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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44136/2020-31482 组配分类: 部门、镇(乡)街道文件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日期: 2020-12-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曙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海曙区支持企业创牌创优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海市监〔2020〕36号

各镇(乡)街道、园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区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海曙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曙区支持企业创牌创优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20年12月23日

海曙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设立依据。根据中共海曙区委、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以数字经济为引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海党〔2020〕46号)文件要求,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海曙区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为海曙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用于专利授权补助、专利领航企业补助、示范企业补助、优秀专利补助、贯标认证补助等五个类别。

第三条 补助对象:在海曙区注册纳税或专利授权地址在海曙区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自然人。

第四条 使用原则。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专利授权补助

第五条 专利授权补助资金领取时间规定。自公告或发文之日起至当年的11月15日为止。逾期未能领取的,视同放弃,不予补助。

第六条 专利授权补助。是指专利权人在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和国外及港澳台专利授权后,给予一定资金补助行为。

第七条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补助。其补助的标准、申请、实施和领取办法是:

1.补助标准:每件最高补助1万元。

2.补助申请:专利权人无须提出申请,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公告,直接进行统计汇总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补助。

3.补助实施:每年补助一次。

4.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补助,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海曙区专利补助申请表;

(2)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专利权人为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团体登记证)及复印件;

(4)同一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多个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或者自然人与企事业单位的,还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海曙区办理专利补助授权委托书》;

(5)自然人为多个的,需提交第一专利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他专利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 国外及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补助。其补助的对象、标准、申请、实施和领取办法是:

1.补助对象:第一专利权人的专利授权地址在海曙区行政区域内。

2.补助标准:每件最高补助1万元。

每年补助一次。同一件发明专利最多补助3个国家或地区。

3.补助申请:专利权人在获得国外及港澳台专利授权后,根据规定申报通知,自行提出补助申请。

4.申请国外及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补助,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海曙区国外及港澳台专利补助申请表(附件1);

(2)国外及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全文复印件,非英文文本的,需提供扉页中文翻译件;

(3)专利权人证件(营业执照、身份证、户籍或居住证)复印件。

第三章  专利领航企事业补助

第九条 专利领航企事业补助。指我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在本年度内累计获得自主授权专利数量达到一定规模、且发明专利占比达到一定标准后,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助行为。

第十条 获得专利领航企事业补助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海曙区内注册登记、财务上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

2.一个年度内累计获得各类授权专利50件(含)以上,其中发明专利占比达到6%(含)以上;

3.近二年中企业未发生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部门认定为有“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第十一条 专利领航补助。其补助的标准、申请、实施和领取的具体办法是:

1.补助标准:年度内累计获得专利50件(含)以上的,最高补助10万元;100件(含)以上的,最高补助20万元。

2.补助申请时间:自公告或发文之日起1个月内,逾期未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科室提出申请的,视同放弃,不予补助。

3.申请专利领航企事业补助,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海曙区专利领航补助申请表(附件2);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事业授权专利汇总表(附件3);

(4)专利证书复印件;

(5)近二年中未发生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部门认定为有“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承诺书。

4.补助的实施:相关企事业单位依补助文件通知,直接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科室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补助申请结束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科室将联合有关单位实施对申请的审核。审核结束后,提出补助建议,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查确定项目。

第四章  示范企业补助

第十二条 专利示范企业补助。是指我区的企业单位被上级有关部门认定为专利(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后,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助行为。

第十三条 专利示范企业的申报:申报不同级别的专利示范企业称号,须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由企业自行提出申请,具体的申报时间和要求,以上级的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专利示范企业补助。其补助的标准、申请、实施的具体办法是:

1.补助标准:首次认定为市级专利示范企业补助10万元,省级专利示范企业补足2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补足4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补足50万元。

2.补助的实施:在上级授予专利示范企业的文件下发后,专利示范企业依补助文件通知,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优秀专利补助

