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4021/2019-87414
  • 文件编号:海教〔2019〕1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部门、镇街文件
  • 发布单位:区教育局
  • 成文日期:2019-05-2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223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海曙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海曙区名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18 16:57 来源:海曙区教育局 浏览次数:

各教辅室、直属单位、学校、幼儿园:

为加强全区名优教师管理,充分发挥名优教师引领示范作用,不断提升全区教师队伍整体水平,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经研究,特制定《海曙区名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教育局

2019年5月29日

海曙区名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名优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名优教师在教育、教学、教研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与辐射作用,促进全区教师专业发展和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区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优教师既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又是学科带头人,是推动我区基础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力量。海曙区名优教师特指获得省特级教师、市名教师、市学科骨干教师、区名教师、区学科骨干教师等荣誉称号的在职中小学(含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成人教育学校、幼儿园、教研室、教师进修学校)教师。       

第三条  省特级教师、市名教师、市学科骨干教师实施协助管理,分别根据省、市有关管理办法管理,在此基础上同时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评选认定

第四条  区名教师和学科骨干教师一般每三年评选一次。区级名优教师实行聘任制,任期三年。市级及以上名优教师评选认定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名优教师的评选坚持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严格考评、择优选拔的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学校推荐

在广泛宣传和动员的基础上,参评教师对照评选条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推荐名单上报前必须在校园网或学校醒目位置公示3天。

(二)组织审核,综合考评

区教育局成立区名优教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负责区名优教师评选工作。评委会根据参评教师上报材料,对照评选条件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候选对象,并聘请有关教育专家组成考评小组,对候选对象进行综合考评,确定初步候选人。

(三)发文公布,颁发证书

评委会将初步候选人提交局党委会讨论通过后确定正式候选人,并在区教育局网站上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教育局发文公布,并颁发相应证书。

第六条  正高级职称、省特级教师、市名教师、市学科骨干教师的评选,按第五条第(一)(二)评选程序确定初步候选人,经海曙区教育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局党委会讨论通过,经公示后上报市教育局。

第七条  推荐过程中要充分尊重群众意见,充分考虑被推荐者的师德表现、教育教学实绩和知名度。

第八条  名优教师推荐评选原则上实行梯级推荐制。推荐省特级教师一般从市名教师中产生;推荐市名教师一般从市学科骨干教师或区名教师中产生;推荐市学科骨干教师和评选区名教师一般从区学科骨干教师或市级及以上教坛新秀中产生;评选区学科骨干教师一般从区级及以上教坛新秀中产生。特别优秀的或取得突出成绩的可以破格推荐。

第九条  为鼓励广大教师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区骨干班主任也可以参评区名教师。

第十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名优教师评选时,被推荐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善于教书育人;教学思想和教学方法先进,积极投身教学改革,成绩突出;指导和帮助团队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有较大社会影响和贡献等。

(二)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任教以来没有农村学校工作经历的城区公办义务教育段学校教师,须具有交流(全职支教)1年或在近5年兼职支教480课时的经历。

(三)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承担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申报学科与实际任教学科必须一致,连续任教本学科一般应满5年及以上;担任校级领导职务的推荐人选周课时量须不少于正常周课时量的三分之一,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推荐人选周课时量须不少于正常周课时量的二分之一。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业绩特别突出,在学科同行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师生一致公认的教师、长期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以及在农村学校任教满15年且目前仍在农村学校工作的教师,评选条件视情况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从宁波大市内调入本区的同级名优教师,根据原评审单位认定时间予以认定;从宁波大市外调入本区的同级名优教师,应提交相关证件和材料,经区名师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根据原评审单位认定时间予以认定。

第三章 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  海曙区名优教师的管理领导机构为区名师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人事科。区教育局教研室具体负责对任期内的名优教师制定考核办法,建立考绩档案,开发培训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名优教师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为推动全区教师队伍优质均衡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一)在师德建设方面发挥楷模作用。要模范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坚持立德树人,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做实践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的楷模。

(二)在教育教学方面发挥示范作用。要积极承担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等公开教学任务。市级及以上名优教师在任期内,每学年开设一次及以上区级层面的示范课、观摩课或研究课;区级名教师在任期内,开设一次及以上区级层面的示范课、观摩课或研究课;区级学科骨干教师在任期内,开设一次及以上学区层面的示范课、观摩课或研究课,优秀的应争取在区级层面展示。

(三)在指导教师方面发挥帮扶作用。要积极承担培养青年教师的任务。任期内有计划地在本校或跨校培养2名青年教师和指导1个教研组,所带徒弟的教育教学能力有明显提高,所指导的教研组的整体实力有提升。市级及以上名教师要设立市、区级名师工作室,培养本区优秀学科骨干教师;区级名教师要设立区、校级名师工作室,带领本校和其他学校优秀青年教师的成长。

(四)在教师培训方面发挥带头作用。要积极参与承担区教育局教研室组织的各类教师培训任务,并协助学校开发教师培训校本研修课程。市级及以上名优教师在任期内,每学年开设一次区级层面的专题讲座;区级名教师在任期内,至少要开设一次区级层面的专题讲座;区级学科骨干教师在任期内,至少要开设一次学区层面的专题讲座。

