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4056/2017-80592
- 文件编号:甬公海党〔2017〕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部门、镇街文件
- 发布单位:海曙公安分局
- 成文日期:2017-03-2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223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分局各单位党组织:
现将分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层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委员会
2017年3月29日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层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层级管理工作现场会精神,全力推进从严治党、从严治警工作,切实推进“一岗双责”履行,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努力打造“四铁”警队,结合分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防为主、防为上”理念,层级管理实行“分层级负责、分层级管理、分层级落实”的原则,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要求,落实“六层五级”主体责任层级管理。
第三条搭建以责任人为核心架构的党委书记-党委班子成员-党支部书记(中层正职)-党支部成员(中层副职)-党员民警-协辅警的“六层五级”层级管理责任框架。
1.党委书记对党委班子成员和分管、联系单位中层正职负直接管理责任。
2.党委其他班子成员对协助分管、联系单位的中层正职负直接管理责任。
3.党支部书记(中层正职)对支部成员和本单位中层副职负直接管理责任。
4.支部成员和其他中层副职对分管业务和分管的民警负直接管理责任。
5.民警在具体执勤执法活动中对直接带领的协辅警负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管理责任有交叉的,以直接领导管理为主,上一级主要负责督促检查其直接管理人员落实具体管理职责。
第二章层级管理责任
第四条各层级逐级签订责任书,履行“一岗双责”,层层压实责任。
第五条党委书记责任
党委书记是分局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党委成员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
2.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定期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每年为党组织成员上廉政党课,带头做到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
3.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并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生活等六大纪律和法律法规,落实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自觉接受组织、群众和舆论的监督。
4.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定期主持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行“一岗双责”专题会议,及时分析和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5.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公安部“三项纪律”等各项纪律条令,着力加强作风建设,扎实推进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全力推进队伍风清气正。
第六条党委副书记及党委委员责任
协助党委书记抓好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行“一岗双责”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对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1.结合分管工作实际,及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掌握分管业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廉洁从政情况,在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上报告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2.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指导、督促、落实好业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任务,对分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3.协助党委书记组织落实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和办法,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纪违法苗头和隐患;对严重违纪线索提出处理建议。
4.以身作则,学习并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生活等六大纪律和法律法规,落实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自觉接受组织、群众和舆论的监督。
5.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公安部“三项纪律”等各项纪律条令,着力加强作风建设,扎实推进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全力推进队伍风清气正。
第七条党支部书记责任
党支部书记是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党支部成员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
2.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定期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每年为党组织成员上廉政党课,带头做到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
3.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并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生活等六大纪律和法律法规,落实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自觉接受组织、群众和舆论的监督。
4.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定期主持召开“三会一课”,及时分析和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5.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公安部“三项纪律”等各项纪律条令,着力加强作风建设,扎实推进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全力推进队伍风清气正。
第八条党支部副书记及党支部委员责任
协助党支部书记抓好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行“一岗双责”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对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1.结合分管工作实际,及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掌握分管业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党组织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在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上报告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2.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指导、督促、落实好业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任务,对分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3.协助党支部书记组织制定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和办法,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纪违法苗头和隐患;对违法违纪线索提出处理建议,报告纪检监察部门并协助处理。
4.以身作则,学习并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生活等六大纪律和法律法规,落实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自觉接受组织、群众和舆论的监督。
