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3395/2018-87343
  • 文件编号:海政办发〔2018〕10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BHSD01-2018-0008
  • 主题分类: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8-09-3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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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加强土地整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30 14:25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曙区加强土地整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曙区加强土地整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占优补优”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函〔2015〕7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建设占用耕地项目“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数量质量并重”原则,决定在全区组织实施土地整治工作,内容为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建设用地复垦、耕地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为指导促进以上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建设用地复垦、耕地质量提升项目建设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通过大力推进土地整治,实施耕地提质改造,通过耕地补改结合,实现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数量质量双到位,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用地服务和保障。各镇(乡)街道、管委会、职能部门务必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建设用地复垦及耕地质量提升项目建设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第三条 实施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建设用地复垦、耕地质量提升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要有利于保护耕地资源,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现代农业建设。立项选址时必须符合《浙江省土地整治规划》和我省“十个禁止范围”相关规定。严禁违反规划擅自毁林开荒造地,破坏生态环境,将不适宜改造的旱地强行改造为水田。

垦造耕地项目应优先选择与周围已有耕地集中连片,达到一定规模的区域,禁止在灌溉水源无法保障的区域实施。

旱地改水田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地形平坦、区块规整、坡度15度以下(低丘缓坡区可放宽到25度以下)、有水源保证、方便农业机械耕作的区域内组织实施。

建设用地复垦原则上优先选择废弃工矿用地(企业、厂房、采矿、采石区域、砖瓦厂等)。同时,也可将未列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及旧村改造新村建设的农村宅基地复垦项目列入建设用地复垦。

耕地质量提升项目建设,可以配套旱地改水田项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农田补建等其它涉农项目一同实施。

 

第二章       项目立项申报与实施

第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对拟纳入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建设用地复垦、耕地质量提升项目建设的地块实施整治前,需向区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区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海曙国土资源分局、区农林水利局等部门进行实地踏勘,对项目选址、建设条件进行调研论证和审查。

规划设计方案通过评审后,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准备立项材料上报区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区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将相关材料上报区政府审批。

第五条  垦造耕地项目的实施应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人员的意愿,项目须经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法定程序讨论或表决通过。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建设用地复垦、耕地质量提升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在实施过程中,不得变更土地整治项目的规划设计,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且资金预算的变化幅度在百分之十以内的,应当报区土地整治机构批准;资金预算变化幅度超过百分之十的,应当按照原立项审批程序报批。对于审批手续不全、不符合政策范围或事后变更的,其工程变更联系单将不予认可,由此所产生的投资额增加部分由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解决。

第七条  垦造耕地项目必须配套实施优质表土再利用,与垦造耕地项目一同实施,一并验收。项目设计单位在规划设计方案中需说明项目所需的表土方量及表土来源。实施优质表土再利用前,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区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办理表土回填相关手续,提供表土调运证明,并做好台账,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验收不予通过:

1.优质表土耕作层厚度不足30厘米的;

2.10毫米以上的地表碎屑物比例在5%以上的;

3.无法提供关于表土调运证明等其他情况的。

 

第三章       项目管理、验收与监督

第八条   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建设用地复垦、耕地质量提升项目建设实施和监理,严格按照区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海曙国土资源分局、区农林水利局等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在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建设用地复垦、质量提升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好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提高项目工程质量。

第十条  项目工程完工后,海曙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委托符合上级要求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项目的耕地质量等级进行评定,对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工程质量和耕地等级,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落实整改,完成整改后复检。

第十一条  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整理验收资料,并完成组织设计、监理等单位自查。自查主要内容包括单体工程质量、完成情况及项目验收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等。自查通过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区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申请竣工验收。

区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海曙国土资源分局、区农林水利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以及上级部门相关要求,对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建设用地复垦、质量提升项目的实施范围、工程质量、土壤质量、竣工资料等各方面情况进行验收。对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不按规划设计实施的项目,责令项目负责单位和工程实施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通过验收。

第十二条  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建设用地复垦、耕地质量提升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落实耕种、后续管护和地力提升等具体工作,由区农林水利局负责有针对性地提出土壤改良培肥措施,指导作物种植,防止新增耕地抛荒。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须自觉接受上级主管、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四章       资金补助标准、管理与拨付

第十四条  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建设用地复垦、耕地质量提升项目建设通过验收后的补助标准(包括土地整治工程费、政策处理、勘测、设计、监理、优质表土运输覆盖等所有费用)如下:

(一)垦造耕地项目实施范围包括平原地区和低丘缓坡地区,补助金额按新增耕地面积计算,具体为:

垦造旱地项目按10万元/亩标准予以补助;

垦造水田项目按16万元/亩标准予以补助;

高标准农田建设类项目按2500元/亩标准予以补助;提升类项目按1500元/亩标准予以补助;

新增耕地质量等级不得低于临近周边地区同等质量等级。新增耕地质量等级比临近周边地区同等质量等级提高一等的,补助标准另增加2万元/亩。

(二)旱地改水田项目按新增水田面积4万元/亩予以补助。

(三)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按新增水田面积48万元/亩标准予以补助,新增旱地面积28万元/亩标准予以补助。由于废弃矿山治理的特殊性,且资金缺口较大,乡镇积极性不高。为充分利用矿地资源,对废弃矿山治理后能用于开发造地产生占补平衡指标的,区政府予以统一收购,标准为水田50万元/亩、旱地30万元/亩,等级应与周边地块相符。垦造耕地的工程费用按水田16万元/亩、旱地10万元/亩进行补助,后期管护费2万元/亩由区农林水利局检验合格后发放,分四年进行拨付。本乡镇如使用指标的按区政府收购价支付,其他乡镇如使用指标的按市场价支付相关费用。

(四)耕地质量提升项目建设可与旱地改水田项目配套实施。质量提升与旱地改水田项目配套实施后,耕地质量等级比临近周边地区同等质量等级提高一等的,补助标准另增加2万元/亩。

质量提升可与高标准农田项目配套实施。质量提升与高标农项目配套实施后,在高标农补助基础上再增加耕地质量提升补助标准的50%。

(五)后期管护费补助标准为2万元/亩,分四年进行补助。

(六)在平原地区实施的垦造耕地项目,建设成标准农田的,补助标准另增加2万元/亩。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程序:

(一)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建设用地复垦、耕地质量提升项目建设通过立项批准后,按批准的规划新增耕地面积预拨总资金的20%至项目所在各镇(乡)街道。

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通过验收,并获得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结果后,以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面积拨付总补助资金的余款至项目所在各镇(乡)街道。

(二)质量提升项目工程完工后,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评定土壤质量等级达到立项时要求的,拨付余款至项目所在各镇(乡)街道。

(三)管护费用由区农林水利局负责安排年度预算,根据管护情况逐年拨付至项目所在各镇(乡)街道。管护期为四年,管护期内的种植情况,由项目所在各镇(乡)街道负责并报区农林水利局检查认定。区农林水利局检查认定合格的,出具相关种植情况的验收意见后,拨付管护费至项目所在各镇(乡)街道。

 

第五章    考核监管和奖惩

第十六条  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建设用地复垦、耕地质量提升项目建设实施完成情况将纳入区对各镇(乡)街道、管委会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存在质量低劣、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冻结项目所在各镇(乡)街道、管委会使用补充耕地指标。

第十七条  通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的乡镇,在报批用地使用指标时,可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本细则公布之日前,已立项(包括原鄞州区立项)正在实施但尚未验收的土地整治项目补助标准按本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