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3395/2018-87344
- 文件编号:海政办发〔2018〕10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BHSD01-2018-0007
- 主题分类: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8-09-2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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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部署,根据省、市关于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改革相关要求,在我区推广企业对标竞价的“标准地”制度及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区全面深化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把“标准地”制度作为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抓手,把“承诺制”审批作为审批制度改革迭代升级的重大举措,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投资环境,争创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体制新优势。
二、总体目标
加快推行我区“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全区新增工业用地100%按照“标准地”制度供地。在工业用地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至其他性质用地范围。
三、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降成本。土地出让前,由政府负责完成相应地块的能评、环评、水评等区域评价,变“企业单个项目付费”为“政府统一打包买单”,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坚持市场化配置。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模式改革,明晰出让土地的投资、建设、亩产、能耗、环境、科技创新等系列标准,通过政府事前制定发布标准,企业对标竞价,构建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新型招商模式,以市场化方式招引遴选高质量的项目。
坚持企业作承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经企业自主选择后,按照政府制定的用地条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进行公示。企业作出承诺后依法依规自主开展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
坚持全流程监管。以企业承诺履约情况为重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信用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完善激励倒逼机制,促进优胜劣汰,加快推动土地要素资源向优质企业集聚,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惩的良好风气。
四、操作流程
“标准地+承诺制”出让分为“事先做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四个主要步骤,即“标准地”启动前,首先完成区域前期评估手续;土地“招拍挂”前,针对具体的出让地块明确具体标准;项目开工前,各职能部门列举行政审批具体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清单,企业对政府规定的标准进行承诺;项目建设及投产阶段,加强后续核验及监管。
(一)提质增效、统一办理前置手续
一是办理评估手续。借鉴“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区域环评+环境标准”做法,对整个区域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文物保护、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或占用水域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等事项办理评价工作,在企业竞得土地后,按标准直接进入方案设计,减少后期论证、调整时间,提高推进效率。鼓励开展区域联合评价,同一个区域内不同的评价事项,可以委托1家综合性机构或由1家机构牵头进行联合评价,形成“多本合一”或者“多评合一”。“标准地”出让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文物保护等评估报告必须具备。(责任单位:各做地主体)
二是确保净地出让。针对具体出让地块,各做地主体须做好各项建设条件、配套设施保障相关工作,确保地块开工具备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基本条件,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责任单位:各做地主体)
(二)科学论证、精准编制出让方案
一是明确控制指标。在省、市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的基础上,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强化能耗、污染物排放等总量控制,建立符合我区实际、切实可行的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投资、建设、亩产、能耗、环境、科技创新等控制性指标,并实行动态调整。具体执行过程中按省、市就高原则结合我区实际作行业取舍。除特殊情况外,要求亩均税收不低于50万元/亩,争取100万元/亩以上。(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二是编制出让方案。针对具体出让地块,由各主管部门科学精准明确各项指标具体值,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公开出让。(责任单位:海曙国土资源分局)
(三)优化服务、推行“承诺制”审批
一是签订投资协议。企业竞得土地后,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与各做地主体签订《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责任单位:各做地主体)
二是提供代办服务。基于企业自愿原则,由各做地主体明确代办员,按照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要求,为企业提供无偿全流程代办服务。区审管办加强对代办队伍建设和代办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推进。企业可选择委托政府代办机构开展项目审批全流程代办或部分代办服务。(牵头单位:区审管办、各做地主体)
三是推行承诺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标准地”项目中可以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基于企业自愿原则,实行承诺制。企业按照相关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在政务服务网公开公示7个工作日,无任何异议或问题的,各职能部门一次性完成承诺事项审批,企业在承诺范围内即可开展设计施工。(牵头单位:区审管办、各做地主体)
(四)健全体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开展联合核验。项目竣工后,由各做地主体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事前制定的标准和事中企业作出的承诺进行竣工核验。竣工核验合格的,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并注明达产复核的期限;未通过竣工核验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责令其限期整改。项目投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各做地主体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投资、建设、亩产、能耗、环境、科技创新等指标进行达产复核。通过复核的,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未通过复核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根据竣工核验、达产复核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予以处置。(牵头单位:各做地主体)
二是建立信用评价。探索建立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针对严重失信的企业,采取“一票否决”式信用联合惩戒。建立“标准地+承诺制”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录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五、工作步骤
(一)研究试点阶段(2018年7月-2018年12月)。在全区范围内工业用地试行“标准地+承诺制”改革,以研究完善操作流程和奖惩措施,形成一套“标准地+承诺制”制度体系。坚持边推进、边总结、边推广、边深化,完善“标准地+承诺制”实施意见,全区新增工业用地100%按照“标准地”制度供地。
(二)总结推广阶段(2019年)。在全区工业用地推行“标准地+承诺制”改革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至其他性质用地范围。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托区土地管理(土地招拍挂)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审管办、海曙国土资源分局、海曙规划分局为牵头单位,重点研究协调制度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宜,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区级其他各部门和相关镇(乡)、街道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协调推进。
(二)实行联合奖惩。探索建立“标准地+承诺制”企业承诺、信用评价+数据应用的“一诺双用”全过程监管机制,设定标准化、可量化、可统计、可追溯的系列信用评价指标,不断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履约信用评价。对未按协议或承诺约定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置;对如期履约、亩均税收高、示范效应好的企业,给予奖励。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
(三)强化评估总结。采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标准地+承诺制”试点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企业获得感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试点政策,不断提高改革质量。加强改革宣传,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总结提炼,尽快推广“标准地+承诺制”模式。
本实施意见中的“各做地主体”是指负责地块前期开发整理的单位,主要是各镇(乡)、街道和园区等。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海曙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指导性指标(试行).doc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