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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43395/2020-37984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0-11-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海曙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海曙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海曙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咨询机构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监控

3.2  预防工作

3.3  应急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信息报告

4.3  响应分级

4.4  预案启动

4.5  指挥协调

4.6  现场处置

4.7  信息发布

4.8  社会维稳

4.9  扩大应急

4.10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事件调查

5.3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资金保障

6.5  运输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机制,有效预防并及时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高我区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保护生态环境,做好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保护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海曙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放射性物质泄漏等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海曙区大气重污染应急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先期处理、部门联动、科学应对、资源共享和保障有力的原则。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具体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成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作为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区指挥部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及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区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2.1.1区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必要时由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海曙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海曙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全媒体中心)、区发改局、区经信局、海曙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含人防,下同)、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管局)、海曙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气象局、海曙交警大队、海曙消防大队以及事发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

2.1.2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启动本预案。

(2)领导、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作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发布事件重要信息。

(3)向区政府报告事件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贯彻执行区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5)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2.1.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负责或参与相关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

2.1.4现场指挥部组成和主要职责

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执行区指挥部各项应急指令。

(2)研究判断事件性质及危害程度,制定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并实施应急处置,控制、消除危害影响。

(3)向区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救援进展情况,为区指挥部决策提供实时信息和数据。

(4)向区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区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2.2办事机构

2.2.1区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海曙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海曙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责任科室负责人担任。

2.2.2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指挥部办公室履行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负责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2)督促指导、协调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向市有关部门、区政府、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和预案操作手册的制定。

(5)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咨询机构

区环境应急专家组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咨询机构,依托于宁波市环境应急专家库,应急状态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宁波市环境应急专家库中选取相应专家,组成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3 监测预警 

3.1监测监控

区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收集和传递突发环境事件(包括发生在区行政区域外但可能对我区造成环境影响的突发事件)信息,强化日常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并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海曙生态环境分局和区应急管理局。

(1)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监控和传递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

(2)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监控和传递工作由海曙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负责。

(3)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的监测、监控和传递由区农业农村局和海曙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4)自然灾害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监控和传递工作由海曙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负责。

环境风险单位自行负责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工作,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110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或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3.2预防工作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检查,依法定期组织对环境风险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的现场检查,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防范措施。

(2)统筹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和应急避灾场所等软硬件能力建设,形成专业储备与社会化储备相结合的应急储备体系,有效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保障能力。

(3)环境风险单位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风险评估和演练培训,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海曙生态环境分局备案。鼓励社会化技术中介机构提供环境风险技术服务,帮助环境风险单位提高风险管控和隐患消除能力。

3.3应急预警

3.3.1预警分级

根据对已知信息的整理分析和判断,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可能性、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生态环境部的规定执行。

3.3.2预警发布

海曙生态环境分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相关单位。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有线广播、微信、报警器和宣传车辆等各种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或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3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镇(乡)、街道、工业园区和有关部门视事件情况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及时汇总事件有关信息,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测评估,初步明确事件的影响范围、强度和事件级别,并及时报送上级部门。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必要措施,组织人员和力量设置相关警告标识;必要时,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中止其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应急准备。相关应急队伍、人员和物资设施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和监察,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舆论引导。通过官方公告、媒体发布等方式,及时准确发布突发事件的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预警变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根据事态发展和专家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信息,并解除相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应急抢险救援;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次生、衍生和污染危害扩大,并采取必要的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控制和降低事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迅速联动,调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维护现场秩序,组织人员疏散;了解事故救援情况并及时报告;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拍照、录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采取必要措施控制和降低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

110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视情立即调度生态环境、消防、交警等政府应急联动部门及社会力量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灾情。

4.2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或有关个人应立即向事发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管委会或110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报告。因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海曙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及时通报事发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其他部门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及时通报事发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管委会。海曙生态环境分局应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事发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管委会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对事件性质和类别进行初步认定,并按照信息报送要求向区政府办公室和海曙生态环境分局报送。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影响的,事发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及时通报受影响区域镇(乡)、街道和工业园区,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至区政府办公室和海曙生态环境分局。

海曙生态环境分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对事件性质和类别进行初步认定,并按照信息报送要求向区政府办公室及区委宣传部报送相关信息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跨海曙区行政区域的,海曙生态环境分局要做好与相邻区域区级生态环境部门的信息通报工作。

