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3395/2019-00668
  • 文件编号:海政办发〔2019〕4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BHSD01-2019-0007
  • 主题分类:区府办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9-11-2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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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完善海曙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部分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29 13:42 来源:海曙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完善我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实现住房保障城乡一体化,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的保障方式,进一步将流动人口量化积分应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根据《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关于做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中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甬建发〔2016〕183号)、《关于印发海曙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暂行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17〕7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海政〔2012〕63号)文件的部分政策调整和完善通知如下:

一 、实施城乡一体化保障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具有海曙区常住户口,且符合《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海政〔2012〕63号)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取得区民政部门签发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且符合海曙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也视作公共租赁住房最低收入家庭。

二、实施流动人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使用量化积分规定

(一)流动人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参加海曙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取得年度积分且与注册登记在海曙区内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内无房(市区指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3.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4.量化积分(上年度积分)达到规定分值(具体分值由区流动人口管理部门会同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申请公告时明确)。

(二)流动人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浙江省居住证》(通过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3.劳动(聘用)合同或本区工商营业执照。

4.申请人单位出具的承诺书、担保书。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通过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三)申请审核流程

1.申请人到《浙江省居住证》登记所在地镇(乡)、街道提出申请。镇(乡)、街道根据区流动人口管理部门提供的年度积分和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在第5个工作日将申请数据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区房管部门。同时在数据报送期间对申请人家庭相关情况公示10日,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送区流动人口管理部门。

2.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收到申请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送区房管部门,区房管部门自收到核查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3.区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流动人口数据进行复核。

4.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收到区房管部门和区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做出核准意见。

(四)住房配租

1.对核准后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根据上年度积分从高到低排序。

2.根据当批可供房源数量,积分排序在前的确定为准租家庭。当最后积分并列且符合条件的家庭数量大于当批可供房源数量时,以申请人计算上年度积分时缴纳社会保险月份数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准租家庭;若社会保险月份数仍相同的则以公开摇号或抽签方式确定准租家庭,其余在租赁补贴保障指标内的家庭作为轮候家庭进行轮候。准租家庭确定后公示10日,10日内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发《海曙区公共租赁住房准租证》(以下简称《准租证》)。取得《准租证》的家庭统一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以公开摇号或抽签方式配房。

3.根据配房结果,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发《海曙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定位通知书》(以下简称《定位通知书》),准租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凭《准租证》《定位通知书》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4.轮候家庭(指符合租金补贴资格,正在享受租金补贴的轮候家庭),轮候资格三年有效。轮候家庭须放弃本房源项目的配租轮候资格,方可重新申报其他房源项目。

5.流动人口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工作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6.流动人口参加年审必须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条件且量化积分指标中不得有新增负面扣分项目,否则取消其保障资格,终止合同。

7.经年审,流动人口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拒不退房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将其情况通报给区流动人口管理部门,也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五)其他规定

1.流动人口的年度积分由区流动人口管理部门通过量化积分平台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实现积分信息实时共享。

2.流动人口配租房源根据我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定向推出。

3.《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海政〔2012〕63号)文件中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附件1关于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三、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规定

(一)保障原则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选择租赁补贴也可选择实物配租。选择租赁补贴的家庭如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廉租住房标准进行保障。选择实物配租的家庭,房源充足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程序进行分配;房源不足时,在轮候期间发放租赁补贴。

2.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申请实物配租,房源充足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程序进行分配;房源不足时, 根据每年租赁补贴保障指标和轮候排序结果,在轮候家庭中确定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租赁补贴保障指标不能满足保障需求时,根据轮候排序的结果确定(租赁补贴轮候排序按申请时间先后确定)。未取得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不再纳入保障,其轮候资格自动作废。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租赁补贴发放指标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区人力社保部门在每年推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公告明确。

3.流动人口申请定向实物配租,房源充足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程序进行分配;房源不足时,根据每年租赁补贴保障指标和轮候排序结果,在轮候家庭中确定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租赁补贴发放指标不能满足保障需求时,根据轮候排序的结果确定,未取得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流动人口不再纳入保障,其轮候资格自动作废。流动人口租赁补贴发放指标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区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在推出定向公共租赁住房时公告明确。

4.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和流动人口,重在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在本区工作期间,连续且不间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仅限一次,保障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含),原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时间予以扣除。

(二)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海曙区内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但未获得实物配租的住房保障家庭,具体如下: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海曙区常住户口且符合《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海政〔2012〕63号)第四条规定的住房保障家庭。

2.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是指符合《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海政〔2012〕63号)第五条规定,毕业18个月内且未享受宁波市人才安居和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相关政策的引进人才。

3.流动人口,是指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流动人口。

(三)轮候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根据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家庭分类别、分层次予以差别化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

1.租赁补贴额度

按照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面积乘以每平方米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乘以租赁补贴比例确定,租赁补贴保障面积差额不足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租赁补贴保障面积应当扣减住房保障家庭自有住房面积。

2.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且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每户最高不超过54平方米核定。

(2)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和流动人口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按照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36平方米核定。

3.租赁补贴比例

(1)取得区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该类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比例为100%。

(2)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该类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比例为100%。

(3)申请前12个月人均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不含)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该类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比例为65%。

(4)申请前12个月人均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以下(不含)的已婚家庭、年龄在28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该类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比例为30%。

(5)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和流动人口租赁补贴比例为30%。

4.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

按照现有相关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流动人口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根据户籍或《浙江省居住证》所在镇(乡)、街道执行不同的标准,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按街道标准执行。

(四)轮候家庭租赁补贴发放规定

1.对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从住房保障申请受理的次月起开始计算,自取得租赁补贴保障资格后每个月发放一次。

2.租赁补贴发放期间,住房保障家庭获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或不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应当自住房保障家庭获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或不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3.租赁补贴发放期间,对住房保障家庭类别发生变化或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调整的,应当自住房保障家庭类别变更申请受理或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调整公布的次月起,按调整后的租赁补贴标准发放。

(五)其他规定 

1.租赁补贴金额计算结果见角进元。

2.租赁补贴实行发放年审制,每年对享受租赁补贴发放家庭进行年审,经年审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不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停止发放补贴并取消轮候资格。

3.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资格确认、结果公布、发放流程、资金来源、发放方式、退出机制和动态监管等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附则

本通知自2019年11月29日起施行。本通知未调整的《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海政〔2012〕63号)文件内容,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继续适用。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