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行政复议文书

索引号: 002944064/2019-09655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文书
发布机构: 海曙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19-10-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海政行复决字〔2019〕60号

  申请人:黄某某,男。

  被申请人: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雅戈尔大道一号。

  负责人:卢洪波,局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甬海生态六决字第9号),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该处罚罚款10000元过重,其店铺的执照已经注销,于情于理不应该再处罚这么重,且每次处罚过程其都积极配合,中间也整改了好几次,申请人请求撤销本次处罚。

  被申请人称:一、对其所作的(2019)甬海生态六决字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申请人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被申请人的处罚行为程序合法。3、被申请人的处罚行为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罚款金额过重的理由不成立。三、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符合受理条件,但对其复议理由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黄某某系宁波海曙黄某某小吃店(对外招牌“万家烧烤”)的经营者。宁波海曙黄某某小吃店于2017年8月31日在宁波市海曙区联丰路173-1号注册登记,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烧烤经营活动。该店面位于白云街道三鼎坊小区住宅楼下,是小区的沿街店铺,店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厨房排烟管道为申请人自行设置,即在厨房内设置了一台一体式烧烤炉,内置油烟净化器,净化后油烟自然排放到室外。2019年5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编号为:19-白-198),责令其在2019年6月20日24时前改正违法行为。申请人收到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对油烟设备进行了改造,烧烤产生的油烟经过排烟口向店内的下水道排放。2019年7月23日,被申请人委托浙江诚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进行油烟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油烟排放浓度为0.42mg/m。经调查取证,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黄某某(宁波海曙黄某某小吃店)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为。根据申请人的违法事实、具体情形和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据《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具有从轻情节,作出“关闭宁波海曙黄某某小吃店,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的处罚过程中,依法进行了立案,并在调查取证阶段分别进行了现场勘查、拍照取证、制作询问笔录,请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油烟检测等取证工作,并于2019年7月24日向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了《协助调查函》,2019年7月25日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确认黄某某(宁波海曙黄某某小吃店)于2017年8月31日成立,领取营业执照;2019年7月31日向申请人送达了编号为(2019)甬海行白告字第198号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的权利,申请人于2019年7月3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了听证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并于2019年8月19日举行了听证,听证后及时制作了听证报告;2019年8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了编号为(2019)甬海生态六决字第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给申请人。2019年9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了编号为(2019)甬海生态六催字第9号的《履行义务催告书》,并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2019年8月21日,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波海曙黄某某小吃店作出了准予注销许可的决定。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履行义务催告》(〔2019〕甬海生态六催字第9号)、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二份、照片四张、调查询问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及送达照片、《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行政处罚听证受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光盘及内容摘抄、《行政处罚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报告》、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记录一份、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笔录、送达照片、《履行义务催告书》及送达回证、送达照片、协助调查函及复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影印件、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个体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准予注销许可决定、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的批准,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六)依照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娱乐、饮食服务业的油烟污染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被申请人有权对在辖区内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饮食服务业的油烟污染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申请人虽根据《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油烟设备以及油烟的排放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整改,但仍未达到要求。且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关闭”和“罚款”两种行政处罚种类之间用的是“并处”,即应当作出关闭且并处罚款的处罚。故申请人提出已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仅说明其已履行了“关闭宁波海曙黄某某小吃店”这一项义务,而不能免除其缴纳罚款的义务。且上述法条规定的罚款幅度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故被申请人综合考虑了申请人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从轻情节以及整改等多方面原因,作出“关闭宁波海曙黄某某小吃店,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即最低罚款数额的处罚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甬海生态六决字第9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31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