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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43395/2020-37982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0-11-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海曙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海曙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海曙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

2.1  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3  应急准备

3.1  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3.2  编制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3.3  减排基数及应急减排比例核算

3.4  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4.2  预警分级

4.3  预警发布

4.4  预警变更和解除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5.2  应急响应分级

5.3  预案启动

5.4  应急响应措施

5.5  响应终止

6  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人力资源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7.4  通信与信息联络保障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各类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海曙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减轻污染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波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程度的大气污染天气。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努力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重污染天气应对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导开展本辖区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防控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合力。

(3)科学预警,分级管控。按照宁波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部署要求,建立健全科学的预防、预警体系,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有效降低污染影响程度。

(4)信息公开,全民参与。加强信息公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及时准确发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相关信息,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倡导公众绿色低碳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倡导公众减少能源消耗,绿色、低碳出行,共同承担空气污染防治的社会责任。

2 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区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作为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2.1.1区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必要时由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海曙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

成员:海曙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区委宣传部、区经信局、区教育局、海曙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曙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海曙交警大队、区旧改中心,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望春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区指挥部的组成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必要时可增加有关区级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区指挥部成员。

2.1.2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统一组织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指示精神。向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对超出本区应对能力的重污染天气,向上级请求支援。

(2)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研究制订全区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政策措施。

(3)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本地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导区有关部门应急行动方案的制订工作。

(4)指挥、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督促、检查区有关部门和大气重污染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5)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2.2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海曙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海曙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气象局分管副局长、海曙生态环境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科室负责人担任。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区指挥部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决策部署。

(2)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工作和应急值守工作。

(3)组织修订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4)根据区指挥部授权,响应省级和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和解除区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5)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新闻发布工作。

(6)根据区指挥部指示,组织对区各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

(7)承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需要区指挥部组织协调、支援的具体事项。

(8)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

(9)联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

(10)负责建立区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

(11)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海曙生态环境分局: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能;牵头编制修订海曙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积极开展空气质量监测评价,掌握本地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和污染排放强度;加强对工业废气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会同区有关部门提出强制性污染物减排方案;配合有关部门编制修订工业企业产能限制专项应急行动方案;加大工业堆场的监管力度,督促相关单位采取防尘措施。

(2)区气象局:负责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报分析会商;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根据气象条件组织实施气象干预行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负责协调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等工作;加强对本预案的宣传,畅通发布渠道,加大对大气污染健康防护信息、减排措施等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污染防治参与意识;协助生态环境、气象、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在各类新闻媒体上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学校停课、车辆限行等重要信息。

(4)区经信局:负责组织指导企业生产重污染天气防护用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督促指导工业企业执行重污染天气预案和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

(5)区教育局:负责制订中小学和幼托机构应急行动方案,指导中小学和幼托机构做好防范教育工作,督促直属学校依据应急行动方案落实相关应急措施,并进行督查,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6)海曙公安分局:负责编制修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应急行动方案;指导督查各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控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7)区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区级应对工作的财政经费保障。

(8)区住建局:根据应急响应等级,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扬尘控制的应急措施;根据应急响应等级,督促、指导、检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定期更新《扬尘源项目清单》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清单;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9)区交通运输局:配合市级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协调开展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应急工作,保障公众出行;指导落实交通建设工程扬尘控制举措;配合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工作;定期配合更新《扬尘源项目清单》中的交通工程施工项目清单及本部门相关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内容;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0)区文广旅游体育局:指导协调广电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11)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致病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空气污染健康防范等科普知识宣传;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2)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做好重点污染企业临时停产、限产(降低生产负荷)时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

(13)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措施;配合制定更新《扬尘源项目清单》中城市道路保洁扬尘控制内容;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4)海曙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织实施矿山整治的扬尘控制措施;及时制定更新《扬尘源项目清单》中的有关矿山企业清单;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5)海曙交警大队:负责实施督查宁波市下达的机动车限行应急管控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抽测;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及时更新《移动源项目清单》;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6)区旧改中心:组织实施集体土地上拆迁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及时制定更新《扬尘源项目清单》中的有关拆迁工地清单;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7)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望春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区指挥部指令,全面组织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服从区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响应工作需要,开展相应的应对工作。

