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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 04- 03    浏览次数: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海政办发〔2019〕1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曙区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曙区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增进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的理解和认同,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1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政策文件起草单位是政策解读工作的责任主体;联合制发的政策文件,由牵头起草单位会同联合发文单位进行政策解读。

区司法行政、新闻宣传部门根据职责配合实施政策解读。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区政府部门(含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下同)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制发,或区政府部门制发的,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或专业性强的其他政策文件。   

第四条  政策解读应当与政策文件起草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政策解读一般包括解读材料、解读渠道、解读形式、解读时间等。

解读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适用对象,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解释、新旧政策差异、解读机关、解读人等。

第五条 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政策文件的,起草单位应当将政策解读和政策文件代拟稿一并报送,其中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报送政策解读稿的,不得提交合法性审核。政策解读和政策文件一并经政府领导审签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

以区政府部门名义制发政策文件的,报批时应当将政策解读和政策文件一并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审签同意后,应当及时实施政策解读。

第六条  政府门户网站是政策解读的第一发布平台。政策解读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并可以通过政务新媒体、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重点新闻网站等渠道或以宣传资料等方式发布。对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进行解读。

提交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政策解读及其关联政策文件的时间,应不迟于其他发布渠道。

政务新媒体是政策解读的重要传播平台。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政务新媒体平台交流互动的传播特性,提高政策解读的通达率、知晓度和影响面。

第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新闻发言人、政策制定者等根据政策解读安排,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政策问答等形式进行政策解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政策解读第一责任人。

政策解读文字应当平实易懂,便于公众理解。鼓励采用事例、数据、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解读,增强政策解读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政策解读业务培训及交流机制,提高政策解读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新闻发言人、专家学者、媒体从业人员等组成的政策解读工作队伍。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关注政策和解读信息公开后的舆情反应,认真研判、及时回应,防止政策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

第十条  政策解读工作情况纳入全区政务公开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评范围。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巡查区政府门户网站,对应解读的政策文件未同步发布解读材料或者解读材料有误的单位,视情采取责令改正、通报、考核扣分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

第十一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起草的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