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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43395/2020-28799 组配分类: 区府办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0-10-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海政办发〔2020〕43号

规范性文件编号: BHSD01-2020-0006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曙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曙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区各镇乡、石碶街道污水收集管网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设施的功能,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宁波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甬建发〔2018〕92号)要求及相关标准,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镇乡、石碶街道范围内的污水收集管网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含污水治理终端及其附属设施、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及其相关构筑物、接户管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各镇乡、石碶街道污水收集管网为区级主干管连接行政村(部分自然村)的污水管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为村民房屋建筑外墙(围墙)外的接户管到各镇乡、石碶街道污水收集管网或终端治理设施,外墙(围墙)内污水设施由农户自行维护管理,不在本办法范围内。

第三条 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基础信息库建设,对通过考核验收的设施建档入库,建档内容应包括行政村名、自然村名、竣工图(管网走向、检查井点位)、终端处理设备(编号、工艺、流程、日处理水量、出水水质指标等)、农户实际接入数量、农户信息清单及编号、建设时间、化粪池改造数量,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信息等。建立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信息化管理平台,按时上报相关数据,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四条 建立起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为主管部门,区排水公司为具体运营管理单位,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村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以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服务主体的海曙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专业管理和日常管理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二章 工作职能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责任。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全区各镇乡、石碶街道污水收集管网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各镇乡、石碶街道污水收集管网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及考核办法,负责全区各镇乡、石碶街道污水收集管网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效运维的监督和考核工作,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基础信息库管理工作。

区排水公司:作为全区各镇乡、石碶街道污水收集管网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全区各镇乡、石碶街道污水收集管网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接收及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建立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考核制度等。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各镇乡、石碶街道污水收集管网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效运维的资金保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区农业农村局:协助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的指导服务工作;在农村宅基地审批时鼓励农户做好内部雨污分流工作。

海曙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水质检测工作,协助做好日常考核工作;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效运维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镇乡、石碶街道作为属地污水收集管网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机构。制定日常管理和巡查制度,按要求做好对第三方运维单位的监督考核工作。负责运维平台基础数据填报工作,明确分管领导、专管员、各行政村具体负责人,明确镇级站长,设立投诉电话并有专人负责受理、记录。督促指导村级组织、农户按职责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未移交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配合做好区排水公司运维过程中与受益村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相关政策处理工作。

第七条 村级组织作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的落实主体,应当在各镇乡、石碶街道指导下,落实专人负责设施日常运维管理,明确村级站长,加强对设施运行的日常巡查,配合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工作。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新建农房污水接入管网,组织村民自觉管理墙内管网设施、清扫井、化粪池及周边环境卫生等,教育村民自觉维护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

第八条 农户在新建房屋时,应按雨污分流要求自行负责污水纳管,自觉管理房前屋后污水管网和清扫井,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村委会应及时督促农户实施。

第九条 鼓励引入第三方专业运维单位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进行运维。按照半小时服务圈的原则,建立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定运行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等;做好污水收集系统和终端处理系统常态化运行的巡查和维护工作,并定期上报运行维护情况。


第三章 移交接管

第十条 移交接管必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工程项目涉及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 设施的移交接收应遵循“内业外业一致”的原则,在工程竣工的同时做好竣工资料的编制、整理和移交工作。各镇乡、石碶街道要高度重视污水收集管网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移交工作,并与区排水公司进行充分的技术交底,力求做到建管无缝衔接。

第十二条 各镇乡、石碶街道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理相关资料,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移交工作。移交时资料齐全,运维有据,具备接收条件的污水设施,应当移交:(一)项目信息资料。包括处理终端的分布、工艺模式、处理规模、设计出水标准、项目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接入农户花名册、化粪池改造花名册、主(支)管长度、各类检查井数量等;(二)工程建设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工程合同和经审核确认的竣工图;主材和设备合格证和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工程变更联系单;处理终端系统联动调试报告及进、出水水质检测报告等;(三)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资料、竣工测绘等。

第十三条 新建或改建的各镇乡、石碶街道污水收集管网和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应当提供CCTV(管道闭路电视检测系统)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对实际日处理能力30吨以上、实际受益农户100户以上和位于水环境功能要求较高区域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要根据有关环境监管要求,规范安装或改装处理水量计量和运行状况监控系统。本办法施行之前未安装的,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安装,实时数据接入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监管服务平台系统。


第四章 运行与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污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内容分为收集管网系统、污水处理终端、接户管设施等。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做好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和终端处理系统的“防渗漏、防堵塞、防破损、防故障”和水质水量监测工作。基本要求为管道畅通无阻,检查井清洁无硬垢,各类井盖完好,各类设施设备完好,终端运行正常及出水水质达标。通过建立数据监测、巡查维护、维修、设施设备更换等制度,实现各镇乡、石碶街道污水收集管网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六条 运维部门必须加强对日处理30吨以上(含30吨)、受益农户100户以上(含100户)或位于水功能要求较高区域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和出水达标情况监督管理;对其他区域的运维状态、水达标情况进行定期汇总。

第十七条 针对现有处理标准偏低或治理工艺较落后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各镇乡、石碶街道应尽快推进提升改造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运维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区运维主管部门积极组织对运维管理部门及第三方专业运维单位等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协管员进行相关政策、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宣传载体,广泛宣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全社会环保意识和治污意识,争取广大干部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强大的舆论导向和有序的工作态势,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效运维工作。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 考核工作应坚持“完善机制、注重实效”原则。为推动各镇乡、石碶街道污水收集管网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维护高效、持续运行,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定各镇乡、石碶街道配合监管的职责及考评办法,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由区排水公司制定对第三方运维单位的考核制度,区排水公司和各镇乡、石碶街道共同对第三方运维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考核工作采取月度检查考核和年度考核进行。每月检查考核由区排水公司和各镇乡、石碶街道负责,年度考核工作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各镇乡、石碶街道污水收集管网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工作的考核作为各镇乡、石碶街道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二条 推行“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管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污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由市级补助、区级配套和各镇乡、石碶街道自筹,区排水公司养护的设施所需资金由市级补助和区级配套组成,区排水公司养护的设施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全额保障。各镇乡、石碶街道养护的设施资金由各镇乡、石碶街道自筹。相关部门应结合处理工艺、站点分布、处理规模等情况对运维管理经费进行科学测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26日起实施。

海政办发43号(规范性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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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解读: 解读关于印发海曙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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