第十五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且第一专利权人为我区的法人或自然人,分别给予专利权人5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省专利金奖、省专利优秀奖的专利,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宁波市发明创新大赛(或高价值专利大赛)发明专利金奖给予5万元的补助。

第十六条 申请优秀专利补助,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3.专利权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原件(适用于有多个专利权人)。

第六章  贯标认证补助

第十七条 对首次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获证企业3万元的经费补助。补助对象以宁波市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名单为准。

第十八条 申请贯标认证补助,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认证证书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七章  专项扶持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

第十九条 专项扶持资金每年申报一次。未经申报或过期申报的单位,一律不得享受专项扶持资金。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按财政管理渠道下拨专项扶持资金,本办法通过“甬易办”平台兑现的政策,由区财政局与区市场监管局会商联合发文后,各镇(乡)、街道和园区通知企业开具收据并填报汇总表,由区市场监管局入账。

第二十一条 经研究同意不纳入宁波市“甬易办”平台进行兑现的政策,相关经费一般下达至区市场监管局,由区市场监管局收取收据并入账。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会同区财政局、区产业政策统筹工作联席会议对项目进行考核。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核算、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等重大事故或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不享受本政策。

第二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专利授权地址在海曙区的自然人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信用征信系统。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海曙区国外及港澳台专利补助申请表

          2.海曙区专利领航补助申请表

          3.授权专利汇总表


                                 附件1

海曙区国外及港澳台专利补助申请表


专利权人

(单位公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居住证)号码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序号

授权国家或地区

专利类型

专利号

授权日期

1





2





3





4





5





6





7





8






申请人: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海曙区专利领航补助申请表

                                                                                                ____年____月

企业名称(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税务代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类别

50件 □

100件 □

当年合计专利

授权总量(件)


类别

发明专利

占比

%

实用新型

占比

%

外观设计

占比

%

镇(乡)街道、园区初审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授权专利汇总表

序号

专利名称

授权专利号

申请(专利权)人

专利类别

授权日期

















































在填写授权专利汇总表时,请依专利类别,如发明、实用、外观进行分类,再按授权日期顺序依次填写。


海曙区支持企业创牌创优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立依据。根据《中共海曙区委 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以数字经济为引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海党〔2020〕46号)文件精神,设立海曙区支持企业创牌创优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宁波市海曙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财〔2015〕47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由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第三条 支持对象。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及依法纳税,符合企业创牌创优工作发展导向的各类企业和其他单位。

第四条 使用原则。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引导企业争创品牌,鼓励企业争创质量奖,对当年度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创牌创优,对符合条件的新获中国驰名商标(行政途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企业当年获评省知名商号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新专项改进导入卓越绩效模式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新自行导入卓越绩效模式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承担国家、省、市质量提升项目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8万元、6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支持星级品牌指导站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市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品牌指导站最高分别给予3万元、4万元、5万元补助。新获得省级示范品牌指导服务站奖励10万元,新获得市级品牌指导服务站奖励5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参与认证和制定标准,企业获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业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绿色产品认证(丽水山耕)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8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企业实验室,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推进企业技术标准战略,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承担各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和联盟标准制订推广并通过验收的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对主持“品字标”浙江制造标准制修订的,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励,通过“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励。对主持制订并确定为国际、国家、行业(团体)、省、市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10万元、8万元、8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的,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资金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每年申报一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未经申报或过期申报的单位,一律不得享受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1.《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企业奖励(补助)项目申报表》及证明材料;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资金的审核及拨付

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对上报的申报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交由区产业政策统筹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确定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和额度,并在区市场监管局网站上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区市场监管局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专项资金文件。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按财政管理渠道下拨专项扶持资金,本办法通过“甬易办”平台兑现的政策,由区市场监管局通知企业填报汇总后,由区市场监管局入账。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考核。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核算、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诈、弄虚作假等重大事故或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其享受本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七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资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资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资助资格的处罚。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政策及相关实施办法作相应调整。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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