(五)在教育科研方面发挥引领作用。要主动承担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每学年至少撰写一篇有实践指导意义的专业论文(案例)、经验总结和科研报告,并在区级及以上报刊上发表、交流或获奖。任期内至少主持或参与一项海曙区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在区级及以上刊物发表研究成果。

(六)在交流支教方面发挥先锋作用。要主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安排的对外交流、农村支教、送教下乡以及支援教育相对落后地区和薄弱学校等工作任务,为当地和全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作出贡献。

(七)在继续教育方面发挥导向作用。要自觉参加教师专业培训和骨干教师专项培训,拓展专业视野,更新教育理念,掌握先进的教育教学理论和方法。积极探索,研究教学创新、实践教学创新,成为研究型、专家型的优秀教师。

第十五条  名优教师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名优教师学年度教科研津贴;情节严重的,经区教育局调查核实,取消或建议相关部门取消名优教师荣誉称号:

(一)不履行职责或无故不参加学年度考核者;

(二)不服从学校或业务主管部门工作安排的;

(三)热衷第二职业,有乱办班、有偿家教、组织或推荐学生参加校外辅导等违规违纪行为,经查实仍不改正者;

(四)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触犯刑法的;

(五)参与赌博、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的;

(六)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的;

(七)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擅自离岗的;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取消其荣誉称号者。

第四章 考核待遇

第十六条  名优教师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工作由区名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区教育局教研室具体组织实施,区教育局人事科把关。

(一)考核分学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两种形式,采取局级考核与校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以积分量化为主,结合定性评价,加强对名优教师履职情况的动态管理。区教育局教研室在学校考核评估的基础上,依据考核细则,对名优教师在本职工作、专业发展、引领辐射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结果按比例分为A、B、C、D四个等次。

(二)名优教师根据各项任务实际完成情况,如实填写《海曙区名优教师学年度考核登记表》,经所在学校考核评估后,报区教育局教研室。

(三)名优教师任期内每学年都要参加学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结果根据三个学年度考核结果综合评定。市级及以上名优教师在参加上级部门考核的同时,参加本区组织的学年度考核。

(四)学年度考核周期为每学年9月1日—次年8月31日,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9—10月份,任期考核一般安排在年底。

(五)区名教师任期届满,任期考核B等及以上的,经认定通过,可直接连任;任期考核C等的,保留荣誉称号,但不享受教科研津贴,如要继续享受,须重新申报参加新一届评选;任期考核D等的,取消荣誉称号,并取消下一届区名教师评选资格。

(六)区学科骨干教师任期届满,任期考核A等的,经认定通过,可直接连任;任期考核B等或C等的,保留荣誉称号,但不享受教科研津贴,如要继续享受,须重新申报参加新一届评选;任期考核D等的,取消荣誉称号,并取消下一届区学科骨干教师评选资格。

第十七条  名优教师奖励标准。省特级教师每学年度享受教科研津贴50000元,市名教师每学年度享受教科研津贴30000元,区名教师每学年度享受教科研津贴12000元,市学科骨干教师每学年度享受教科研津贴8000元,区学科骨干教师每学年度享受教科研津贴6000元。

第十八条  名优教师优先政策。对于考核业绩突出的名优教师可以优先享受以下各项政策:优先享有攻读硕士研究生机会;优先选派参加长三角和浙派名师名校长培训;优先选派到国内外知名大学培训进修或做访问学者;优先推荐上一级的名优教师评选;优先推荐教育系统后备干部选拔;优先推荐省市级各类先进评选;优先考虑职称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优先享有区教育工会组织的暑期工会疗养活动。

第十九条  凡调到区直属单位、教辅室或成人教育学校的名优教师且不再从事一线教学工作的(除教研、师训部门以外),任期内保留荣誉称号,但自调离的次月起不享受与荣誉称号相关的教科研津贴。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名优教师是教师队伍中的核心力量,区教育局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将名优教师队伍建设作为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内涵发展的重要举措。区教育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区名师工作领导小组,各校也要成立相应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协同做好各级各类名优教师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统筹安排,为名优教师发挥作用创造必要条件。在教学任务安排上,要为名优教师留出适当的时间和空间从事教师培养、教改实验、课题研究及带教工作,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市级及以上的名优教师配备教学助手。

第二十二条  区教育局和相关部门要及时推广名优教师教育教学成果,对名优教师教育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采用多种形式予以宣传推广;对教育教学卓有成效的省特级教师、市名教师,要通过举办专题思想研讨会的形式,总结教育教学思想,推广教育教学成果。

第二十三条  区教育局每年设立名优教师培训专项资金,重点对省特级教师、市名教师、市学科骨干教师和区名教师进行政策资助。主要用于各级名师工作室活动、名教师教育思想研讨会、考察进修、高层次学历培训、高层次学术交流、出版教育教学专著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名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各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