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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44064/2019-09645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文书
发布机构: 海曙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19-09-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海政行复决字〔2019〕43号

  申请人:孟某某

  被申请人: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255号。

  法定代表人:张承骏,局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反馈投诉举报办理结果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于2019年7月13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19年7月15日收到该申请后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8年7月24日通过投诉举报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宁波某某公司微信公众号的功能介绍中称“某某馆,作为宁波市规模最大环境最宜的古琴馆……”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2018年7月31日,月湖(江厦)市场监管所的工作人员告知我已对该企业立案查处,至我提起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未以任何形式告知申请人结果,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违法,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2018年7月31日,申请人已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立案。2019年7月12日,申请人才提起行政复议,明显已经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其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受理条件。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申请人投诉举报宁波某某公司使用最高级用语进行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2018年7月31日,被申请人对宁波某某公司涉嫌违反《广告法》进行立案。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关于信2018-183信访件的答复》,答复申请人:“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和询问调查,宁波某某公司微信公众号‘某某馆古琴’(XXguan)功能介绍中存在违反广告法的内容。对宁波某某公司违反广告法的行为,我局依法责令改正,立案查处。”2018年8月15日,被申请人对宁波某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海市监不予检处〔2018〕46号),并于2018年8月17日将该决定书向宁波某某公司进行送达。2019年7月3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举报回复函》,并于次日将该答复函向申请人进行邮寄。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信、某某馆古琴微信公众号截图、《关于信2018-183信访件的答复》、国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交的《案件投诉举报(来信)转办单》及投诉举报材料、立案审批表、宁波某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询问调查笔录、证据卷页4张、《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海市监不予检处〔2018〕46号)及送达回证、举报回复函及送达证明、微信聊天界面截图6张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案涉投诉举报具有立案、查处和作出案涉答复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反馈办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法定期限内提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15日对被举报人作出处理决定,申请人于2019年7月13日才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显然已经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之一为申请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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