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0203MB0X60089L/2019-86914
  • 文件编号:海农〔2019〕5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部门、镇街文件
  • 发布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2019-03-2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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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宁波市海曙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服务功能提升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25 10:35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各镇乡(街道)农办:

为进一步增强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带动能力、加工营销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合作社经营向一体化、全产业化发展,推动合作社联合与合作,使其真正成为引领广大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根据《宁波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指导意见》(甬农发〔2006〕109号),经研究,决定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服务功能提升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依据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合作社工商登记满2年以上,联合社登记满1年以上,认真执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披露信息真实完整;

(二)区级规范化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报服务功能提升项目,市级及市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开展全产业链、全要素型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优先扶持;

(三)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和优势,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合作社成员提供专业服务,生产记录健全,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合作社成员一般不少于30户,联合社成员一般不少于5个;

(四)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产权清晰,制度完善,机制合理,管理民主;

(五)具备项目管护能力,能确保项目形成的资产长期发挥作用。

对新兴的苗子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确有带动示范作用的,经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宁波市财政局同意,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申报办法和项目管理

(一)扶持项目的申请、扶持项目的审核和上报

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合作社,向镇乡(街道)提出实施项目的申请,并提交合作社社员会议关于项目实施的决议和《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附件2)。

镇乡(街道)要对申报的项目逐一进行审核,确保项目真实性和可行性,并对申报项目审核结果提出意见。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功能提升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3),连同合作社填报的《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一式三份在3月底上报到区农业农村局。

(二)项目立项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的可行性、可补助资金额度,综合考虑后确定补助的项目和金额。公示5个工作日后发文立项。

(三)项目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确因客观原因中途需变更的,必须向区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事前申请变更,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建设期限,申报的项目建设一般不得跨年度。如有特殊情况当年度不能完成的,需向区农业农村局报请同意。

镇乡(街道)要加强项目的审查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连同会计档案一起存档。

(四)项目竣工验收

在项目实施全部完成后,由实施单位向镇乡(街道)提出验收申请报告,镇乡(街道)验收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验收合格的,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发文拨款。

(五)需提供的验收材料

1.项目建设情况总结、社员项目实施反馈表。

2.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功能提升项目补助申请表(附件4)。

3.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功能提升项目投资明细表(附件5)。

4.提交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5.发票、银行转帐单等。

6.工程合同、项目工程清单、行驶证复印件、租赁合同等。

三、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19年3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宁波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功能提升项目投资补助标准上限

2.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

3.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功能提升项目申报汇总表

4.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功能提升项目补助申请表

5.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功能提升项目投资明细表



宁波市海曙区农业农村局

2019年3月21日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