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陈某于2015年3月进A公司工作,从事售货员岗位,月工资2500元,A公司为陈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双方签订了到2017年12月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12月,陈某怀孕,为保胎陆续提供医疗证明要求休息,2016年3月A公司支付陈某5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辞退陈某。陈某于2016年5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A公司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恢复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工资。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撤销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A公司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恢复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工资。
【争议焦点】
陈某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否有法律依据?陈某自合同解除至恢复履行期间的工资损失,A公司是否应予以赔偿。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依法支付赔偿金。本案中陈某在三期内,A公司的解除属于违法解除。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除非劳动合同不能履行,否则该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故仲裁委支持陈某申请。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撤销后,是否需赔偿工资损失的问题,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被撤销后,自劳动合同解除至恢复履行期间,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造成工资损失,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二条第(四)项、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故仲裁委支持陈某关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至恢复履行之日期间工资损失的仲裁请求。
【启示与思考】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作出两种选择:一种是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等规定,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赔偿金;另一种就是如果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劳动者也要求撤销用人单位作出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本案中,被申请人A公司认为陈某已经怀孕,为保胎陆续开了医疗证明停工休息,单位还要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给予病假工资,用工成本增加,并且还有接下来的产期和哺乳期等都会增加用工成本,和支付陈某违法解除赔偿金而言,反而是赔偿金成本低,因此A公司宁愿违法解除也不想继续履行。但是是否继续履行决定权不在单位,而在职工,只要单位解除属违法,且合同可以继续履行,职工选择了继续履行,单位除了撤销违法决定之外,还要承担工资收入损失等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主要目的还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制止用人单位利用自身强势地位,任意解除劳动合同。通过上述案例,也希望能够提醒广大用人单位,有钱亦任性,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依法依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