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44064/2019-83163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文书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19-06-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申请人:陆某。
被申请人: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明珉,镇长。
申请人陆某不服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补正告知书》,于2019年5月13日通过邮政EMS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9年5月14日收到该申请后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2016年11月至2017年某村梁青和苑149套大龄青年安置房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5日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补正告知书》。申请人不服该《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补正告知书》,认为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只走程序,没有实质性答复内容,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查阅、复印上述内容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关于第一项和第二项的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不再重复处理;关于第三项到第六项的信息公开申请,因内容描述不明确,根据相关规定,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正,并不存在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只是走程序,没有实质性答复内容”。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7收到被申请人提交《海曙区高桥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16年11月至2017年某村梁青和苑149套大龄青年安置房屋政府信息公开,“1、某村大龄青年梁青和苑建房公开招标合同、协议和总账目。2、某村梁青和苑购房协议。3、梁青和苑房票;4、梁青和苑小区房屋提房单;5、某村梁青和苑房屋结算单;6、宁波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
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补正告知书》:关于“1、某村大龄青年梁青和苑建房公开招标合同、协议和总账目。2、某村梁青和苑购房协议。”因申请人于2019年4月3日就同一内容提出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已于同月23日向其作出答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8〕36号)第(十三)项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九)项的规定,不再重复处理。对申请人申请的:“3、梁青和苑房票;4、梁青和苑小区房屋提房单;5、某村梁青和苑房屋结算单;6、宁波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四项内容,因内容描述不明确,不能据以指向特定的信息载体,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ー条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书面告知其作出更改、补充,明确需要获取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并要求其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逾期不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撤回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7日通过EMS将该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曾于2019年4月2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1、2016年某村大龄青年149套梁青和苑协议;2、2016年某村大龄青年149套梁青和苑房屋结算单和149套总资金结算账目;3、2013年至2016年左右某村大龄青年梁青和苑总造价总账目和总细账。”被申请人以“本机关未曾制作、保存过你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该信息本机关不存在”答复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海曙区高桥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补正告知书》、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书》(2019年4月2日)、《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2019年4月23日)及EMS面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二十一条规定:“……(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在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的“2016年11月至2017年某村梁青和苑149套大龄青年安置房政府信息公开,......5、某村梁青和苑房屋结算单;”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不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交补正材料。而申请人于2019年4月2日申请公开的“2、2016年某村大龄青年149套梁青和苑房屋结算单和149套总资金结算账目;”中的“梁青和苑房屋结算单”,被申请人已经作出答复“经查询,本机关未制作、保存过你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该信息不存在。”对于同一信息,被申请人前后处理方式不一致,属事实认定不清。一般情况下,补正告知是行政机关基于对申请书内容的审查而作出的一种程序处理,不列入复议审查范围,但该《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补正告知书》中事实认定的处理,将对申请人后续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鉴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待于被申请人进一步调查、裁量,故被申请人2019年5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补正告知书》依法应当予以撤销重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2019年5月5日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补正告知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收到本复议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