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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44064/2020-28604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文书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0-10-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甬海政复〔2020〕12号

 申请人:许某某,女。

  被申请人: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尚书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宣业靖,局长。

  申请人请求依法查明申请人受轻微伤实情,并处罚违法嫌疑人盛某某、孔某某,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2月11日收到该申请后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查。行政复议期间,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本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起中止本案审理。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恢复本案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9年10月18日,申请人及家人与盛某某、孔某某发生言语冲突,盛某某、孔某某均先行手打脚踢申请人,致使申请人左胸肋骨骨折。后被申请人以侵权行为人不明为由,对申请人受伤结果避而不谈,未处罚盛某某、孔某某。在互相推搡的过程中,二违法行为人有触犯治安管理规定,情节恶劣,更造成了申请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申请人对二人未作出相应的处罚处理,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肋骨骨折系孔某某、盛某某殴打所致,亦无证据证明孔某某、盛某某有殴打申请人的主观故意和情形。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8日17时15分许,被申请人接申请人报警称:今天来法院领孩子,对方(前妻盛某某)找了4个人打我家人。被申请人接警后处警,并于当日受案调查。调查期间,被申请人对孔某某、孙某、孙某某、许某某等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孙某在前两次调查询问中陈述孔某某一拳打到其母亲许某某胸口处,也打了孙某一拳,盛某某踢了许某某和孙某,在第三次调查询问中陈述其感觉盛某某踢过自己和许某某,没有看到孔某某打许某某。孙某某在调查询问中陈述没有看见孔某某打到许某某,没有看到盛某某打到孙某和许某某。许某某陈述孔某某打到其左胸部,可能被盛某某踢到。证人陈瑞祥在第一次调查询问中陈述盛某某用手推打到孙某身上,在第二次调查询问中陈述盛某某是推搡孙某和许某某。孔某某承认有动手打孙某,但不承认殴打了许某某。盛某某不承认殴打孙某及许某某。2019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组织许某某与盛某某、孔某某进行调解,因赔偿差异极大,无法调解,双方均同意终止调解,走司法途径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9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公海(望)行罚决字〔2019〕524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公海(望)行罚决字〔2019〕52499号),认定孔某某用手殴打孙某,孙某用手还击殴打孔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给予孔某某、孙某罚款四百元、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未对盛某某作出治安管理处罚。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公海(望)行罚决字〔2019〕524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公海(望)行罚决字〔2019〕52499号)、录音、身份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公海(望)行罚决字〔2019〕524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公海(望)行罚决字〔2019〕52499号)、送达回执、询问笔、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份、病历资料、终止调解协议书、监控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接警后受案并展开调查。根据调查笔录及监控视频,孙某及其母亲许某某、父亲孙某某和盛某某父亲盛某某、孔某某在海曙法院门口发生争执、拉扯推搡。孙某陈述其感觉盛某某踢过许某某,没有看到孔某某打许某某;孙某某陈述没有看见孔某某、盛某某打到许某某;孔某某、盛某某不承认有打到许某某;其余在场证人均陈述双方互相推搡,现场比较混乱,未看到孔某某、盛某某有打许某某的行为。上述当事人陈述或证人证言不能证明孔某某、盛某某有殴打申请人的行为。监控视频拍到的画面显示现场较为混乱,多人纠缠在一起相互拉扯推搡,申请人亦在进行拉扯推搡和劝架,未见孔某某、盛某某有明显殴打申请人的行为。申请人在拉扯推搡和拉架后经检查左胸肋骨骨折,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孔某某、盛某某有殴打申请人致其肋骨骨折的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孔某某、盛某某未予处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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