4.2.1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1)初报。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伤害、周边环境敏感点及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措施及工作建议等情况,并提供周边环境敏感点分布示意图。

(2)续报。在初报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并提供更加详细的数据和示意图。

(3)处理结果报告。报告事件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遗留问题、责任追究和应开展的后期工作等详细情况。

4.2.2信息报告流程

(1)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办公室和海曙生态环境分局报送信息。

(2)对初步认定为较大(III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紧急敏感情况的,事发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在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区政府办公室和海曙生态环境分局报送初步情况。对于特别紧急或重大环境事件的信息,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即时报告初步信息,并随时跟踪和报送事态详细情况。

(3)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事发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对于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要求上报:

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②涉及居民集聚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的突发环境事件。

③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重金属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

④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或造成国际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⑤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⑥境外因素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区境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⑦区政府或海曙生态环境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国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有新的规定或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响应分级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指挥部启动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处置;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启动区级应急响应,并及时报请市政府启动市级响应。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人口密集区、生态保护区等易造成重大影响地区或特殊时期、重点时段的,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并及时报请市政府启动市级响应。

4.4预案启动

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进入区级应急响应。

预案启动后,区指挥部立即召集各相关成员单位、咨询机构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发展趋势和影响范围,提出处置的对策意见并部署实施,落实人员分组和职责分工。必要时在事发地成立现场指挥部。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际情况,各相关成员单位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及时做好协调工作,保持与各成员单位的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区政府。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但根据事件性质及发展趋势,事件超出我区应急处置能力,或事件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险情较大,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及时报请市政府启动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给予支援。

4.5指挥协调

区级响应启动后,区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派出人员赴事发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做好环境监测、污染处置、医疗救治、应急保障、社会稳定、新闻宣传等应对工作。

(3)研究决定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统一组织信息发布。

(5)视情向邻近可能受影响的区级行政区域通报相关情况。

(6)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和损害评估工作。

(7)向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市级部门报告事件信息,并视情提出支援请求。

当省或市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或下派工作组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时,区指挥部应配合和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4.6现场处置

根据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区指挥部总指挥应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事件现场的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服从指挥长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视情况设置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应急保障等若干应急行动组,根据现场情况和应急专家意见,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1)污染处置。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调查及分析研判工作,并组织采取拦截、导流、封堵、吸附、隔离等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控制、消除污染;明确并督促现场处置人员落实个人防护措施;根据需要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域和交通管制区域,并在必要时开展受影响区域人员的疏散和转移工作。

(2)应急监测。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情况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及时进行诊断并开展有效治疗;指导和协助受污染人员开展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4)应急保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必要时开展突发事件区域应急测绘。

(5)组织实施区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认为还应采取的其他措施。

4.7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按照“统一、准确、及时”的原则,在区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具体按照《宁波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甬政办发〔2014〕88号)规定执行。

4.8社会维稳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期间社会稳定管理工作,公安部门强化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司法等部门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9扩大应急

当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次生、衍生其他突发事件时,现场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区指挥部总指挥,由总指挥视情请示区长,启动区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当突发环境事件危害已经或可能超出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时,应视情及时报告市应急管理局,请求应急支援,或请求启动市级响应。

4.10应急结束

当满足以下条件时,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建议,并报经区指挥部同意后,终止现场应急响应。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解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且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件现场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现场应急响应终止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应报请区应急管理局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实际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和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有效开展污染修复工作,并妥善解决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按照事件调查工作要求,由海曙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进行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并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处置、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认定事件责任,平息社会舆论,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必要时,可邀请检察机关参加调查工作。

5.3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由海曙生态环境分局就启动区级响应的突发环境应急过程、应急救援行动、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情况开展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提交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6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管委会以及相关单位要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物资准备工作。提升应急科技应用水平,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全面、有效衔接。

加强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依托海曙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等队伍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强化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抢险中坚力量建设,提高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同时依托环保专业处置企业等社会化力量,建立社会化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

6.2物资保障

区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需要。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配合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拨、紧急配送和紧急生产工作。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结果,通过自建、共建或协议方式,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

鼓励通过政府补贴、第三方服务购买等方式,结合海曙区环境风险状况,建立符合当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应急物资专项储备中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能力。

