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3395/2018-00770
- 文件编号:海政发〔2018〕5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区政府文件
- 发布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8-08-0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223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明州罗城遗址(望京门段)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03
10:47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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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丰富海曙历史文化内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4号)文件要求,现确定明州罗城遗址(望京门段)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并予以公布。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保护工作机制,全面落实文物保护和管理措施,推动全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新成效。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