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指导思想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工作重点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2 镇(乡)街道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
2.3 基层防汛组织
3 监测预警
4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5 灾后处置
6 应急保障
7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要求,全面完善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保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的防汛防台抗旱总体目标,坚持底线思维,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坚持早分析、早研究、早部署、早落实,切实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各项责任和工作措施的落实,充分发挥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和督查指导作用,全面提升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处置能力。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宁波市防洪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防汛防台抗旱相关应急预案;《宁波市海曙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波市海曙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区防指各成员单位“三定”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1.6 工作重点
(1)组织危险地区、危险地段人员安全转移;
(2)水库、山塘、堤防、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保安;
(3)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防范和人员避险;
(4)城乡危房、建筑工地以及户外广告牌、铁塔、行道树、电线杆、天线等高空设施防风保安;
(5)城乡地下工程设施及低洼地区的防洪排涝;
(6)危化品生产、存储、运输企业防汛防台保安;
(7)风、雨、潮的预测、预报和预警,并及时向公众发布台风信息;
(8)其他需要重点防范和处置的事项。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区政府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在省、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全区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区防指设立总指挥、指挥、副指挥、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岗位。区防指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海曙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红十字会、南站综管办、区征收办(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海曙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海曙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区人武部、海曙交警大队、海曙消防救援大队、武警宁波支队执勤一大队、宁波临空经济示范区管委会、海曙供电局、海曙电信局、中国移动海曙分公司、中国联通海曙分公司、人保宁波海曙支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职责由区防指另行发文。
2.2 镇(乡)街道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立的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门及其日常办事机构作为当地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在区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的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可由镇(乡)党委、政府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直接部署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工作,镇(乡)街道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2.3 基层组织
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指、所在的镇(乡)党委、政府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工作。
区气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暴雨、洪涝、台风、旱情的监测与预报预警,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将结果报送区防指,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并按权限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组织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并对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及影响做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送区防指。
区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与区应急管理部门实现气象卫星图像数据、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共享共用;面向公众联合发布有关灾害预警信息。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及时向有关防汛防台抗旱责任人发布江河湖库洪水、山洪预警和干旱信息;发生水利工程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预警。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并提供地质灾害监测监控信息。
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防汛防台与排涝的监测预警。
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定期会商制和报送制。各级防指在汛前、入梅、出梅、台风来临前、汛后组织定期会商,必要时根据防汛防台形势随时会商;汛期,区气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区防指要求向区防指报告监测、预报、预警、调度信息,同时于每周一分别报送上周天气、水雨情等情况和本周预报信息。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送。应急响应启动后,按响应行动规定报送。
4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按照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涝台旱应急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发生洪涝台旱灾害事件后,该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和防指应按照本地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当发生本预案规定的事件时,区防指启动应急响应,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的镇(乡)街道防指应急响应级别不得低于区级应急响应级别。
4.1.1 一般(Ⅳ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一般(IV级)事件:
(1)区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强台风、超强台风)消息,同时,陆地平均风力已达6级及以上或阵风8级及以上,并可能持续增强。
(2)实测降雨的面雨量已达以下值:一日累计70毫米、两日累计100毫米或三日累计150毫米,且区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到暴雨。
(3)辖区内的奉化江、姚江及其重要支流(剡江、鄞江)全部控制站和平原河网部分代表站超警戒水位,且预报水位仍将继续上涨。