3应急准备

3.1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组织排查本区域各类涉气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清单须含有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并向社会公开。按要求定期更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及时将清单报上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2编制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涉及的工业企业应按照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污染物排放情况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应急运输等措施。同时,企业应当制定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3.3减排基数及应急减排比例核算

按上级要求定期对减排基数进行核算,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应急减排比例是指相应级别下应急减排措施日减排量与应急减排基数的比值。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符合国家和省、市下达的具体要求。

3.4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应急减排措施应及时高效落实到具体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分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应急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确保应急减排措施能落地、可操作。对涉及民生保障、污染治理水平国内领先、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企业,可免于执行应急停产措施,实施最大比例限产。对量大面广的产业聚集地,可按片划分,采取区域性轮流停产措施。

4 监测预警

4.1监测预报

现依托市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的监测预报,海曙生态环境分局和区气象局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区级大气重污染监测体系的建立健全,完善会商机制,及时发布监测预报信息。

4.2预警分级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1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宁波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9〕74号),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依据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指标,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经监测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经监测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经监测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经监测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24小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4.3预警发布

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收到预警信息后,区指挥部办公室通过以下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1)通过已建立的区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以短信或传真等方式向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2)通过区气象局、海曙生态环境分局现有信息发布渠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3)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通稿,通过区级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4.4预警变更和解除

区指挥部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变更、解除信息,及时进行变更、解除的响应,并发布信息。

预警变更或解除与发布程序一致。

5 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原则

区指挥部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变更、解除信息,及时进行预警变更、解除响应,并发布信息。

5.2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3级响应:

(1)当市里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市里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市里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3预案启动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区指挥部批准,启动本预案。

(1)已发布省、市级预警,且重污染区域范围包括海曙区;

(2)出现需要由区政府协调、指导处置的大气重污染事件。

预案启动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启动应急响应通知后2个小时内,按照各自职责和具体应急行动方案,迅速开展应急响应。

5.4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三个方面。各部门应按照本预案明确的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等方面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可行、有效的应急响应措施。

5.4.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在主要媒体发布健康防护警示: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晨练等户外运动。

②中小学、幼儿园停止组织室外体育课(健康活动)和其他各类室外活动。

③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参与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的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④建议医院、学校、家庭少开窗。

⑤建议停止组织老年人活动。

⑥建议暂停举办露天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①协调配合市交通局鼓励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②提倡节能降耗,各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夏季空调温度在26℃的基础上调高1-2℃,冬季空调温度在18℃的基础上调低2-4℃。

③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④协调配合市级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⑤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⑥有条件的情况下,组织人工增雨作业,缓解重污染天气状况。

⑦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⑧排污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按照《海曙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5.4.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在主要媒体发布健康防护警示: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及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

②中小学、幼儿园停止组织室外体育课(健康活动)和其他各类室外活动,必要时可停课。

③暂停组织老年人活动。

④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⑤建议医院、学校、家庭不开窗。

⑥暂停举办露天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

⑦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协调配合市交通局鼓励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②提倡节能降耗,各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夏季空调温度在26℃的基础上调高1-2℃,冬季空调温度在18℃的基础上调低2-4℃。

③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④协调配合市级公共交通运营部门进一步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⑤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⑥有条件的情况下,组织人工增雨作业,缓解重污染天气状况。

⑦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⑧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按照《海曙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5.4.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在主要媒体发布健康防护警示: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及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

②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

③暂停组织老年人活动。

④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⑤建议医院、学校、家庭不开窗。

⑥暂停举办露天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

⑦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协调配合市交通局鼓励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②提倡节能降耗,各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夏季空调温度在26℃的基础上调高1-2℃,冬季空调温度在18℃的基础上调低2-4℃。

