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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44064/2019-09631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文书
发布机构: 海曙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19-08-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海政行复决字〔2019〕31号

  申请人:高某

  被申请人: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255号。

  法定代表人:张承骏,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行政处理告知书》(甬海市监行告〔2019〕2-011号),通过邮件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9年6月3日收到该申请后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查,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单号XAXXXXXXXXXXX)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举报宁波某某火锅店所销售的商品使用绝对化用语;所摆放的牌匾,系虚假宣传以及使用绝对化用语,要求被申请人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2日向申请人出具了《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行政处理告知书》,告知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1、涉案产品所宣传广告用语“极品”作为最高级形容词语句为广告法所禁止的绝对化用语、是绝对禁止。2、涉案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店内所宣传广告用语“最具投资潜力创业项目”,使用绝对化用语;“中华餐饮名店、中国餐饮百强企业、中国火锅品牌五十强、中国名火锅”严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作为经营者在经营场所虚假宣传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违法行为发生地在宁波市海曙区、不能以重庆市某某公司获得荣誉证书为借口为其开脱,“中华餐饮名店、中国餐饮百强企业、中国火锅品牌五十强、中国名火锅”表述,根据相关行政机关对“中国、全国、中华”作出的行政处罚得知,颁布上述字样的机构:中国烹饪协会、中国饭店协会、全国绿色消费工程组委会都为虚假。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并末核实案件中被举报人所提供的认定证书的合法性、真实性、可宣传性,事实法律依据错误,明显存在行政违法。要求:一、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19年4月12日向申请人作出的《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行政处理告知书》不子立案行为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申请人所举报案件作出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9年3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依法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2019年4月16日,被申请人依法将处理结果通过EMS快递邮寄告知申请人。关于申请人的诉求,经沟通,被投诉人拒绝调解及相关赔偿要求,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关于申请人反映的问题,首先,被投诉人供应的“极品雪花和牛”和“精品”、“至尊”并列,属于自我比较的程度分级,结合立法的精神和绝对化用语的判断标准,不属于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的情形。其次,被投诉人作为重庆市某某公司的特许加盟店,店内的装饰装修是统一管理的。店内所有牌均由重庆市某某公司提供,牌匾上也只涉及“朝天门”火锅品牌的内容。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相关协会商会颁发荣誉证书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且被投诉人能提供“中国火锅品牌五十强”等荣誉证书复印件,也无证据证明这些证书为虚假,因此,被申请人不认定虚假并无不妥。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举报事项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依法予以受理,并告知相关处理结果,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审理查明:2019年3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宁波某某火锅店(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投诉(举报)信,内容为:宁波某某火锅店所销售的“极品雪花和牛”虚假宣传使用绝对化用语“极品”,在店内壁牌子上、吧台处虚假宣传“中华餐饮名店”、“中国餐饮百强企业”、“中国火锅品牌五十强”、“中国名火锅”涉嫌乱评比、乱排序、使用绝对化用语“最具投潜力创业项目”,请被申请人及时核实、处理,依法处以相应行政处罚,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依法奖励。申请人还请求:1、责令被投诉人退还投诉人购买“红汤+菌汤、极品雪花和牛、自助调料、纸巾派、内蒙羔羊卷”所付价款204.00元;2、责令被投诉人赔偿投诉人612.00元;3、要求被投诉人承担投诉人因此举报造成误时、交通、文印、通讯等支出500.00元。2019年4月2日,被申请人依法予以受理,并通过EMS快递邮寄告知申请人。

  宁波某某火锅店于4月9日出具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我店的菜单标注以及荣誉牌匾的悬挂,并不会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我店拒绝调解以及该名消费者的任何赔偿要求”。4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行政处理告知书》(甬海市监行告〔2019〕2-011号),告知申请人: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及相关赔偿要求,决定终止调解;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极品雪花和牛”的进货凭证、报价单以及供货商资质,证明相对菜单上的其他牛肉,上述牛肉品质最好;被投诉举报人为重庆市某某公司特许加盟店,并提供了相应的荣誉证书,相关荣誉证书由重庆市某某公司获得。故不予立案。同月16日,被申请人将处理结果通过EMS快递邮寄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行政处理告知书》(甬海市监行告〔2019〕2-011号)、投诉举报信及照片、结账单、发票、信函面单、案例、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快递面单及记录、现场笔录、照片、询问笔录、供货商资质证明、进货票据、产品报价单、加盟合同、相关荣誉证书、菜单、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予立案审批表、《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行政处理告知书》(甬海市监行告〔2019〕2-011号)、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宁波某某火锅店广告宣传涉嫌违法存在欺诈行为的投诉举报事项负有监督管理工作的职权。

  《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极品”是否属于禁止情形用语(绝对化用语)的使用,要依据广告内容、具体语境、综合判定是否属于禁止使用绝对化用语。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在其店内菜单上标明“极品雪花和牛”等字样,这是和“精品肥牛”、“至尊肥牛”等并列的牛肉菜品系列,根据现有证据表明,该款产品系供货商供应的同类产品中进价最高的,属于自我比较的程度分级范畴,也没有损害同行竞争者的利益。结合立法的精神和绝对化用语的判断标准,不属于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的情形。另外,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中提出的《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7]第207号),已经由《工商总局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6﹞98号)将该答复废止。

  国务院等发布相关控制、制止评比活动的规定,是由于评比主办单位违法举办评比严重干扰企业的生产经营,增加了企业负担,违反评比规定的责任主体是举办单位,而不是企业。本案中,被申请人经过初步调查后发现被投诉举报人为重庆市某某公司特许加盟店,所悬挂牌匾均由该公司提供,且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上述荣誉证书复印件,亦无证据证明上述证书系虚假。被申请人已经在合理范围内尽到调查义务,如要求被申请人尽到核实所有争议内容的真实性调查义务,会不合理增加被申请人过重的行政成本。另外,从牌匾的内容来看,“中华餐饮名店”、“中国餐饮百强企业”、“中国火锅品牌五十强”、“中国名火锅”以及“最具投潜力创业项目”系用于企业介绍,并未直接用于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并无不妥。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十九条规定,“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存留"。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6日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同年3月29日予以受理。因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和赔偿,被申请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终止调解。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于4月12日作出《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行政处理告知书》(甬海市监行告〔2019〕2-011号),4月16日将处理结果通过EMS快递邮寄告知申请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行政处理告知书》(甬海市监行告〔2019〕2-011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的《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行政处理告知书》(甬海市监行告〔2019〕2-01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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