货渠道。各镇乡街道安监所要督促零售单位严格落实与本区批发公司签订的相关供货和配送协议,严禁从其他非法渠道进货,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附件:1.附件1海曙区应急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docx

           2.附件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布点审批表.docx

           3.附件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docx

           4.附件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docx

           5.附件5.docx   

海曙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