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739460144/2019-85380
- 文件编号:海望办〔2019〕2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部门、镇街文件
- 发布单位:望春街道
- 成文日期:2019-09-1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223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各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区、机关各科室、有关单位:
《望春街道专职社区工作者加班调休管理规定》已经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望春街道办事处
二○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望春街道专职社区工作者加班调休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街道各社区日常管理和效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宁波市人事局关于转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处理意见的通知》(甬人薪〔1995〕1号),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按照“事需加班、事前报告、调休确认”的原则,制定街道专职社区工作者加班调休管理规定。
一、加班调休对象
街道各社区在编在岗专职社区工作者及参照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的在岗编外社工。
二、加班调休及发放加班补助条件
专职社区工作者确因工作需要,按管理权限经确认在法定工作时间外连续加班工作1-4小时(不含),可以申请加班餐费补助,连续加班工作4小时及以上的,可以进行调休或发放加班补助。但不包括以下情形:
1.工作日参加会议、培训、出差、出国(境)等公务活动;
2.法定工作时间外参加公务活动已享受补助的。
三、调休及发放加班补助标准
连续加班1-4小时(不含),可发放加班餐费补助,补助标准每人每餐不得超过40元;连续加班4-8小时(不含),可调休半天或发放半天加班补助;连续加班8-12小时(不含),可调休1天或发放1天加班补助,以此类推。加班补助发放按工作日加班、公休假日、法定假日相关补助规定发放。
四、审批程序
1.事前审批。工作人员加班前应进行事前审批,加班1-4小时(不含)需填写《望春街道专职社区工作者加班餐费补助审批单》(附件1),由社区书记签注意见后报加班业务条线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单附在相应加班餐费发票后面作为报销凭证。加班4小时及以上需填写《望春街道专职社区工作者加班审批单》(附件2),社区书记由加班业务条线科室负责人签注意见,报加班业务条线分管领导审批;其他专职社区工作者由社区书记签注意见,报加班业务条线科室负责人审批。由街道统一安排的值班和重大事项的加班,由社区书记将加班人员名单统一提交工作牵头科室(所、中心),由工作牵头分管领导签注意见,报主要领导批准确认后交党政办统一安排加班事宜,不再由个人填写《望春街道专职社区工作者加班审批单》(附件2)。
2.调休确认。专职社区工作者加班后需要调休的,应按规定填写《望春街道专职社区工作者调休审批单》(附件3),社区书记由社会事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签注意见,报社会事务分管领导审批;其他专职社区工作者由社区书记根据社区实际情况签注意见,报社会事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3.备案上报。专职社区工作者加班或调休应及时报街道社会事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备案,将签注意见的《望春街道专职社区工作者加班审批单》(附件2)或《望春街道专职社区工作者调休审批单》(附件3)于加班或调休后2天内报街道社会事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社区指定专人每月底对本社区工作人员加班、调休内容、时间等事项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定期将《望春街道专职社区工作者 月加班、调休情况汇总表》(附件4)报街道社区人事进行备案确认。
五、相关要求
1.专职社区工作者值班或零星自行加班的,统一进行调休。街道统一组织的阶段性加班,如文明城市创建等,由街道统一确定调休或发放加班补助;街道统一确定发放加班补助,如个人确需进行调休的,可自行选择。
2.在有足够调休额度的基础上,连续调休不得超过3天,超出部分视作年休假或事假。如A工作人员可调休的天数为4天,其连续请假5天,则此次可以调休3天,2天作为年休假或事假天数扣除(其还余调休天数1天,但不能抵扣年休假天数)。
3.调休时中间间隔有双休日的,则视作连续请假天数。如B工作人员本周四、周五和下周一、周二请假,则4天视作连续请假天数,调休3天,扣年休假或事假天数1天。
4.各社区、科室(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变相照顾。违反本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施行。由社会事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望春街道专职社区工作者加班餐费补助审批单》
2.《望春街道专职社区工作者加班审批单》
3.《望春街道专职社区工作者调休审批单》
4.《望春街道专职社区工作者 月加班、调休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