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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44064/2019-09649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文书
发布机构: 海曙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19-07-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海政行复决字〔2019〕32号

  申请人:施某某

  被申请人: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望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民通街99号。

  负责人:刘锋,主任。

  申请人施某某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望春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海望依申请〔2019〕03号),于2019年6月3日通过邮政EMS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9年6月4日收到该申请后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19年5月10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要求查阅和复印2005年1月至2009年底海曙区望春街道旧村改造拆迁安置信息。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海望依申请〔2019〕03号):经查询,本机关未曾制作、保存过你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该信息不存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故意拒绝提出不存在,请求允许申请人查阅和复印上述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对申请人申请2005年1月至2009年底海曙区望春街道旧村改造拆迁安置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5月10日收到该申请后回复:“经查询,本机关未曾制作、保存过你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该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认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海望依申请〔2019〕03号)内容合法、告知程序行为合法。被申请人于5月24日将答复邮寄给申请人,该邮件于同日被签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9年5月10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海曙区望春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查阅复印2005年1月至2009年底,海曙区望春街道XXX村旧村改造拆迁安置政府信息:1、XXX村房屋分布总图及全村房屋土地权证;2、XXX村每户房屋拆迁安置合同及协议;3、XXX村每户房屋拆迁安置所有结账单。

  被申请人在收到该申请表后,在党政办公室进行信息检索,以“XXX村”、“分布总图”、“房屋土地权证”、“拆迁安置合同”、“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结账单”为关键字进行搜索,均不存在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且说明被申请人单位实体档案室与电脑综合档案室系统内容一致。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海望依申请〔2019〕03号),回复申请人:“经查询,本机关未曾制作、保存过你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该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于5月24日将答复邮寄给申请人,该邮件于同日被签收。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海曙区望春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海望依申请〔2019〕03号)、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送达证明、信息检索记录表、检索截屏、《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2005年1月至2009年底,海曙区望春街道XXX村旧村改造拆迁安置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经过合理检索,未发现相关信息,答复申请人:“经查询,本机关未曾制作、保存过你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该信息不存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0日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海望依申请〔2019〕03号),并于同年5月24日邮寄给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程序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海望依申请〔2019〕03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海望依申请〔2019〕03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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