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4136/2018-82700
  • 文件编号:海市监〔2018〕6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部门、镇街文件
  • 发布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2018-12-1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223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关于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1-09 16:52 来源:海曙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各市场监管所(分局)、各相关业务科室:

现将《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集中执法行动。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4日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为加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秩序,维护群众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的指导意见》(农质发〔2018〕11号)、《关于印发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8〕12号)等文件要求,以及市市场监管局《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甬市监综〔2018〕321 号)文件精神,结合海曙区实际,决定自2018年12月14日起,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3个月的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整治目标

通过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整治,全面打击生产经营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贯彻“两个决不”,即“查不清源头的决不放过”“端不掉黑窝点的决不结案”。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全面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秩序,夯实农村地区食品监管基础,提升农村食品安全水平和保障能力。

二、 整治重点

聚焦“5266”重点,集中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

(一)重点对象:“5”即小作坊、小商店(小超市)、小摊点、小餐馆、小商贩“五小”;“2”即农村市场、食品批发市场“两市”。

(二)重点品类:“6”即方便食品、休闲食品、酒水饮料、调味品、奶及奶制品、肉及肉制品(特别注意对于来自疫区的、走私或者未经检验检疫的)等农村消费量大的“六大食品品类”。

(三)重点违法违规情形:“6”即食品假冒、侵权“山寨”、食品假货、“三无”、劣质、超过保质期等“六大重点打击行为”。

1.食品假冒:假冒他人或使用虚假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信息;

2.侵权“山寨”:食品包装标识、文字图案等模仿其他品牌食品,与他人的食品包装装潢相近似混淆、误导消费者;

3.食品假货:假羊肉、假狗肉、假驴肉,以假充真等涉及食品欺诈的行为;

4.“三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生产许可;

5.劣质:以次充好、掺杂施假,超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等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等;

6.超过保质期,涂改、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

三、整治措施

各市场监管所(分局)、各相关业务科室通过开展大检查、大抽检、大清理、大追查行动,严打重惩农村食品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由各业务科室按职责分工牵头,各市场监管所(分局)配合,稽查大队负责涉案指导查处,另做好以下六点工作:

(一)围绕整治重点,加大抽检力度。农村食品生产流通监督抽检不少于200批次。(责任科室:食品综合协调科、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服务科)

(二)集中收缴假冒伪劣食品。针对重点对象、重点市场开展全面清查,针对重点品类加大现场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食品类商标侵权行为;发现问题隐患,进一步核查生产经营行为是否规范、进货查验或查验记录责任是否落实、生产经营记录是否健全,加大商标侵权食品源头追溯力度,对商标侵权食品生产、销售及商标标识印制等环节开展全链条打击。(责任科室:食品流通科、市场合同科、商广科、保化科)

(三)发现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线索,要顺藤摸瓜、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依法查处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和为其提供商标、广告、认证、包装等服务的经营者;坚决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端掉一批违法“黑工厂”“黑窝点”“黑作坊”;加强农村现场制售食品监管,依法查处不具备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的现场制售行为。(责任科室:食品生产科、餐饮服务科)

(四)对丧失经营条件或严重违法的农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清理,依法予以注(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一般违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明确整改期限,落实整改措施,健全监管台账;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经营条件,依法生产,诚信经营。(责任科室:企业监管科、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服务科)

(五)打“两非”(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禁用物质),端“三黑”(黑工厂、黑窝点、黑作坊),加强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责任科室:稽查大队、食品生产科、餐饮服务科)

(六)根据工作进展,对典型案件予以通报。同时,实施信用惩戒,列明一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黑名单”,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实施禁业限制。(责任科室:办公室、稽查大队、企业监管科)

四、 实施步骤

坚持边整治与边整改相结合,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监督生产经营者自查自纠与加强案件查办相结合,打好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攻坚战”。

(一)部署动员(2018年12月14—18日)

结合本局专项整治要求,统一认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迅速行动。

(二)集中整治(2018年12月中下旬—2019年1月底)

围绕重点对象、重点品类和重点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整治行动,严打重惩、打出声威、形成震慑、营造氛围,规范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和市场经营秩序。

(三)总结提升(2019年2月)

     对专项整治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形成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有效监管模式,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五、 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食品质量安全,事关群众健康和合法权益,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各市场监管所(分局)、各相关业务科室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本局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稽查大队。

(二)突出整治重点,集中火力打击。紧紧围绕整治重点,聚焦社会反映强烈的假冒伪劣食品问题,发挥打击威慑力,以“零容忍”的态度开展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和重点隐患集中整治,从严从快处理一批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和不规范行为,整改率要达到100%;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打击和查处率要达到100%;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食品犯罪的案件,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率要达到100%。对大要案件要一案一报、挂牌督办、限期办结。对发现涉及其他地区的问题食品,要及时通报相关地区监管部门彻底追查。

(三)务求工作实效,按时信息报送。加强综合分析研判,认真梳理农村食品安全治理的风险点和薄弱点,扎实开展隐患治理和风险防控。增强工作靶向性,整治措施要有的放矢、招数管用。加强上下、横向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工作联动,积极探索长效久治的新方法、新路径。各市场监管所(分局)于2018年12月26日、2019年1月9日、16日前向稽查大队分别报送阶段性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进展情况,2019年1月21日前报送本辖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小结和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联系人:邵群             联系电话:87365376

附件:1.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

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宁波市海曙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情

况统计表

附件1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村假冒

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张承骏局    长

副组长:蔡水华副局长

             方晓东副局长

             董 斌 副局长

成  员: 稽查大队                 王海洪

             办公室                    谢晓芸

             企业监管科            蔡建军

             市场合同科            张  斌

             商标广告科           王碧军  

             食品综合协调科    卢群力

             食品生产科            于海滨

             食品流通科            杨  荣

             餐饮服务科            曾  波

             保化科                   陈南天

附件2

宁波市海曙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

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 号

类 别

单 位

数 量

1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2

检查食品生产主体


3

检查食品经营主体


4

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


5

收缴假冒伪劣的食品数量

公斤


6

取缔无证生产主体


7

取缔无照经营主体


8

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9

吊销营业执照


10

捣毁制假售假窝点


11

查处假冒伪劣食品案件


12

查处假冒伪劣食品货值

万元


13

假冒伪劣食品案件罚没金额

万元


14

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


15

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值

万元


16

商标侵权假冒案件罚没金额

万元


17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18

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和举报


19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万元


20

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经营者培训次数


21

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次数


注:请报送行动开始截至填报时间的数据。假冒伪劣食品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