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44064/2019-83154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文书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19-03-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海政行复决字〔2019〕17号
时间:2019-12-02
16:15
来源:海曙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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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曹某某
被申请人: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布政巷16号科创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郭文光,主任。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位于XX街XXX号XXX室的一间无证房屋不予补偿违法并令其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已收悉。
根据《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孝闻街127号危旧房改造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海政发〔2018〕57号),申请人XX街XXX号XXX室房屋列入孝闻街127号危旧房改造地块项目征收范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作出补偿决定的主体应当为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并非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申请人要求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补偿决定,属于错列被申请人。申请人如对本机关的征收补偿行为不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本机关为被申请人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不受理申请人曹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