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699663X/2019-73331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9-01-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
创业场地租金补贴(老政策)申报时间的通告
时间:2019-01-29 15:58 来源:海曙区人社局 浏览次数:

  根据《关于重新明确部分就业创业政策补贴申报时间的通知》(甬人社办发〔2018〕106号)的规定,原本半年受理一次的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老政策),已改为自符合申报条件之月起12个月内随时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

  一、申报对象

  新招用首次来甬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市辖各区中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失业6个月以上女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被征地人员的市辖各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

  二、申报条件和补贴标准

  (一)依法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为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被招用人员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三、办理地点

  四、申报材料

  (一)《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原件一份(见附件1);

  (二)单位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三)被招用人员身份证、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招用被征地人员另需提供《宁波市被征地人员申请就业登记证》;户口簿及复印件;招用城镇低保失业人员需提供《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

  五、其他事项

  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核实,要追回所有补助金额,取消享受其他就业优惠政策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创业场地租金补贴(老政策)

  一、申报对象

  2011年1月1日后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在海曙区注册经营的本市户籍创业人员和非本市户籍在甬高校在校大学生。

  二、申报条件和补贴标准

  在各种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外租赁场地,且签订场租协议期限在1年以上。按年租金的10%,最高3000元/年。

  三、受理地点及电话

  海曙区就业管理服务处(老实巷70号基威大厦11-14号窗口),电话:55880262

  四、申报材料

  (一)《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老政策)》原件一份(见附件2);

  (二)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租赁协议原件、租金发票及复印件(有多处经营场地的,应选定其中一处作为申报的经营场地);

  重要提醒:此处仅针对老政策,2015年10月31日后注册的创业实体场租补贴按文件规定已实行随时受理,按季拨付。

附件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docx

附件2:宁波市创业场租补贴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