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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44064/2019-09641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文书
发布机构: 海曙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19-08-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海政行复决字〔2019〕41号

  申请人:华某某

  被申请人: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布政巷16号6楼

  负责人:郭文光,主任。

  申请人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的《海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海征依申请〔2019〕22号),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19年5月27日通过网络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内容为“房产评估机构所作的2010年对XX西区X期X号地块拆迁范围内各户评估结果汇总报告。”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8日通过快递向申请人送达了《海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海征依申请〔2019〕22号),告知申请人因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要进行加工、分析,决定对该信息不予提供,但允许申请人到指定地点进行查阅相关资料。申请人称其曾到该指定地点查阅过被申请人提供的电脑资料,但无法看清该分户评估结果汇总表的具体内容,要求打印该内容却遭到拒绝。申请人认为,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属于依法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引用的法律条款属于法律适用不当;2、被申请人所指定的地点并非拆迁工作现场,该地块拆迁安置工作已经结束,拆迁分户结果汇总表与其他拆迁安置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按照规定存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不足以保障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且申请人在申请时明确要求信息指定提供方式是纸面,信息获取的方式是邮寄,被申请人未按照要求做到。综上,请求:1、撤销《海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海征依申请〔2019〕22号);2、责令被申请人提供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房产评估机构所作的2010年对XX西区X期X号地块拆迁范围内各户评估结果汇总报告。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需要进行加工、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对该信息不予提供。如该政府信息指的是该拆迁项目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分批公示,可前去指定地址查阅。”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9年4月24日通过网络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2、2010年XX西区X期X号地块拆迁范围内各分户评估结果的报告......”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海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海征依申请〔2019〕19号),答复称,“......2、关于2010年XX西区X期X号地块拆迁范围内各分户评估结果的报告。因月湖西区二期2号地块涉及被拆迁户900余户,评估结果报告较多,无法一一复印提供给你,且在拆迁现场房屋评估机构已经将房屋的评估结果进行过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请你约定时间到现场办公室查阅”并告知联系地址、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申请人前去该地址进行查阅,发现无法看清电脑上存入的资料,要求打印后遭拒。申请人于2019年5月27日再次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房产评估机构所作的2010年对XX西区X期X号地块拆迁范围内各评估结果汇总报告(拆迁安置办公现场所公示的2010年各分户评估结果汇总报告)。”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海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海征依申请〔2019〕22号)答复称“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的‘房产评估机构所作的2010年对XX西区X期X号地块拆迁范围内各户评估结果汇总报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要本机关进行加工、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对该信息不予提供。若你所指的“房产评估机构所作的2010年对XX西区X期X号地块拆迁范围内各户评估结果汇总报告”(拆迁安置办公现场所公示的2010年各分户评估结果汇总报告)系指该拆迁项目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分批公示,该信息房屋评估机构在拆迁现场已经将房屋的评估结果进行过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请你到该项目现场办公室查阅。”并再次告知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被申请人于6月18日将答复邮寄给申请人,该邮件于6月19日被签收。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海征依申请〔2019〕19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海征依申请〔2019〕22号)、身份证复印件、拆迁现场办工作电脑内相关公示照片打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海曙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海征依申请〔2019〕22号)、送达证明、《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证据依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第三十六第(一)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提出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第十八条、《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浙建发〔2002〕73号)第十八条、《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第五条第(七)款的规定与被申请人提交的《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7修正)》第三十五条、《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甬房发〔2009〕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内容上并无本质上区别,即评估机构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示评估主要内容,且该类信息属于主动公开内容。

  本案中,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房产评估机构所作的2010年对XX西区X期X号地块拆迁范围内各户评估结果汇总报告”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以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为由不予提供;现有政府信息(该拆迁项目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分批公示)属于主动公开内容,且已主动公开,申请人可去指定地点查阅。根据《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海征依申请〔2019〕19号)第二项答复中可以看出被申请人同意将上述评估结果供申请人现场查阅,申请人可查询该地块拆迁范围任何一个被拆迁人的评估资料,实际上并未剥夺申请人的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故被申请人的答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7日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海征依申请〔2019〕22号),并于同年6月18日邮寄给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程序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海征依申请〔2019〕22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海征依申请〔2019〕22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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