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784314154/2018-78319
- 文件编号:海统〔2018〕2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部门、镇(乡)街道文件
- 发布单位:区统计局
- 成文日期:2018-06-2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223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普查中心、调查中心、数据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根据《宁波市海曙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海组[2017]80号)的相关要求,将最新修订的《海曙区统计局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区统计局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海曙区统计局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第二章 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须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审批因私出国(境)申请时须比对登记备案人员信息。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采集本局国家工作人员的登记备案信息,并上报区政府办公室。
第四条 新增登记备案人员或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发生变化的,办公室应及时填写《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表》(附件一),并在7天内办理完成新增、变更或撤销手续。
登记备案人员在本区内变动工作单位的,由调入单位负责办理手续;登记备案人员辞职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办理手续;登记备案人员调至区外单位的,由调出单位负责办理手续。
第三章 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管理
第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在职区管干部、退(离)休三年以内区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由区委组织部审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由统计局审批。
第六条 因私出国(境)费用一律自理。在职区管干部因私出国(境)一般一年内可申请一次,其中,出国(境)旅游在外停留时间一次不超过10天,出国(境)探亲在外停留时间一次不超过20天。退(离)休区管干部一般一年内可申请两次,两次出国(境)时长在外停留时间合计不超过6个月。
在职区管正职领导干部(不含调研员)因私出国(境)次数为两年内不超过一次。
遇重大节日和特殊时期,在职区管正职领导干部(不含调研员)一般不安排因私出国(境)。
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需经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原则上1年内不超过2次, 其中,出国(境)旅游在外停留时间一次不超过15天,出国(境)探亲在外停留时间一次不超过25天。遇重大节日和特殊时期,相关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从严控制 。
第七条 区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由本人向单位党组提出申请(附件二),经党组同意后,填写请示文件(附件三)和《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四、一式三份)并盖章,报送区委组织部。出国(境)期间占用工作日的,须同时办理请假手续。
第八条 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由本人填写《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五)一份,提请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出国(境)期间占用工作日的,须同时办理请假手续。
第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经批准后,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或向办公室领取相关证件。
第十条 因私出国(境)期间占用工作日的,工资待遇按照海人社〔2014〕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党员因私出国(境)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办理保留党籍手续。
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返回后,应在10天内填写《国家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附件六),其中区管干部分别报送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和局党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报送局党组,并将已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办公室按相关规定集中保管。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返回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国家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和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专职管理人员要督促其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局党组要加强本单位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情况进行汇总,填写《国家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情况汇总表》(附件七),报送区委组织部。
第四章 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
第十三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十四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由党组书记负总责,由组织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由办公室主任任专职管理人员。相关责任人因分工调整或人员调动,不再从事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应及时向继任人员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五条 在职区管干部、离退休三年以内区管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区委组织部或区台办集中保管(因私护照、港澳通行证由区委组织部保管,台湾通行证由区台办保管),退(离)休三年以上区管干部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局党组保管。
借调时间一年以上干部的因私证件,为方便管理,由借调所在单位保管,其他借调干部仍由本单位保管。
因私出国(境)证件专职管理人员应做好使用登记,专职管理人员本人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分管领导保管。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未及时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办公室要督促其及时上交;超过规定时限仍未上交的,应及时报告局党组。
第十七条 国家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有遗失等情形的,由本人填写《提请将登记备案人员所持出国(境)证件宣布作废的函》(附件八),交局党组或区委组织部审核盖章后,由本人交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宣布作废,并在办理作废手续后30天内,填写《关于因私出国(境)证件作废的说明》(附件九),上报局党组或区委组织部。
第十八条 局党组要加强本单位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于每年1月15日前对本单位干部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进行汇总,填写《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证件保管情况汇总表》(附件十), 报送区委组织部。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往来港澳、台湾通行证;
(二)拒不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的;
(三)未经批准因私出国(境)的;
(四)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申请因私出国(境)的;
(五)在因私出国(境)期间有违反外事纪律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条 有关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审查把关不严,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原办法停用。
海曙区统计局
2018年6月29日
附件:
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保管情况汇总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