③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④停止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⑤协调配合市级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全力保障公交运力。

⑥有条件的情况下,组织人工增雨作业,缓解重污染天气状况。

⑦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⑧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采取以下措施:

按照海曙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5.4.4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上级预警级别调整,及时提升或降低我区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

5.5响应终止

当上级预警解除后,海曙区的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6 总结评估

预警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将我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上级指挥部办公室,并每年对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

7 应急保障

7.1人力资源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分管负责人及具体联络员,确保应急处置指令畅通。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能力,保证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能迅速参与并落实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7.2资金保障

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7.3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区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7.4通信与信息联络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通信保障体系,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向手机用户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区指挥部充分利用通信设备和媒体,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8 附则

8.1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海曙生态环境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区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海曙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大气重污染应急行动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4〕17号)同时废止。

 

海曙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辐射事故分级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2.2  工作机构

2.3  专家咨询组

3  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分析

3.2  预防措施

3.3  监测措施

3.4  预警分析和分级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响应分级

4.4  信息通报与发布

4.5  应急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调查与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物资装备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通信保障

6.6  科技支撑

7  附录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管理

7.3  预案解释

7.4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突发辐射事件,切实保障我区辐射环境安全,控制或减缓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宁波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除核事故外在海曙区发生的辐射事故。辐射事故主要指因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4.可能对海曙区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辐射事故。

5.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对其他辐射事件中的应急工作,可参照本预案实施。其他辐射事故主要是指:放射性物质泄漏,铀矿冶炼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废旧金属拆解、回收、冶炼等造成的辐射环境异常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发生辐射事故后,优先开展人员抢救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建立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做好日常监测、监控工作,及时控制、消除隐患。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海曙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区政府制定和启动应急预案,各部门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区政府负责本辖区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辐射工作单位在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下,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

(4)平战结合,部门联动。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开展定期培训与演练,积极做好应对辐射事故的准备工作;各部门之间必须及时掌握、沟通信息,以便快速开展应急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辐射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1.5辐射事故分级

按照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1.5.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1.5.2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5.3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Ш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5.4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2 组织体系

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指挥机构、工作机构、专家咨询组构成。

2.1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及以上辐射事故,根据需要成立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

2.1.1区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必要时由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海曙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海曙生态环境分局、区委宣传部、海曙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海曙交警大队等部门,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望春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人组成,视情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发生重大及以上辐射事故的,按照《浙江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执行。

发生较大辐射事故的,按照《宁波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执行。

2.1.2区指挥部职责

组织、指挥和协调较大以上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向区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有关辐射事故应急抢险指示和要求;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2.1.3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海曙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海曙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督促指导、协调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和预案操作手册的制定;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海曙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协调海曙区行政区域内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等工作;负责组建和管理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配合做好丢失、被盗放射源的技术支持工作,协助做好收贮等工作;做好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与报告审定工作;负责开展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培训和演练;做好辖区内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及原因调查。

(2)区委宣传部:负责引导社会舆论;负责组织辐射应急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开展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处置,跟踪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收集分析社会公众动态和管控舆情;负责实施公众辐射事故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3)海曙公安分局: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做好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应急状态下的社会治安、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组织打击制造传播辐射类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

(4)区财政局:负责辖区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工作。

(5)区卫生健康局: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应急医疗救援、应急人员辐射防护等指导工作;组织、协调辐射应急医学救援准备工作,做好应急救援计划和准备;开展食品和饮用水的应急辐射监测;向受到辐射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做好辐射应急卫生健康相关的公众宣传工作。

(6)海曙交警大队:负责应急状态下的交通管制工作。

(7)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望春工业园区管委会: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根据情况临时划定警戒线范围,疏散人员,防止辐射事故蔓延,有效控制事态。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区经信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广旅游体育局、区应急管理局、海曙海关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区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2.2工作机构