5.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公安部“三项纪律”等各项纪律条令,着力加强作风建设,扎实推进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全力推进队伍风清气正。
第九条党员民警责任
1.落实党风廉政风险责任分解涉及本岗位的具体工作任务,执行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2.自觉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各项纪律规定,按规定及时报告个人相关重要事项。
3.强化学习,提升自身廉政意识、纪律意识、责任意识等。
4.向协辅警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发挥榜样示范作用;及时报告直接带领开展工作的协辅警存在的违法违纪等苗头性问题隐患。
第十条纪检监察、督察、政工、法制、信访等部门按职责管理权限履行相应的监督、检查、处理、问责的有关职能。
(一)纪委、监察室主要职责
1.定期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及时受理群众对民警违法违纪的举报投诉,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3.对逐级反映的管理对象已经触犯党纪、政纪、警纪条规的违纪问题,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4.对已查实违法违纪问题的,按照“一案双查”的要求提出是否追究领导责任的意见。
(二)督察大队主要职责
督察工作中发现的涉及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问题,按规定进行初核,提出处理意见建议,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三)政治处主要职责
1.开展党建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2.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应当问责的情形,政工部门应按照权限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问责建议。
3.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经初核后提出处理建议,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四)法制大队主要职责
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涉及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问题,按规定进行初核,提出处理意见建议,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五)协辅警管理科主要职责
指导各用人单位加强对协辅警的日常管理,对协辅警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对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六)信访部门主要职责
按照相关规定负责信访问题责任倒查追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章工作措施
第十一条各层级要认真履行层级管理职责,明确层级管理的具体任务,落实教育、管理、防控、帮扶、报告、记录等层级管理措施。
(一)开展常态教育
加强日常教育学习,提高管理对象的思想政治水平,增强廉洁从警、公正执法的意识。
1.开展经常性党风廉政教育,对典型案例及时进行传达,做好经常性提醒,增强管理对象廉洁从警的意识,督促管理对象认真执行各项纪律条规。
2.认真落实上级领导机关部署的各项教育活动任务,确保上级各项规定传达到位、贯彻执行到位。
(二)加强日常管理
通过谈心谈话、家庭走访慰问等方法及时发现管理对象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认真分析问题产生存在的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意见和建议。
1.开展谈心谈话。围绕思想、学习、工作、生活、廉洁自律等情况,定期与管理对象进行谈心谈话,重大情况及时开展谈心谈话,及时发现问题隐患。
2.开展家庭走访。结合管理对象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廉洁自律等情况定期对其家庭进行走访,重点了解管理对象的八小时之外社会活动情况,积极探索家庭助廉新方法。
3.开展走访慰问。在管理对象伤病,直系亲属重大变故、家庭生活遇有特殊困难等重大情况时进行慰问,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4.定期了解掌握管理对象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督促及
时按程序申报重大事项。
(三)严密风险防控
认真落实上级机关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工作要求,坚持关口前移,积极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动态管理,强化源头防控。
1.查找权力运行各部位、各程序、各环节存在的廉政风险点,提出廉政风险等级评估意见。
2.制定、修改和完善各项具体防控制度和措施。
(四)落实帮扶措施
发现管理对象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帮助教育,引导管理对象改正错误,消除不良行为。
1.建立帮扶小组,针对性地研究帮扶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做好管理对象的帮扶工作。
2.对发现的管理对象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造册登记,分析剖析存在的根源,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帮助计划,综合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消除存在的隐患。
3.与管理对象进行约谈,约谈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督促其认清危害,认真听取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4.对管理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跟踪督促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情节严重拒不改过的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五)履行报告责任
发现管理对象存在违法违纪违规的苗头隐患,及时逐级反映,必要时可直接向分局主管部门报告。
1.发现管理对象存在违法违纪违规的苗头隐患,应及时逐级反映,必要时可直接向分局主管部门报告。
2.对管理对象存在的已经触犯党纪、政纪、警纪条规的违纪问题,在同时开展帮助教育的基础上,必须逐级反映,所在单位应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3.配合主管部门对反映的问题开展调查。
4.认真落实上级部门下达的处理决定,继续履行责任,切实督促管理对象端正态度,自我反省,认真履职。
(六)建立廉政档案
建立一人一档的廉政档案,对开展学习教育、谈话谈心、家庭走访、约谈提醒、帮助教育等工作做好详细登记,对管理对象日常表现、履职情况、执行各项纪律条规等情况及时进行记录,作为提拔使用和提出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各层级发生主体责任落实不力,“一岗双责”履行不到位等情形的,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公通字〔2016〕7号)等文件规定实行责任追究。构成违纪的,给予
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对直接管理人员未履行教育、管理、帮助和报告等职责,或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
2.在责任范围内队伍中发生被上级部门查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问题的,或在责任范围内队伍因管理不善连续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违纪违规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领导予以问责。
3.对责任范围内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在事发前履行管理责任,事发后及时报告主动查处的,减轻或免予问责。
4.一年内直接管理对象有多人次受到问责处理的,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对责任领导追责。
第十三条落实主体责任层级管理的问责结果纳入干部人事和评先评优管理。受到通报批评(含)以上问责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一定时限内不得提拔、不安排职务等处理;受到党政纪处分的,严格执行执纪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督察、人事等部门在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的同时,同步开展落实主体责任层级管理情况的调查,经调查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向上实施倒查问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层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