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4136/2019-83243
- 文件编号:海市监〔2019〕2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部门、镇街文件
- 发布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2019-06-0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223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准入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浙市监反垄断2019〕3号)、《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准入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甬市监综〔2019〕93号)、《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海政发〔2018〕34号)文件精神,积极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和反行政垄断职能,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助推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现结合我区实际,开展排除限制市场准入行为专项整治。
一、整治内容和重点
(一)违规设置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等排除、限制市场准入的行为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增设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环节、条件和程序;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前置性备案程序;
3.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
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
5.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实施特许经营或者以特许经营为名增设行政许可;
6.违反规定设置各类证明事项。
(二)违规排除、限制民营经济公平竞争的行为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采取招标投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直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特定经营者;
3.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
4.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5.在招标投标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组织形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6.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菅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7.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决定,采取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直接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
8.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9.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10.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1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
1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减免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税款;
1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以优惠价格或者零地价向特定经营者出让土地,或者以划拨、作价出资方式向特定经营者供应土地;
1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环保标准、排污权限等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
15.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特定经营者减免缓征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住房公积金等。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主体。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审查”原则,区级有关部门和各街道(镇、乡)要根据此次整治内容和重点,严格对照标准,对本单位制定的存量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面自查,对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要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修改。同时,要全面落实对新制定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实现公平竞争审查100%覆盖。
(二)把握时间节点。结合我区实际,于6月底前完成自查清理工作,7月5日前,将自查小结及表格(附件1、2、3)报送区市场监管局。6-8月,省、市市场监管和司法行政部门将采取暗访、外围调查、下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对部分单位进行抽查。9-10月,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乡(街道)要全面总结此次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同时,区市场监管局将根据抽查情况通报一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准入的典型案例。
(三)及时总结情况。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乡(街道)于9月6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及表格(附件1、2、3)报送区市场监管局。联系人:陈南天,联系电话:0574-87074320,13396645328,邮箱:2281634966@qq.com。
附件:1.海曙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准入行为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2.增量文件审查清单
3.存量文件清理清单
4.区级有关部门名单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海曙区司法局
2019年6月5日
附件1:
海曙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准入行为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增量审查 | 存量清理 |
共审查政府及所属部门文件__份,其中: 1.经审查修改调整__份 2.经审查适用例外规定__份 3.经审查未出台__份 | 共清理政府及所属部门文件__份,其中: 1.无排除限制竞争问题__份 2.设置过渡期__份 3.适用例外规定__份 4.修改__份 5.废止__份 |
注:1.清理文件总数为无排除限制竞争问题、设置过渡期、适用例外规定、修改、废止的文件总和。
2.增量文件为2019年1月1日以后,存量文件为2018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关于市场准入的文件。
附件2:
增量文件审查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查结果 |
注:1.审查结果一栏填写“无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经审查修改调整”、“经审查适用例外规定”、“经审查未出台”。
2.增量文件为2019年1月1日以后发布的关于市场准入的文件。
附件3:
存量文件清理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内容 | 清理理由 | 审查结果 |
注:1.内容一栏填写存量文件中需清理的条文内容。
2.清理理由一栏填写20个“不得”事项中违反了哪个“不得”。
3.审查结果一栏填写“无排除限制竞争问题”、“设置过渡期”、“适用例外规定”、“修改”、“废止”。
4.存量文件为2018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关于市场准入的文件。
附件4:
区级有关部门名单
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海曙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经合局、区政务服务中心、区税务局、海曙生态环境分局、海曙海关、区审管办(交管办)、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金融服务中心、电子商务产业园管理中心、望春工业园区管委会、南站综管办、南站区域开发建设指挥部、区征收办(区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区重点工程办、石碶市场区管委会、客运中心综管办、区旧村办、开投集团、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气象局、区供销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