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3395/2020-00214
  • 文件编号:海政办发〔2020〕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BHSD01-2020-0001
  • 主题分类:区府办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0-01-2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23 09:09 来源:海曙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曙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曙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农贸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提升我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水平,巩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成果,强化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综合治理,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城区二星级以上、其他一星级以上并实行经营户12分信用扣分制的农贸市场。

二、考核组织架构

成立以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区市场监管局、区文明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财政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由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对农贸市场考核相关工作。

三、考核内容及周期

(一)考核内容。根据《海曙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考核评分细则》(附件1),对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工作和各类创建工作成效进行考核(包括接受检查频率、资金投入情况、创建积极性等情况)。

(二)考核周期。一年为一个周期,第一次考核时间以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算。

四、考核细则

(一)考核方法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考核由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评分细则,按照日常打分占40%、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测评占50%、第三方测评占10%的成绩,再结合群众满意度测评结果给予总分加减5%的浮动区间,最终形成农贸市场长效管理考核分。

日常打分按“双随机”方式由各市场监管所(分局)及各镇(乡)、街道派员实地检查产生,每季度打分不少于1次,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测评每半年不少于1次,第三方测评、群众满意度测评每年不少于1次。

(二)考核等级

考核总分为100分,分7个等级。平均得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90-95(不含)分以上的为A级;85-90(不含)分以上的为A-级;80-85(不含)分以上的为B+级;75-80(不含)分以上的为B级;70-75(不含)分以上的为B-级;70(不含)分以下为C级,无奖励资格。

(三)奖励标准

1.日常管理考核奖励标准

A+级为6万元/千平方米,A级为5万元/千平方米,A-级为4万元/千平方米,B+级为3万元/千平方米,B级为2.5万元/千平方米,B-级为2万元/千平方米。每个市场每年日常管理奖励不超过30万元。

2.创建工作考核奖励标准

创建工作考核奖励以年度为单位,由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成绩确定额度并按年予以发放,额度在0.5万元至5万元之间。  

3.创新工作奖励标准

管理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创新的,一次性发放2万元奖励;在全省范围内创新的,一次性发放1万元奖励。

4.获得省级以上荣誉奖励标准

当年度获得省级(除星级市场、放心市场以外)其他荣誉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获得全国性荣誉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

(四)奖励资金保障

农贸市场长效管理资金由区财政局予以保障,具体管理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订。

(五)奖励资金发放

根据确定的考核等级对农贸市场进行定级奖励。奖励资金60%以上用于市场管理人员奖金发放,剩余部分用于市场信息化建设、日常管理提升以及各类迎检工作支出等,奖励资金要全额用于市场,镇(乡)、街道不得挪作他用。

农贸市场奖励由各市场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属地镇(乡)、街道初审,市场监管所复核,由区市场监管局发放至镇(乡)、街道,最后由镇(乡)、街道发放至市场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贡献大小和配合开展工作情况确定奖励金额,单人每年日常管理奖励不超过2万元。总额不得超过该市场奖励总额,国有企事业单位编制管理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一票否决制”项目

农贸市场发生以下情形的,取消当年度奖励资格:

1.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发生重大不稳定事件;

3.酿成恶性食品安全事故;

4.在省级以上各类创建工作推进过程中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或直接造成我区被扣除较大分值;

5.星级市场被降星或撤销;

6.省放心市场被撤销称号;

7.其他需要“一票否决制”的情形。

本文件自2020年2月23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海曙区菜市场创优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海政办〔2008〕9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海曙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考核评分细则

          2.海曙区农贸市场群众满意度测评实施办法(试行)

          3.海曙区农贸市场经营户12分制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2020海政办发1号(规范性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