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4056/2019-85838
  • 文件编号:甬公海〔2019〕2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部门、镇街文件
  • 发布单位:海曙公安分局
  • 成文日期:2019-03-2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223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关于印发《全区公安机关警师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02 15:59 来源:海曙公安分局 浏览次数:

本局各单位:

现将《全区公安机关警师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

2019年3月28日


全区公安机关警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全区公安民警的整体素质,加强对民警的经常性教育辅导,充分发挥优秀民警在“传帮带”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促使新民警、公安院校实习生和其他需要帮带的民警尽快转变角色,适应岗位要求,促进新老民警互相学习、共同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安部《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宁波市人社局《关于实行新录用公务员“以师带徒”培养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7〕144号)、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市公安机关警师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甬公通字〔2018〕69等文件精神,结合海曙公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警师制,是指在全区公安队伍中聘请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好的民警担任警师,通过以师带徒的形式,对学员思想作风、理论学习、职业技能、日常行为等给予指导和帮助,促使学员尽快提高政治素质、工作能力、业务水平、道德修养的一种工作制度。

第三条  分局政治处是全区公安机关警师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警师制的落实情况,同时作为警师的聘请单位,负责警师的聘请和考核工作。各学员所在单位是警师使用单位,负责提出警师聘请申请和以师带徒日常实施。

第四条  学员的对象范围

(一)公安院校毕业、社会招考、外系统调入和部队转业等新参加公安工作不满一年的新民警;

(二)公安院校在校实习生;

(三)挂职锻炼民警;

(四)其他需要带教的民警。

第五条  担任警师的条件

(一)政治素养高,廉洁自律,作风正派;

(二)综合素质好,有较高的理论和实践水平;

(三)业务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具有三年以上公安工作经验;

(四)责任心强,善于指导和关心同志;

(五)专业性较强的岗位,警师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

第六条  警师选聘程序

(一)警师应在警师使用单位内部,按照“一师一徒” 的原则聘请,确有特殊学习需求,单位内部无法满足学习需求的,可跨单位选师;

(二)确定拟聘警师人选后,警师使用单位需填写《警师推荐申报表》(附件1)报政治处审核;

(三)政治处对照警师条件认真审核,审核通过后,向警师颁发聘书,以适当形式公布警师名单,并报市局政治部备案;

(四)因警师岗位调整、工作调动等原因影响带教工作正常进行的,按上述程序重新选聘警师;

(五)警师带教期一般为一年,专业性较强岗位可适当延长,公安院校实习生警师带教工作于实习期结束为止。

第七条  学员职责

(一)学员要尊重警师,虚心学习,刻苦钻研,努力工作,在实践中不断磨练自己,尽快熟悉本职业务,努力提高独立工作的能力;

(二)学员要定期对自己的思想、工作等实际表现认真进行总结,并在《警师带教工作记录手册》(附件2)中做好记录,交由警师审定。

第八条  警师职责

警师在传帮带期间应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对学员提供思想、作风、学习、工作、生活上的指导和帮助,并协助学员接收单位做好学员的日常管理、考核等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思想作风引导。警师要重点在思想、作风、生活、心理上关心学员的成长,经常进行沟通交流,及时了解掌握思想等状况,帮助学员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增强群众意识促进学员更快、更好地融入公安队伍;

(二)理论学习辅导。警师要根据学员实际情况和岗位需要,加强理论学习辅导,指导学员加强学习思想政治理论学习;指导学员制定学习计划、明确学习重点,采取自学、导师讲授、交流研讨、网络培训等多种方式,切实提高学习实效;

(三)职业技能传导。警师要充分发挥“传帮带”的作用,指导学员在实践锻炼中丰富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帮助学员熟悉工作环境、了解岗位工作内容、掌握规范工作程序;帮助学员尽快形成积极的工作态度、扎实的工作作风;帮助学员结合自身正确树立奋斗目标,合理设定发展方向;

(四)日常行为指导。警师应在遵章守纪方面为学员做好表率,指导学员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各项规章制度作为自己的日常行为准则;

(五)协助考核鉴定。警师要协助学员接收单位加强对学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在带教期间,定期对学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态度、学习情况、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工作能力提高情况在《警师带教工作记录手册》上进行阶段性评价,肯定成绩,指出存在问题,明确改进措施;带教期满后形成评鉴意见并及时反馈政治处。

第九条  警师使用单位职责

(一)各使用单位要严格警师的资格初审工作,切实将德才兼备的民警推荐聘为警师;

(二)警师和学员之间是工作关系,各使用单位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严禁拉帮结派,搞小团体,结小圈子;严禁警师收受学员礼品;严禁利用警师地位,欺压学员,指派学员干私活、办私事;严禁处理问题时偏袒所属学员,为学员隐瞒错误、失误;

(三)各使用单位要定期听取警师带教工作情况,对学员出现的各种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如发现不适合继续做警师的,要及时向政治处提出调整意见,被聘的警师因违纪违规等原因,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聘任条件时要及时报政治处予以解聘;

第十条  带教工作结束后,政治处要以《警师带教工作记录手册》为主要依据,对警师和学员分别进行考核,学员的考核结果作为新民警定级或实习生实习鉴定的主要依据之一。对警师考核成绩显著的警师和单位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教育管理不负责任,学员出现违纪情况的,视情追究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分局政治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警师推荐申报表.

          2.警师带教工作记录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