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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43395/2020-30281 组配分类: 区府办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0-12-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失效

文件编号: 海政办发〔2020〕52号

规范性文件编号: BHSD01-2020-0008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曙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曙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和质量强区建设,规范海曙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树立质量先进标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浙政办发〔2019〕6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甬政办发〔2020〕48号)和《中共海曙区委 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面质量提升行动深入推进“质优海曙”建设的实施意见》(海党〔2018〕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曙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设 2 个奖项, 分别为“海曙区人民政府质量奖”和“海曙区人民政府质量创新奖”。其中“海曙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为鼓励创新,推动质量强区建设,同时设立“海曙区人民政府质量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

“质量奖”主要授予在海曙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并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龙头骨干企业(组织)。

“创新奖”主要授予在海曙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并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上取得显著成效的成长型创业创新企业(组织)。

第三条  海曙区人民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不超过4个,“创新奖”获奖企业(组织)不超过1个。已获“质量奖”的企业(组织),不再参与“创新奖”的申报或评审。原已获区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不再参与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或评审。

第四条  海曙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由企业(组织)自愿申报,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好中选优,树立标杆”的原则。

第五条  海曙区人民政府质量奖和质量创新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第六条  鼓励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等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生命健康、新材料、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等产业成长型创业创新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企业、“225”外贸双万亿行动企业、“3433”服务业倍增发展行动企业、“4566”乡村产业振兴行动企业和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高新技术、单项冠军、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品字标”品牌获得企业(组织)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海曙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海曙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确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审定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和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

(三)组织、指导和监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四)决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五)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区政府批准拟奖企业(组织)名单等。

第八条   海曙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评审办”),设在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区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区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企业(组织)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申请;

(二)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组织)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三)组织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进行评审,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组织)名单;

(五)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六)宣传、推广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和获奖企业(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七)监督获奖企业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八)承担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区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省、市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中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一般由3名以上(含3名)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综合评价;

(二)撰写评审报告;

(三)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条  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商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的区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和组织发动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在海曙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行3年(含)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绩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度居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先进水平;在推进品牌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实现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走在区内同行业前列;

(四)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达到A、B档(对规模以下企业不作要求);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被处罚,未发生有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无因企业(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由区评审办向各镇乡(街道)、园区或相关部门发出申报通知。申报通知通过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企业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根据通知通告的具体要求,经所在镇乡(街道)、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到区评审办。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区评审办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第十四条  资料评审。区评审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对未入围的,应当反馈资料评审情况。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区评审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资料评审后入围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企业(组织)确认。

第十六条  审议批准。召开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区评审办有关评审情况的汇报,确定初选授奖名单,并提请区政府审定批准。

第十七条  社会公示。授奖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区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第十八条  审定批准。公示期满后,区政府办公会议审定批准经公示通过的拟授奖名单。批准后的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九条  海曙区人民政府对“质量奖”和“创新奖”的获奖企业(组织)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并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奖牌(质量创新奖不颁发)、证书。对获得“创新奖”企业(组织)重新获得“质量奖”的,奖金在扣除“创新奖”所获奖金后差额计发。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持续提高管理水平,争创市、省政府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市级人民政府质量奖、质量创新奖的获奖企业(组织)分别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省级人民政府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的获奖企业(组织)分别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中国质量奖和提名奖的获奖企业(组织)分别奖励 200万元和150 万元。中国质量奖、省级人民政府质量奖、市级人民政府质量奖各类奖项的奖金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一条  质量奖奖励经费由区财政专项安排。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评审办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评审组成员与参评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申报企业(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区评审办可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区级主要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本区增强质量意识、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努力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组织)可以在形象宣传中使用称号,并需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第二十六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获奖企业(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获奖荣誉,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在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破产倒闭、自行关闭、被强制吊销证照的。

原区长质量奖企业(组织)有上述情形的适用本条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区评审办应依据本办法制订海曙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 月1日起施行,原《海曙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海政办〔2011〕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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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解读: 解读关于印发海曙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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