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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44064/2019-09642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文书
发布机构: 海曙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19-07-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海政行复决字〔2019〕38号

  申请人:华某某

  被申请人: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255号。

  法定代表人:张承骏,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4日对其举报宁波市海曙古林某某手机店店主兰某某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个体工商户登记行为作出不受理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8年6月28日收到该申请后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经过实地走访,发现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XX路XX、XX号的地址不存在手机店,而是一家经营服装的门店。根据申请人查询,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XX路XX、XX号登记的信息是“宁波市海曙古林某某手机店”,鉴于上述两者信息不一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2019年5月24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宁波市海曙古林某某手机店应当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后,依照程序进行个体户的店面转让,而非私自改变经营范围,对于该手机店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具有直接管理的责任和义务,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该手机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行为进行处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宁波市海曙古林某某手机店作出的设立及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未发现其存在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事实。被申请人依法处理申请人的举报,因被举报人的行为并不违法,对其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其复议申请应予以驳回。

  审理查明:2019年5月2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宁波市海曙古林某某手机店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其注册地址古林镇XX路XX、XX号实际为一家服装店。同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古林镇XX路XX、XX号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处经营场所为一家服装店,店内展示着各类服装,该服装店字号名称为宁波市海曙区古林XX服装店。被申请人对宁波市海曙区古林XX服装店的经营者梅张琴进行了调查询问。2019年5月2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古林镇XXX村对兰某某经营的宁波市海曙古林XX手机商行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面门头招牌上写有“全网通伟博手机连锁”,并对该店经营者兰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兰某某在调查询问中陈述:“我店是2014年5月开始经营,经营地址在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XXX村,主要经营手机及配件零售以及代充手机话费”、“我的宁波市海曙古林某某手机店是2012年9月开设的,经营的也是手机及配件零售以及代充话费,后来因为店面房东涨房租涨得太多我于2016年1月没有续租,而没在该处经营了……未办理过营业执照注销手续”。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4日决定不予立案,并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决定。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不受理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截图2张、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交的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消费举报单、宁波市海曙古林某某手机店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宁波市海曙古林某某手机店设立登记及变更登记、宁波市海曙区古林XX服装店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古林镇XX路XX、XX号现场笔录及照片3张、宁波市海曙古林XX手机商行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询问笔录、店面租赁协议、古林镇XXX村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3张、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2019年5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宁波市海曙古林某某手机店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被申请人经过调查,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事实,于2019年5月24日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不受理决定,并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决定。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处理,符合上述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不受理决定违法,但申请人未提供其合法权益受到影响的证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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