(4)轻度干旱。6-9月份连续无雨达30天及以上,作物受旱面积占耕种面积达20%及以上,1-2个镇(乡)、街道出现群众因旱饮水困难。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较大(Ⅲ级)事件:
(1)区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强台风、超强台风)警报,同时,陆地平均风力已达8级及以上或阵风10 级及以上,并可能持续增强。
(2)实测降雨的面雨量已达以下值:一日累计100毫米、两日累计150毫米或三日累计200毫米,且区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到暴雨。
(3)辖区内的奉化江、姚江及其重要支流(剡江、鄞江)全部控制站和平原河网全部代表站超警戒水位,且预报水位仍将继续上涨。
(4)中度干旱。6-9月份连续无雨达40天及以上,作物受旱面积占耕种面积达30%及以上,3-4个镇(乡)、街道出现群众因旱饮水困难。
4.1.3 重大(Ⅱ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重大(Ⅱ级)事件:
(1)区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强台风、超强台风)紧急警报,同时,陆地平均风力达9级及以上或阵风11级及以上,并可能持续增强。
(2)区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预警,或者实测降雨的面雨量已达以下值:一日累计150毫米、两日累计200毫米或三日累计250毫米,且区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到暴雨。
(3)辖区内的奉化江、姚江及其重要支流(剡江、鄞江)全部控制站和平原河网部分代表站超过保证水位。
(4)严重干旱(橙色预警气象干旱20-50年一遇)。6-9月份连续无雨达50天及以上,作物受旱面积占耕种面积达40%及以上,7个及以上镇(乡)、街道出现群众因旱饮水困难。
4.1.4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I级)事件:
(1)区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强台风、超强台风)紧急警报,同时,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及以上或阵风12级及以上,并可能持续增强。
(2)区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或者实测降雨的面雨量已达以下值:一日累计200毫米及以上、两日累计250毫米及以上或三日累计300毫米及以上,且区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到暴雨。
(3)辖区内的奉化江、姚江及其重要支流(剡江、鄞江)全部控制站和平原河网全部代表站超保证水位,且有进一步上升态势,发生流域性大洪水。
(4)特大干旱(红色预警气象干旱50年一遇以上)。6-9月份连续无雨70天及以上,作物受旱面积占耕种面积60%及以上,9个及以上镇(乡)、街道出现群众因旱饮水困难。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由区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指挥组织区气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会商。
(2)区防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
(3)区防指副指挥视情连线有关镇(乡)街道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4)区气象部门每天两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期间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调整时,随时更新预报。
(5)区农业农村部门每天三次报告水雨情监测情况及相关洪水预报结果。
(6)区防指成员单位每天一次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7)洪涝台风灾害影响地区的镇(乡)街道防指每天一次向区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由区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指挥组织区气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会商。
(2)区防指总指挥或副指挥组织动员部署,有关区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视情连线有关镇(乡)街道防指。
(3)区防指副指挥值班。
(4)区气象部门每天至少三次报告天气预报,期间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调整时,随时更新预报。
(5)区农业农村部门每3小时报告一次水雨情监测情况及相关洪水预报结果。
(6)区气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等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视情派员驻区防指。
(7)区防指成员单位每天二次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8)洪涝台风灾害影响的镇(乡)街道防指每天二次向区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由区防指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指挥组织区气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会商。
(2)区防指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
(3)区防指总指挥组织动员部署,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视情连线有关镇(乡)街道防指。
(4)区防指副指挥值班。
(5)区防指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
(6)区气象部门每天至少四次报告天气预报,期间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调整时,随时更新预报。
(7)区农业农村部门每3小时报告一次水雨情监测情况及相关洪水预报结果。
(8)区气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武、宣传等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驻区防指。
(9)区防指成员单位按规定每天二次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0)洪涝台风灾害影响的镇(乡)街道防指按规定每天二次向区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由区防指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总指挥组织区气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会商。
(2)区防指发布全力做好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3)根据需要并报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4)区防指总指挥组织动员部署,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视情连线有关镇(乡)街道防指。必要时,提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5)区防指总指挥坐镇区防指。
(6)区防指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
(7)区气象部门随时报告监测情况和预报分析。
(8)区农业农村部门随时报告水雨情监测情况及相关洪水预报结果。
(9)区气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武、宣传等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驻区防指。
(10)区防指成员单位按规定每天三次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1)洪涝台风灾害影响的镇(乡)街道防指按规定每天三次向区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区防指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区抗旱工作。区气象、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及时监测预报预警,密切配合,加强监管和指导服务,采取各种措施。Ⅳ、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期间,区气象、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等部门每天一次向区防指报告有关情况,区防指视情连线旱情严重影响地区的镇(乡)街道防指,并组织会商;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期间,区气象、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部门每天二次向区防指报告有关情况,并视情派员进驻区防指。
