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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43395/2020-37981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0-11-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海曙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体系

2.1  区指挥机构

2.2  基层指挥机构

2.3  咨询机构

3  预防预警

3.1  风险分析

3.2  风险预防

3.3  预警要求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预案启动

4.4  现场处置

4.5  新闻发布

4.6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救助救济

5.2  事件调查

5.3  总结评估

5.4  奖惩

5.5  恢复与重建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队伍与物资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其他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解释

7.3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我区既有房屋与建筑幕墙使用安全(以下简称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确保防御抢险救灾工作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宁波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宁波市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办法》《宁波市既有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宁波市海曙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1)既有房屋结构构件失效、建筑幕墙及玻璃雨篷、采光顶、无支承框架结构的外墙干挂系统、直接粘贴在建筑主体结构外墙或者挑檐上的饰面砖(饰面板、装饰条、涂料)、外墙外保温系统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既有房屋外墙面使用安全应急管理参照本预案执行。

(2)军队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法律法规对宗教团体、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以及历史建筑的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4)危房以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遇台风、暴雨、暴雪等灾害天气时,按照《宁波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宁波市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宁波市海曙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等相关预案,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以防为主、以避为先;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群防群控;及时预警、果断决策、快速处置。

1.5 事件分级

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2)重大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较大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4)一般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上述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体系

2.1 区指挥机构

成立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本区域内既有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工作。

2.1.1 区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副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联系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住建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民宗局、区委政法委、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海曙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气象局、海曙消防救援大队、海曙供电局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

2.1.2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制订、完善和实施全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指导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订相应应急预案,指导经信、教育、民宗、民政、交通、商务、文广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国资、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以下简称非住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制定各自非住宅使用安全的专项应急处置预案。

(2)监督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非住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落实应急工作机制。

(3)区级应急响应时,组织、协调既有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突发事件调查,参与救援行动。

(4)掌握全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工作情况,及时处置、报告。

(5)组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有关技术研究工作。

2.1.3 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住建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责任科室负责人担任。

2.1.4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专家组的联络;负责收集情况,报告情况和及时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区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2.2基层指挥机构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既有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基层指挥机构及防御组织(以下简称基层指挥机构),贯彻落实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急防御、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具体组织、指挥辖区基层开展应急防御工作。

2.3咨询机构

成立完善既有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防御专家组(以下简称应急专家组),作为专业性的咨询机构,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服务。接受委托对房屋进行动态监测的单位,其技术负责人须是应急专家组成员之一。

3 预防预警

3.1 风险分析

3.1.1 既有房屋使用安全风险分析

既有房屋有严重沉降、倾斜迹象的;结构破损严重、结构开裂,且近期有明显变化、发展的,应纳入防御重点。其他房屋若安全隐患加大,应及时补充纳入防御重点。

3.1.2 建筑幕墙使用安全风险分析

既有建筑幕墙位于人流密集区域、临近道路区域、涉及公共安全的;有安全隐患的,或已经发生过坠落突发事件整改未到位的,应纳入防御重点。

3.2 风险预防

3.2.1 加强责任落实

房屋所有权人作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必须切实负起日常维护、委托鉴定、安全治理的主体责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管工作;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并妥善进行日常保养,对使用不当、保养不力、违法装修的,按照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3.2.2 加强常态化网格化管理

网格管理人员应按照房屋使用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要求,加强进屋入户巡查、检查工作,及时发现违规装修等破坏承重结构的行为,并劝阻制止,劝阻无效的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及时收集群众反映的房屋安全信息,并将信息反馈给动态监测单位和上级部门;积极收集危房相关资料,及时记录危房的隐患和管理工作情况;做好与群众的沟通、联络、协调工作,增强群众房屋安全意识。

非住宅的权属单位及房屋所有权人,在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可以依托物业人员、维修人员等, 明确网格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网格管理制度。