6.3技术保障

区有关部门应协助市级部门支持环境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1)协助建立完善市级环境风险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区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控制等常态管理,为决策分析提供支持和信息保障。

(2)协助建立危险化学品泄漏导致的环境污染分析、评估模型。

(3)协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研究制定专家组联络制度,充分发挥专家指导、建议等决策咨询作用。

6.4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6.5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海曙交警大队等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交通应急保障联动机制,提高紧急运输通行能力,保障应急所需人员、设备和物资的有效运输。

7 附则

7.1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海曙生态环境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海曙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五)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海曙生态环境分局:预判及甄别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和环境修复建议;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向市生态环境局(必要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事件相关信息。牵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和协助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做好事件应对工作。

二、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传达落实区委、区政府领导的指示和批示,承办相关综合协调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森林火灾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的信息通报工作;负责紧急转移人员临时救助安置工作和善后事宜,统计报送救助人员转移安置信息;负责救助款物的调拨、发放工作;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依据职责做好相关应急避灾场所建设管理。

三、区委宣传部(区全媒体中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加强广播、电视和报纸、期刊等出版物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

四、区发改局:协调相关企业做好长输油气管道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事件善后恢复重建;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五、区经信局: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救援物资生产工作;协助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以减少或停止污染物排放;协调电力企业做好应急电力等相关保障工作;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调度各种通信资源,保障应急通信指挥畅通。

六、海曙公安分局:负责落实应急处置现场及外围的秩序维护、管制和人员疏散等措施;负责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七、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和环境应急处置区级经费。

八、区住建局: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

九、区交通运输局:参与交通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制定突发公共事件交通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保障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疏运。

十、区农业农村局:参与江河湖库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会同海曙生态环境分局制定受污染水体调水稀释、疏导或截流方案;负责江河湖库水体污染事件的水量监测,提供水体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水利、水文等有关信息资料;指导所辖大中型水库制定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农药、化肥及畜禽养殖业等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农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预警、调查、损害评估和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十一、区商务局:负责并指导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期间全区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十二、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协调旅游团队的疏导工作;负责星级饭店的应急动员工作。

十三、区卫生健康局:参与医疗污水、医疗废物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制定救护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护工作,统计报送人员救治信息;负责事件现场医学救护及伤员转移;协调配合应急救援药品的调配;根据需要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涉及饮用水水源的卫生监测;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十四、区市场监管局:参与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市场秩序;参与涉及特种设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十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管局):参与区燃气、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城镇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

十六、海曙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参与地质灾害、矿产资源事件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灾情报送工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参与林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十七、区气象局:负责应急气象服务,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提供和预报有关风向、风速等气象资料,分析气象条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根据需要和天气、空域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十八、海曙交警大队: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交通管制等工作。

十九、海曙消防大队:负责事故现场人员搜救、消防灭火等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事发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当地应急力量具体落实应急救援处置各项工作,做好事件相关应急救援处置、信息上报和发布、社会稳定维护等工作。

 

海曙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应急专家组

3 监测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

3.2 预防措施

3.3 预警分级

3.4 预警发布

3.5 预警响应措施

3.6 预警变更和解除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分级响应

4.4 指挥与协调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装备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通信保障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管理与更新

8.3 解释部门

8.4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海曙区内现有2个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皎口周公宅水库为市级饮用水水源地,溪下水库为县级以下饮用水水源地。水库详细情况见下表:

水源名称

所在地

所在流域

上游干流

水库功能

集雨面积(km2)

总库容(万m³)

供水量(万m³)

皎口周公宅水库

章水镇

甬江

大小皎溪

饮用水源

258.14

23100

18250

溪下水库

横街镇

甬江

/

饮用水源

29.73

2838

2197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切实做好我区集中式饮用水源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对我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迅速处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危机,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确保饮用水水源地供水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意见》《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宁波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海曙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曙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曙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的饮用水源环境事故(Ⅳ级)的预警、控制和处置行为,超出Ⅳ级时应及时请示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具体分级见附件1)。

1.4工作原则

(一)积极预防。加强对饮用水源地水质的监测和监控,积极预防、及时消除污染隐患,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二)以人为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首要任务是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区政府的指挥下,优先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三)健全体制。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进行先期处置,做到部门联动、资源共享、科学处置。