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抗旱相关工作。
4.4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1)按洪水调度方案调度水利工程。
(2)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实际组织人员巡堤查险。
(3)当预报江河洪水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做好物资装备、人员队伍等抢险准备工作。
(4)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5)应当地政府请求,区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4.4.2 台风灾害
(1)相关地区防指应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各类防汛防台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有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
(2)组织海上船只回港避风,落实无动力船只安全监管措施。
(3)组织各类危险区域人员梯次转移。
(4)必要时,采取停工、停课、停市、停运和封闭交通道路、关闭景区等措施。
4.4.3 突发性强降雨及山洪灾害
当区气象部门发布突发性强降雨预报或监测到可能致灾的降雨时,相关地区防指应:
(1)加强巡查监测,及时预警。
(2)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确保人员安全。
(3)发生灾情,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必要时请求支援。
4.4.4 水利工程险情
(1)当地防指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2)向影响区域发布预警,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并实施交通管制。
(3)当地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支援。
(4)加强险情判断,必要时做好弃守准备。
(5)当水库(重要山塘)、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堤防出现险情时,当地防指必须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同时第一时间向区防指报告。区防指会同区农业农村部门派出技术专家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视情决策部署人员梯次安全转移方案,视情调动抢险物资、抢险队伍支援,视情向上级防指请求抢险支援。
4.4.5 干旱灾害
(1)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和用水管理。
(2)根据旱情和水源地蓄水情况,组织开源节流、限水调水、应急送水等工程和非工程措施。
(3)条件许可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4.5 信息发布
防汛防台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汛情、险情、旱情、灾情及防汛防台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级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受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的镇(乡)街道防指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信息,在发布重要灾情、险情和涉及人员伤亡的信息之前,必须提前报告区防指。
4.6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1)区防指根据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区的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2)鉴于台风伴随强风、高潮和暴雨,防台与防汛应急响应同步同级启动。
(3)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区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①大范围降雨趋停,区气象部门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
②区气象部门解除台风、暴雨预警,且预报对我区已无明显影响。
③辖区内的奉化江、姚江及其重要支流(剡江、鄞江)主要控制站和平原河网代表站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④全区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4)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防指根据预案、当地洪涝台旱情况和上级应急响应级别变化,决定变更或结束防汛、防台或抗旱应急响应。
5 灾后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防指协助洪涝台旱灾害发生地镇(乡)街道做好救灾复产、水毁设施修复等善后工作。
5.1 救灾复产
区防指部署、协调有关救灾工作。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赴抗灾一线指导协调抗灾救灾工作,安排好灾区、灾民救助,组织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及时安排拨付救灾资金,组织力量开展灾后复产和重建工作,保障应急物资供应,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5.2 受灾基础设施恢复
区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供电、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尽快组织修复、维护受损毁的水利、交通、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设施,尽快恢复上述设施的正常功能。
5.3 理赔补偿
区保险部门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家庭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受灾地政府负责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
5.4 总结评估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住建、经信、商务、供电、通信等相关部门,及时统计、核实和评估灾情,认真总结和评估防汛防台抗灾工作的经验教训,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区政府。
6 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及防指应组织建立抢险救援队伍。有应急抢险任务的成员单位建立专业应急抢险队伍。镇(乡)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及重要企事业单位成立群众性防救队伍。
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统一调配、保障急需”的物资储备原则,各级防指及有关单位应储备足额的抢险救灾物资。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由各级防指统一调用。
6.2 电力通信保障
区供电部门负责调度解决抗灾电力、抢修灾损电力设施,保障防汛重要部门、防汛设施及应急救援现场的正常用电,并负责做好灾后灾区电力恢复工作。
区通信部门负责保障雨情、水情、险情、灾情信息和应急指挥通信的畅通,确保满足防汛重要部门、防汛设施及应急救援现场的通讯畅通,并及时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
6.3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保障抢险救灾人员、转移撤退人员及救灾物资的运输与车辆调配。
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住建等有关部门确定全区的避灾(避险)场所,设立标志,确保防灾避灾的人员转移安置需要。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会展中心等社会公共场所,用于人员转移安置。
6.5 资金保障
区财政部门负责洪涝台旱灾害应急处置和防灾救灾的资金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管理与更新
区防指成员单位和镇(乡)街道防指应根据本预案、部门职责和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当法律法规、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较大调整,实际运用、应急演练和评估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等情况时,应当及时修订。
7.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4日印发的《宁波市海曙区防汛防台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