网格管理人员在汛期前要进行全覆盖式排摸(每年至少2次)。在台风、暴雨等灾害天气期间以及重要时间节点,加密巡查频次。

3.2.3 加强动态监测监管

受委托动态监测的房屋,动态监测单位要按《浙江省危险房屋结构监测技术导则》《宁波市房屋安全动态监测技术指南》的相关要求进行巡查和监测,一旦发现险情要及时汇报,并派专家协助进行排险处置;当群众反映房屋出现险情时应及时派专家前往协助处置;提供动态监测数据和结论,协助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根据要求,每半年开展1次动态监测短期倒塌风险评估,并上报有关部门。

3.2.4 编制“一房一案”应急撤离预案

非住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领域存在危险或严重安全隐患的非住宅编制相应的应急撤离预案。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存在危险或严重安全隐患的住宅房屋,以及非住宅行业领域外的其他存在危险或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编制有针对性的应急撤离预案。区住建局要做好编制撤离方案的指导工作。

应急撤离预案必须明确:(1)房屋基本信息;(2)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监管责任人的姓名及有效通信联络方式;(3)撤离安置信息;(4)撤离相关要求。

各镇乡(街道)、区级相关部门按工作职责及相关要求,做好应急防御工作。

3.3 预警要求

3.3.1 预警响应

3.3.1.1 既有房屋预警响应

当房屋结构严重损坏,结构开裂与变形加剧,已出现结构失效迹象,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非住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发布预警并组织响应。

3.3.1.2 建筑幕墙预警响应

当建筑幕墙连接构件严重腐蚀、幕墙爆裂、外墙面出现开裂或者脱落,可能危及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非住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及时发布预警响应信号。

3.3.2 预警发布

群众、网格管理人员、动态监测单位发现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加剧发展的,应及时报告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非住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基层指挥机构或非住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根据“一房一案”应急撤离预案,综合分析后启动预警响应。

3.3.3 其他要求

基层指挥机构牵头组织会商,及时将工作情况上报区指挥部。非住宅预警响应时,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会商,区住建局和应急专家组成员参与会商。

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工作部署和应急预案做好工作。如需相关部门协助工作,基层指挥机构应上报区指挥部,由区指挥部负责决策指挥。

若在处置过程中房屋发生坍塌、建筑幕墙爆裂脱落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转入应急响应。

3.3.4 预警解除

既有房屋使用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并终止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要求

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住建局、非住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等。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住建局、非住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等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依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突发事件情况并报区指挥部和区政府:

(1)一般级别突发事件上报至市指挥部和市级其他有关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2)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省建设厅和省级其他有关部门。

(3)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或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除根据管辖权限逐级上报外,可直接报至省、市指挥部和省、市人民政府,各级应急组织成员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一旦发生,事发地基层指挥部及区指挥部等有关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后1小时内、力争在30分钟内,向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

4.1.2 报告内容

初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1)根据事态进展,进行快报。快报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①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件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②有关建设、施工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③突发事件报告的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

④事态控制情况;

⑤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及处置的有关事宜。

(2)随着事态进展,续报以下内容:

①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②突发事件原因初步分析;

③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④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1.3 相关记录

各级指挥部对组织、协调、保障应急行动的情况应做详细记录。

4.2 先期处置

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房屋投保的保险机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非住宅的权属单位等,在公安、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等专业抢险力量和各级指挥部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 预案启动

区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配合突发事件调查组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及时将突发事件态势等有关情况向区政府和上级指挥部报告。
    区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有关部门立即到达现场。区指挥部视情召开由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专家组参加的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及发展趋势,当突发事件超出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由区政府提出请求,经市指挥部同意,启动宁波市既有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进入市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时,直接进入市级应急响应。

4.4 现场处置

根据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在指挥长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现场的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服从指挥长的统一指挥。

应急响应工作重点:

(1)确认人员状况,立即组织救援围困人员;

(2)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次生灾害;

(3)做好转移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4)指挥部框架内分组开展抢险救援的现场处置、后勤保障、信息调查、舆情应对工作。

