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699663X/2019-73435 | 组配分类: | 工作进展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19-12-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海曙区完成全市首例待定工伤职工
跨区住院医疗费直接结算
跨区住院医疗费直接结算
时间:2019-12-17
10:48
来源:海曙区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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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政策好,实实在在缓解了我们企业的压力!”12月9日下午,宁波甬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孙女士在李惠利医院东部院区办妥公司工伤职工孙师傅的医疗费用结算后,给予“待定工伤”住院医疗费直接结算高度评价。这是今年7月试行工伤医疗费用与医院直接结算以来,海曙区首例工伤住院直接结算,也是全市首例跨地区工伤住院直接结算。
11月12日,孙师傅在象山因工出差期间不慎被叉车撞倒后重伤昏迷被紧急送往象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救治,海曙区人社局养老工伤科工作人员在次日接到单位咨询电话后,详细了解受伤职工情况,发现该受伤职工已在本区参加工伤保险并持有社会保障卡,所受事故伤害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且单位在该起重伤事故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行政部门报告,可按“待定工伤”的新政办理。工作人员按照“最多跑零次”的工作目标,立即指导企业完成“待定工伤”申报。同时与该受伤职工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取得联系,确保其出院时采用社保卡结算。11月22日,得知该受伤职工后续治疗需转院,区人社局养老工伤科及时联系市、区两级社保中心协调配合,帮助孙师傅完成象山县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费的实时结算,并协助其顺利转院至李惠利医院东部院区后续治疗。现孙师傅已基本康复,于12月9日出院。结算住院治疗费用共约18万元,其中自费2万余元,剩余部分均由孙师傅社保卡直接结算。
今年7月1日实施的《宁波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与医疗费结算试行办法》改变了以往工伤事故企业先行垫付医药费的模式,明确工伤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就医时,符合“待定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医疗费调整为本人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新办法减少了单位垫付医疗费负担的同时,大大简化了办事程序,提高了工伤待遇支付效率,有助于工伤职工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