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资单位(人):
依照《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关于优化医疗机构和医师准入服务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29号)和《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审批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9〕28号)等文件要求,自2019年6月6日起,海曙辖区内除三级医院、三级妇产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保证工作顺利衔接,保护各投资单位(人)正当权利,现根据医疗机构审批有关规定,作出以下风险提示,请认真阅研:
对拟举办的医疗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民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其举办主体、机构选址、建设标准、场所布局、安全要求、设施设备、周边群众意见等方面均有相应的规范或要求。在决定举办医疗机构前,各投资单位(人)需提前查询有关规定、规范并充分咨询相关部门,以免不能通过审批给您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财物和时间等损失。
目前部分有关部门咨询电话如下:
1、区市场监督管理局:87268717
2、区民政局:87266585
3、区卫生健康局:87268723
4、区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87268730
5、区生态环境分局:87268705
6、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87357861
敬请知悉。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5月13日
各部门咨询电话均可通过公开途径查询获得,如有变动,恕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