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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

2019-03-15 16:04:48 信息来源:海曙区财政局信息来源:海曙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甬财政发〔2019〕210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各区县(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印发了《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7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tif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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