2 组织体系

海曙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机构由指挥机构、办事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和应急专家组等组成。

2.1指挥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区政府成立海曙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全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区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海曙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员单位:海曙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委宣传部(区全媒体中心)、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游体育局、海曙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海曙公安分局、海曙交警大队、海曙消防救援大队,章水镇、横街镇。

2.1.2区指挥部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饮用水源地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二)指挥协调我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及时报告事故和处置进展情况,必要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应急支援的请求。  

(四)决定其它有关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

2.1.3成员单位职责

成员单位职责具体见附件2。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区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2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日常管理。办公室设在海曙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海曙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传达区指挥部的指令,并检查、督促落实。

(二)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制订和管理本预案。

(三)负责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

(四)及时收集、分析、报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和措施。

(五)组织做好饮用水源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突发事件处置的应急培训与演练工作。
    (六)完成区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2.3.1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根据事故处置的需要,由区指挥部派出相关成员单位、事故处置专家等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现场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担任或指定其他副总指挥担任。

2.3.2现场指挥部职责

(一)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具体的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指挥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协同作战,检查督促任务落实。

(三)及时报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落实上级各项指示。

(四)提出请求人员、物资、设备支援的建议。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2.3.3现场救援专业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一般可设立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工程抢险、疫情防治、污染控制)、治安警戒组、应急监测组、水情调度组、医疗救护组、应急供水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置组等救援专业小组。

各救援专业组的牵头负责人根据事故实际情况由现场指挥长指定;各救援专业组的具体设置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4应急专家组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聘请科研单位、高等院校、重点企事业单位中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有关的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生态环境保护、危险化学品处置、水利水文、气象、损害索赔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

应急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成因、危害程度及其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为区指挥部在预警发布和解除、污染处置、环境恢复等方面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事件的调查评估。

3 监测与预警

3.1信息监测

(一)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单位应设立饮用水源日常巡查机制,对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可能影响饮用水水质区域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各类水源污染隐患。

(二)综合运用农业农村、气象和相关供水企业等部门单位的监测网络,建立健全饮用水源污染监测体系。

(三)加强部门联动,实现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取水口及重要断面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及生物毒性检测设备全覆盖,实现水质数据全覆盖;重点加强对原水的监测,并根据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加大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频率。

3.2预防措施

3.2.1强化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隐患排查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指导章水镇、横街镇会同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单位负责对库区及集水区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污染源和危险物开展巡查,掌握、筛选和确定对环境构成危害的重点污染源,结合重点污染源对饮用水源的影响程度进行环境风险评估,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章水镇、横街镇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居民集中区、溪流沿岸农业、林业、畜禽养殖业、渔业生产污染事故隐患和乡镇企业、饮用水源周边危化品运输单位和车辆建立应急信息档案,加强日常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严防各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3.2.2加强危化品运输车辆的监管

在库区道路两端建立危化品运输检查站,强化管理确保安全。库区道路上严禁危化品的运输,在入库道路口设立醒目的告示牌,要求所有过境的载有危险品的车辆绕行,并标明绕行路线。在库区路口、主要路段、桥梁、水体周边危险点实施24小时视频监控,对违反禁行规定的危化品运输车辆实施记录,进行处罚。确需运输车辆须办理危险品准运证,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需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运输人员应了解所运输物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运输工具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和通讯设备,根据运输物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车辆上设置有明显标志,以便引起其它车辆重视,防止发生事故。

3.2.3完善库区周边道路应急设施

库区周边道路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要求建设防护栏、溢流沟、沉淀池等必要的污染防护设施。根据地形地势在库区道路两侧合理布置排水沟,并每隔一定距离设置集水沉淀池,该沉淀池一方面用于收集日常初期雨水进行适当沉淀以减少泥沙和污染物进入水库,另一方面可作为危险品运输车辆事故情况下污染物储存池。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桥梁应设置桥面径流收集设施和应急池,严防发生事故时污染物流入饮用水水源地。

3.3预警分级

按照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IV级(一般)、III级(较大)、II级(重大)、I级(特别重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4预警发布

一般(级)事件预警信息经区指挥部办公室核实后,由市政府发布预警;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级)事件预警信息经区指挥部办公室初步确认后,及时报告市政府,并按照规定上报上级政府发布相应级别预警。

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5预警响应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立即采取以下预警预防措施:

(一)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二)发布预警公告。

(三)组织对饮用水源加密监测,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水源的影响。

(四)指令各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五)针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六)根据事件情况迅速落实备用水源及自来水应急处理措施。

(七)调集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3.6预警变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专家组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包括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

初报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伤害等基本情况,对饮用水取水的影响程度、饮用水水源地负责供水的范围以及事件发展趋势等事件影响信息,以及目前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工作建议等事故处置信息。

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以及对取水影响等情况。

处置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置完毕后,报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1.2信息报告流程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单位或事件发生地镇政府应当在核实后1小时内向海曙生态环境分局报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海曙生态环境分局接到信息报送并核实后,应立即上报区政府。

4.2先期处置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有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和事发地镇政府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果断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危害,全力控制事态。不明污染源头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立即开展污染来源排查,通过特征污染物筛查、风险源现场调查、重点监测、逆向溯源等方式,尽快确定污染来源,责成责任单位立即采取风险防范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及时报告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后,应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4.3分级响应

4.3.1分级响应原则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海曙区政府为处置我区辖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主体。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不同级别、性质和影响程度,各级各相关部门实施相应的应急响应行动。

4.3.2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一)接到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海曙生态环境分局或其他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立即分析其严重程度;根据其建议,由区指挥部批准启动本预案。

(二)预案启动后,区指挥部立即召集各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发展趋势和影响范围,提出处置的对策意见并部署实施,落实人员分组和职责分工。必要时在事发地成立现场指挥部。

(三)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实际情况,各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应急处置具体行动方案,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

(四)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做好协调工作,保持与各成员单位的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及时上报。

(五)在应急处置中需跨区域调配应急物资、救援队伍的,由区指挥部集中统一调配。

(六)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区际边界时,经区政府同意后,通报相邻区、县(市)政府。

(七)当事件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给予支援。

4.3.3较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一)接到较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区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领导指挥全区各级各相关部门先期开展各项应急处置行动,并报告上级政府。

(二)上级政府启动预案实施应急响应后,区指挥部及时将先期开展处置的情况与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进行衔接,并在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指挥与协调

4.4.1现场控制

区指挥部各类应急处置力量到达现场后,立即对现场进行控制和处理,尽可能减少污染物产生,防止污染物扩散;并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如遇有装载有毒化学品的车辆在水库内翻车并泄漏进入水体、藻类水华暴发、大量动物死尸时,应立即通知相关镇(乡)、街道等供水单位停止对库区水源的取水,启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

4.4.2现场调查和监测

(一)立即开展现场调查,寻找污染源,通过对事件现场的监测、拍照、摄像、录音及个案分析,全面掌握事件现场的特点,根据各方面因素,寻找因果关系,做好现场调查记录。

(二)应急监测组对事发地周边水域进行水质监测。

(三)通过现场调查和监测了解事件基本信息,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污染来源、可能污染物、污染途径、波及范围、污染人群数量及分布、饮用水源周边人口分布、疾病的分布以及发生后先期处置情况。

(四)形成初步判断,确定污染物种类。

(五)应急专家组或聘请的技术单位根据监测结果,利用污染物扩散预测软件平台对事件影响进行预测评估,确定事件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

(六)提出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置方案。区指挥部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并参考专家意见,提出调查分析结论,制订应急处置具体行动方案。

4.4.3应急处置

根据应急处置具体行动方案,现场指挥部分工为若干个救援专业小组,迅速采取断源、控污、治污、布防等各项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防止污染扩散。

(一)应急处置组。由海曙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经信局、海曙公安分局、海曙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和事发地镇政府组成。职责:应首先查明基本情况(污染物种类、数量、泄漏源头、扩散范围、主要危害等),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选择采取隔离、堵漏、转移、吸附围拦、打捞、扰动、氧化、沉淀、投加菌群、消毒、引流等方法进行处置,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污染物的削减工作,降低污染物浓度和影响程度。全面监控并妥善处置治污载体,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二)应急监测组。由海曙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海曙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和事发地镇政府组成。职责:开展应急现场监测工作,根据泄漏和扩散情况以及发展态势,并综合考虑溪流、沟渠分布,判断扩散方向和速度,在各关键控制点开展水质、土壤、大气采样监测,跟踪水质变化情况,作为区指挥部决策的重要依据。根据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向区指挥部建议设立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或居住区域),并根据区指挥部的指示向社会发布。

