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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方案研究、图纸设计、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指从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为鼓励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做细、做实前期工作,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各单位组织实施的非经营性的基础设置项目及区政府指定的项目,均可纳入前期工作经费补助范围。

第五条 各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前期工作开展需求,填写《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申请表》报区发改局,区发改局汇总后与区财政局初审补助项目,报常务副区长审核后确定,其中单个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超100万的还需报区长审核。

 

第三章 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前期工作经费用于项目从谋划生成到开工建设之间的各项咨询论证、评估研究。主要包括: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设计方案、投资估算、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费用;

(二)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勘察,地形图绘制以及购买技术资料等费用;

(三)中介机构前期评估费用,包括: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费用;

(四)其他必要的工程前期经费。

有关费用标准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前期工作经费确定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标准及时与中介机构签订合同,并及时启动相关前期工作。

第八条 项目单位在前期工作结束后做好图纸、资料、合同、拨付凭证等档案资料的保存工作。

第九条 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违反使用规定的,将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资金,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第十条 当年未完成的前期工作,其前期工作经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前期工作经费,具体金额由区政府确定。因项目取消等原因导致前期工作经费未使用或有剩余的,由区财政局收回。

第十二条 项目在正式启动后,由区财政直接投资或补助的项目,区财政在安排建设资金时扣除前期工作经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海发改〔2019〕15号)同步废止。

 

附件:《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申请表》.doc

0_海发改〔2020〕54号.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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