发生辐射事故时,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辐射事故的各项应急救援任务。工作机构下设现场协调组、医疗卫生组、现场监测组、安全保卫组和舆情信息组。

2.2.1现场协调组

现场协调组由海曙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海曙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相关人员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协调各响应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负责提供事发地及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及时报告现场应急信息;负责各响应组的现场指挥调度和后勤保障;指导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开展工作;必要时对易失控放射源实施收贮;对应急行动终止提出建议。

2.2.2医疗卫生组

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事发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望春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指导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等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或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剂量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或指导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组织协调卫生健康部门支援力量。

2.2.3现场监测组

现场监测组由海曙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相关部门辐射监测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负责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援;对事故所在镇乡(街道)和望春工业园区开展事故后期跟踪监测,为去污后环境监测提供技术支援;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

2.2.4安全保卫组

安全保卫组由海曙公安分局牵头,海曙生态环境分局、海曙交警大队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务。

2.2.5舆情信息组

舆情信息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海曙生态环境分局、海曙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2.3专家咨询组

由海曙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组建,主要包括核安全、辐射防护、放射医学、辐射环境监测和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主要职责为:负责相关信息研判;参与辐射事故等级评定、预测事故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负责应急救援行动的技术指导;提供应急响应行动、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3 监测与预警

3.1风险分析

随着我区经济快速发展,核技术利用项目也日趋增多。目前,我区在用放射源主要为Ⅱ、Ⅲ、Ⅳ和Ⅴ类放射源,在用射线装置主要为Ⅱ类和Ⅲ类射线装置,主要应用在医疗应用、工业探伤和工业辐照等方面。

在核技术利用中容易发生的辐射事故以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为主,兼有人员受超剂量照射和放射性污染事故。

3.2预防措施

注册地在我区及在我区运营的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是本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操作手册,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等实行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3.3监测措施

当出现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情况时,事发单位及责任人应立即向海曙生态环境分局报告。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辐射环境相关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将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信息报告海曙生态环境分局。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手段,按照国家相关辐射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加强日常辐射环境监测工作。

3.4预警分析和分级

3.4.1预警分析

按照辐射事故的特性,根据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海曙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协调各有关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进行预警监控分析。

(1)辐射活动的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Ⅰ、Ⅱ、Ⅲ类放射源信息,Ⅰ、Ⅱ、Ⅲ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

(2)自然灾害预警监控,特别是台风、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对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研判分析;

(3)分析、研判海曙区行政区域外辐射事故有可能对我区造成的辐射影响。

3.4.2预警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分级标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和Ⅳ级(蓝色),依次表示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

3.5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可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2.依据事故级别和实际情况,发布预警公告。

3.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辐射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4.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构各工作组进入应急准备状态,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6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

3.6.1预警信息发布

辐射工作单位在预警监控、研判中发现可能出现辐射事故风险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海曙生态环境分局。海曙生态环境分局按照可能发生或引发的事故等级及时报告市生态环境部门和海曙区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海曙生态环境分局在核实信息后,向区政府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由区政府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进入预警状态。Ⅳ级预警(蓝色)的预警信息由海曙生态环境分局报区政府批准后发布。Ⅲ级预警(黄色)的预警信息由市生态环境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Ⅰ级预警(红色)、Ⅱ级预警(橙色)的预警信息由省生态环境厅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通过宁波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3.6.2预警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经区指挥部办公室(海曙生态环境分局)和专家分析研判,不再有发生辐射事故的可能,可解除预警状态,按原发布主体和程序经批准后,发布辐射事故预警解除信息。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辐射事故单位或责任人发现辐射事故后,必须立即向110社会应急联动中心报告,并按本单位预案启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110社会应急联动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报海曙区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宣传等部门。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核实,对事件的性质和类型进行初步确认。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并将事故信息报告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

4.1.1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处置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初报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事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污染源类型、污染源大小、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