(三)治安警戒组。由海曙公安分局牵头,海曙交警大队、区经信局、海曙生态环境分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事发地镇政府组成。职责:实施交通管制、疏散人群、保护高危人群等措施,保护公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若为化学品车辆泄漏事故,应迅速处置事故车辆,组织人员疏散,在事故现场划定隔离区域,并设立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入,同时在水库或溪流的污染区岸边设置警示标志,防止附近村民误饮污染水和捞食死鱼、动物死尸。

(四)水情调度组。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曙生态环境分局和事发地镇政府组成。职责:根据应急监测组反馈的信息和区指挥部发布的指令,随时准备执行开放闸作业,控制污染水外流,一般当监测发现距离大坝出水口500米范围内已受到污染时,水库应立即中断供水,及时切断各出水孔洞(如取水口、发电洞、泄洪洞等),当污染物靠近该区域时,应酌情调节各出水口特别是取水口的排水速度,以减缓污染物向坝体区域扩散速度和控制扩散方向。如取水口水质受到污染,区指挥部应及时通知取水单位和联网各水厂采取应急措施,采取吸附、消毒、过滤消除等深度处理净化水质,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应急处置措施,保障下游居民饮用水的安全。

(五)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海曙生态环境分局和事发地镇政府组成。职责:到达后首先查明有无受伤或中毒人员,并对伤员进行现场紧急救护,对伤势较重者送到就近医院抢救,同时密切关注整个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人员出现的不良反应,一旦发现及时检查医治。

(六)应急供水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运输局、海曙生态环境分局和事发地镇政府组成。职责:根据事态发展和区指挥部要求,负责对自来水供应进行科学合理调度,对全区的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和备用水源进行统一调配,停止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等行业用水,限制直至关闭工业用水,优先保证居民生活及主要公共场所设施用水,并合理调配洒水车、消防车等车辆为居民送水;对取用井水等自备水源单位的供水,加强水质监测,确保饮用水安全;区商务局积极组织瓶装水的生产和供应,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市场监管、稳定物价,避免引起群众的恐慌。

(七)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经信局、海曙生态环境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文广旅游体育局和事发地镇政府组成。职责:根据区指挥部的意见向社会发布污染水源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并作社会动员,防止恐慌,必要时通过各种媒体通知单位和居民及时做好应急储水工作,开展节水知识宣传。当有不良舆情扩散传播时,要及时发布正面宣传报道,安抚群众恐慌心理。在让社会知晓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下,联合公安等部门对散布网络不利舆情事件进行立案调查,对别有用心扰乱社会秩序的不法分子进行处罚,控制网络不利舆情扩散传播,维护社会稳定。

4.4.4污染跟踪

在应急过程中,应急监测组开展污染跟踪监测,根据监测数据和其它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调整对策。区指挥部会同应急专家组根据相应的污染跟踪结果及时调整应急措施,下达应急指令。

4.4.5调查取证

区指挥部要根据事件的性质,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分析事件原因。实地取证,确定事件责任人。对涉案人员做调查询问笔录,立案查处。

4.5信息发布

4.5.1事件通报

(一)由于饮用水源监测涉及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以及取水单位等多个部门,各单位监测重点、内容以及监测断面不同,故区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根据事件内容和程度及时通报其他相关单位进行核实。

(二)区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区县(市)通报情况。

(三)接到相邻区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时,区指挥部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我区有关部门采取必要应对措施。

4.5.2信息发布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的形式可采取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公众发布。

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指挥部统一实施信息发布。较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实施信息发布,或经授权由区指挥部实施信息发布。

4.6应急结束

4.6.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行动:

(一)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特征污染物监测持续稳定达标。

(二)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饮用水源生物性污染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三)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四)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五)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其中应将“饮用水水源地威胁已解除,特征污染物监测持续稳定达标”作为应急响应终止的必要条件。

4.6.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一)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应急现场救援队伍,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和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确认应急行动终止时机,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区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二)较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4.6.3应急响应终止后行动

应急响应终止后,根据区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事故现场周边环境及饮用水环境监测、饮用水卫生检测和水源环境、卫生评价工作,直至其它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区指挥部负责协调事发地镇政府,事发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主要对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受损的设施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对受灾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评价,对现场及周边可能遭受污染场所的清理净化、废物的处理、后续影响的监测、生态环境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并组织实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5.2调查评估