现场指挥部视事故情况设立安全保卫组、事故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等应急行动组,由牵头部门分管领导任组长,在充分考虑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1)安全保卫组:由海曙公安分局为主负责,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道路进行警戒、控制和治安管理;组织协调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非住宅房屋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等,确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区住建局负责组织评估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对周边房屋安全的影响。

(2)事故救援组:由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海曙消防救援大队为主负责,组织协调公安、消防救援等力量以及工程抢险等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3)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为主负责,组织做好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健康处置工作,协调有关专家和特种救治装备,全力救治事故受伤人员,并按照专业规程做好现场防疫工作。必要时,向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调配医疗专家及转治伤员等相关请求。

(4)后勤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民政局、区气象局、海曙供电局等为主负责,监督指导做好被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和生活物资供给,强化组织协调,为供电、供水、供气等救援工作提供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及时进行社会救助。

其他成员单位、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按照各自职责、工作部署和应急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4.5 新闻发布

按照“统一、准确、及时”的原则和“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要求,由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4.6 应急终止

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发布响应机构宣布解除。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在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完成、引发次生灾害的可能性基本消除、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之后,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时召开会议,部署后期处置相关工作。各相关单位及时统计、核查工作情况,启动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原因调查,开展工作评估总结,并及时通报工作情况。

5.1 救助救济

5.1.1 加强救援工作领导,帮助指导做好生活供给、卫生防疫、物资供应和治安管理等善后工作。 

5.1.2 各级财政按照规定设置预备费,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需财政承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责。民政部门、红十字会等组织结合实际开展社会捐助。

5.2 事件调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若干规定》(甬政发〔2011〕15号)执行。

5.3 总结评估

各级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整理审查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前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相关资料;各级指挥部应当注意保全突发事件证据资料、保存应急记录,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对突发事件基本情况、突发事件信息接收与报送、应急处置组织与领导、应急处置预案执行、应急救援队伍工作、主要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等事宜进行分析,总结评估应急工作情况。

5.4 奖惩

5.4.1 各级指挥部对既有房屋使用安全抢险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5.4.2 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部门(单位)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在防御抢险救灾工作中失职、渎职、贻误抢险时机、妨碍防御抢险的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 恢复与重建

5.5.1 既有城镇房屋使用安全预防预警后,各主管部门应组织调查、统计和核实,查找原因,消除安全隐患。发生突发事件的,相关部门应指导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恢复与重建。

5.5.2 既有农村房屋使用安全预防预警或发生突发事件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应及时组织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进行维修治理或恢复重建,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确无能力恢复与重建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救助救济措施并上报。

5.5.3 既有建筑幕墙使用安全预防预警或发生突发事件的,相关部门应及时督促责任人立即维修,消除安全隐患。既有建筑幕墙的维修应委托原建筑幕墙施工单位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施工。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负责保障预警信息、避险通知的及时完整传递发送,确保党政机关、指挥机构、新闻媒体等重要单位的通信畅通。

6.2 应急队伍与物资保障

各地及各级指挥部组织建立专业人员与非专业人员相结合的抢险救援队伍。有应急抢险任务的成员单位建立专业应急抢险队伍。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非住宅的权属单位等成立群众性抢险救援队伍。

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统一调配、保障急需”的物资储备原则,各级指挥部及有关单位应储备足额的抢险救灾物资。抢险救灾物资由各级指挥部统一调用。

6.3 资金保障

既有房屋使用安全预防预警、应急准备和救援处置工作所需资金,由相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部门预算,保证防御抢险救灾应急需要。

6.4 其他保障

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民政、住建、教育、文广旅游体育、消防救援、宣传等部门,开放学校、体育馆、影剧院等场所作为临时避险场所;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宾馆、酒店等场所作为临时避险场所,并检查临时避险场所的房屋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确保避险场所内的转移安置人员安全。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区住建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订、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7.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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