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5999/2019-86659
- 文件编号:海西办〔2019〕1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部门、镇街文件
- 发布单位:西门街道
- 成文日期:2019-05-3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223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街道房产出租行为,提高房产出租工作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根据《海曙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海财〔2018〕75号),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街道将占有、使用的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国有房产(含暂未办理房产权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房产)、无产权但拥有实际控制管理权的房产,用于出租的,适用本办法。
街道将存量住房出租给本单位干部职工或情况特殊对象、生活困难群众使用,为其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不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街道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房产(包括土地、场地、经规划部门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等)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三、街道负责本单位房产出租事项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四、街道成立房屋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街道房屋出租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街道房产实行分类管理:
(一)办公用房一般不对外出租(经街道党工委讨论同意的除外);
(二)业务用房、场地、设施等经审核后可对外出租;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严禁对外出租。
六、街道房产拟对外出租的,无论是自行出租还是委托出租,一般须经街道房屋管理领导小组制订出租方案,并经党工委讨论通过后,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七、街道原则上对拟出租房屋应委托区财政局招标入围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其房产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房产的租赁评估价格。
八、街道出租房产,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因情况特殊无法公开招租的,须在申请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并经街道党工委讨论通过。
九、下列情形经审批可以采用非公开方式出租:
(一)出租给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除外)、专项工作临时机构作为办公用房的,可按双方协议价租赁。协议价可以为零,最高不得超过租赁评估价格。
(二)出租给区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协议租赁,但
租金不得低于租赁评估价格。
(三)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临时租赁,可协议租赁,
但租金不得低于租赁评估价格。
(四)其他经审批以非公开方式出租的房产,原则上租
金不得低于租赁评估价格。特殊情况,由街道党工委讨论决定。
十、经审批采用非公开方式出租的房产,承租人不得转租。如承租人擅自转租的,街道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产。对由此造成损失的,全部由承租人承担。
十一、经批准以公开方式招租的,街道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产权交易平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承租人。街道原则上不得对承租人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出租申报时作出特别说明。
十二、街道管理出租房屋年租金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原则上须委托产权交易中心或者有资质的中介公司进行公开招租。特殊情况由街道党工委讨论通过也可自行组织招租。
十三、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产,在评估有效期内原则上仍应以原评估价作为底价再次公开招租。对以原评估价为底价公开招租两次以上无人参与竞租的,可逐步降低租赁底价,但设置新的租赁底价低于原评估价90%的,应经党工委讨论通过后方可重新公开招租。
十四、房产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租期,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经街道党工委讨论决定。
十五、出租房产成交后,承租方应与房产管理单位签订租房合同(协议),租房合同(协议)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产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房屋的基本情况);
(二)租赁期限;
(三)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四)装修条款及安全责任;
(五)税费负担;
(六)保险责任及物业管理;
(七)终止或解除的约定;
(八)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九)其他约定条款。
十六、租赁合同签订后,街道应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及时录入登记。
十七、如承租人需要对承租房产进行装修、改造的,应事先与街道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时的处置方式。街道原则上不得承诺认购、折价收购承租人的新增资产或补偿装修费用。
十八、出租房屋确需维修的,由承租方提出申请,街道专管人员实地进行调查后提交房屋维修预算方案,报经分管领导批准,相应维修金额按街道党工委议事规定商议通过后实施。
十九、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房产由街道收回。如相关房产仍拟对外出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在原出租期限已到,但新的招租工作尚未完成期间内,如原承租人愿意继续租赁的,街道可与原承租人按月签订临时协议,临时协议连续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租金按原合同支付,但应当向原承租人声明该临时协议在招租工作结束后即予终止。
二十、街道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街道应当加强对出租房产的日常管理职能,及时制止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如有必要应当终止合同。对于因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租赁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护国有权益不受侵害,收取的违约金视同房租收入管理。
二十二、因政府统一规划拆迁或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影响,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未约定的,须由街道党工委讨论处置方案。
二十三、租赁期间,因租赁双方主体发生分立、合并、解散、被撤销的,由房产接收单位承继原租赁合同。房产接收单位应做好工作衔接,及时变更租赁合同。
二十四、加强房产日常管理,盘活闲置房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对出租房产要建立专门台账,逐一记录出租收入的收缴情况,按规定及时办理缴款手续,确保房产出租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十五、本办法由街道房屋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六、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政策、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七、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前经批准已经出租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可继续履行至合同期满。原租赁合同期满后仍需出租的,一律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海曙区人民政府西门街道办事处
2019年 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