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指挥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应急专家组,对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应急决策水平、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应急保障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保障水源地环境安全的改进措施建议,形成报告后上报市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较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区指挥部及有关部门配合开展调查。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落实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重复发生。

6 应急保障

6.1物资、装备保障

各相关应急部门要加强应急准备,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包括医疗救护仪器药品、个人防护装备、消防设施、堵漏器材、废水收集装置、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应急交通工具等。对一些不便自己储备的设备(物资),则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落实民间调集征用的渠道,保证应急物资及时调集。

6.2队伍保障

有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单位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的素质和能力,保证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3通信保障

有关通信运营企业负责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所需的通信保障。区指挥部办公室与各有关单位建立通讯联系,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各单位联络畅通。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宣传

章水镇、横街镇及相关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和教育工作,广泛宣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与避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2培训

各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

7.3演练

章水镇、横街镇及相关部门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实战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 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海曙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海曙生态环境分局承担,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8.3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海曙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8.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附件1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二)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污染饮用水进入供水管网,水源经处理后不能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社会经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二)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三)市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内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9个/升以上,或发生水华面积占饮用水水源地总面积的1/3以上,或叶绿素a浓度达到150ug/L以上,并影响取水水质的);

(四)剧毒化学品进入饮用水水源地,并直接影响取水水质的。

三、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二)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三)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内部分水域发生“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以上,或发生水华面积占饮用水水源地总面积的1/10以上,或叶绿素a浓度达到100ug/L以上);

(四)危险化学品进入饮用水水源地,并直接影响取水水质的;

(五)因跨地市外源输入性污染问题,造成宁波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的。

四、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的;

(二)因环境污染造成其它饮用水取水中断的;

(三)乡镇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内发生较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7个/升以上,或发生水华面积占饮用水水源地1/10以下,或叶绿素a浓度达到50 ug/L以上);

(四)危险废物进入饮用水水源地,直接影响取水水质的;

(五)市域内因跨界污染造成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海曙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区饮用水源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案件调处工作;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测、信息报送工作;根据监测情况适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实施停水或供水措施的建议;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重要情况。

二、区农业农村局:参与江河湖库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会同海曙生态环境分局制定受污染水体调水稀释、疏导或截流方案;负责江河湖库水体污染事件的水量监测,提供水体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水利、水文等有关信息资料;指导所辖大中型水库制定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农药、化肥及畜禽养殖业等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农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预警、调查、损害评估和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三、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传达落实区委、区政府领导的指示和批示,承办相关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受影响区域紧急转移人员临时安置工作和善后事宜,统计报送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的死亡人数及人员转移安置信息;负责救助款物的调拨、发放工作,保障应急事件中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依据职责做好指导相关应急避灾场所建设管理;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造成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提供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

四、区委宣传部(全媒体中心):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宣传和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信息发布等工作;加强广播、电视和报纸、期刊等出版物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

五、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参与在库区公路上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保障供水,协调联络自来水公司。

七、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调配医护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等开展医疗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开通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确保事故受伤害人员得到及时救治;负责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源的卫生监督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八、区财政局:负责落实饮用水源环境应急装备、防护用品的购置、维护费用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运行经费,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九、区商务局:负责并指导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期间全区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十、区文广旅游体育局:负责协调旅游团队的疏导工作。

十一、海曙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参与地质灾害、矿产资源事件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灾情报送工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区经信局: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企业或排污单位的搬迁、调整工作。

十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参与维护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市场秩序;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综合监督,禁止受污染的饮用水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由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十四、海曙公安分局:负责事发现场安全警戒、治安维护等工作,保障现场治安秩序稳定;协助当地政府将受威胁人员疏散、转移、撤离至安全区域,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并做好受伤害人员营救;负责对危害饮用水源安全的人为事件的案件侦破,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案件调处工作。

十五、海曙交警大队: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交通管制等工作。

十六、海曙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发现场人员搜救、消防灭火等应急处理工作。

十七、章水镇、横街镇:负责组织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负责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群众的疏散和安置,安排好食宿,稳定好情绪,根据区指挥部要求实施停水措施,负责事故发生时的应急供水保障和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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