(2)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适时上报。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件的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应急响应和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

(3)处置结果报告。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两周内上报。处置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辐射事故原因、源项、污染程度和范围、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效果、污染源的安全状态、人员受照情况和医学处理情况、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事件经验教训、社会影响、参加应急响应部门的工作情况、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

4.1.2报告程序和时限

(1)发生一般辐射事故,区政府及海曙生态环境分局应在事发后2小时内将事故初步情况分别上报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并抄送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

(2)发生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区政府及海曙生态环境分局要在收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分别向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电话报告或通过信息报送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并抄送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并在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因特殊原因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3)辐射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辐射事故,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的。

③可能产生跨区、跨省、跨国影响的。

④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辐射事故。

(4)国家对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有新的规定或区委、区政府对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时,事发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望春工业园区管委会,应主动进行应急处置,防止辐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

4.3响应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省级响应、市级响应和区级响应。

省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启动省级响应。由省指挥部负责辐射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及相关配合工作。

市级响应。发生较大辐射事故,启动市级响应,由市指挥部负责辐射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及相关配合工作。

区级响应。发生一般辐射事故,启动区级相应,由区指挥部负责辐射应急处置工作,可报请市生态环境局及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应急处置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海曙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初步判定事故等级。

4.3.1区级响应

(1)响应启动。

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区级应急响应措施。

(2)响应措施。

区级响应启动后,由区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①组织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②派出各工作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③研究决定区各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④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做好舆论引导。

⑤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损害评估工作。

⑥视情向受事故影响或可能受影响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通报相关情况。

⑦向市政府及相关市级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并视情提出支援请求。

当上级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或下派工作组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时,区指挥部应配合和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当一般辐射事故因各种原因导致事故升级时,应报请上级政府启动与事故等级相应的应急预案。

4.4信息通报与发布

4.4.1信息通报

区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区县(市)和开发园区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情况。海曙生态环境分局接到事发地区县(市)和开发园区生态环境部门辐射事故通报应视情况及时通知海曙区各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向区政府报告。

4.4.2信息发布

区委宣传部经区指挥部授权后,组织协调,实施辐射事故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具体按照《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甬政办发〔2014〕88号)组织实施。

4.5应急响应终止

4.5.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应急行动:

(1)辐射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国家规定限值以内。

(2)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或可控。

(3)辐射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响应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5.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1)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由市指挥部依据相关规定,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2)较大辐射事故,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相关规定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3)一般辐射事故,当满足终止响应条件时,报请市生态环境局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辐射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2社会救助

建立辐射事故社会救助机制。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组织慈善机构、公益团体依法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5.3调查与评估

区指挥部办公室(海曙生态环境分局)组织有关单位对一般辐射事故应急过程进行评价和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等级判定是否正确;采取的处置措施与方法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要求;各应急单位应急任务完成情况;出动应急处置工作机构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是否需要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结论。

配合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较大以上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应查找事故原因,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出现。

6 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各有关单位应强化辐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队伍能力建设,以着眼实战、讲求实效为目的,建立一支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监测队伍,通过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等各种方式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和监测能力;健全辐射环境应急专家库,增强辐射事故技术支撑能力。

6.2物资装备保障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防护用品和所需物资,保证应急装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定期清点、维护应急装备和物资。

6.3资金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提出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列入海曙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总体经费。

6.4交通运输保障

交警、交通部门应制定应急交通计划或方案,合理安排人流、物流路线,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5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各专业工作机构、专家组间的通信畅通。

6.6科技支撑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鼓励支持各类研究机构和有关核技术利用单位研究开发辐射事故的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装置,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不断完善技术装备,以适应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7 附录

7.1名词术语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异常照射,或者有环境污染后果的事件。

放射性物质:是指发生某种放射性衰变的物质的通称,包括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源。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辐射工作单位:是指涉及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等活动单位的总称。

7.2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区指挥部办公室(海曙生态环境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海曙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7.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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