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784314154/2018-78315
  • 文件编号:海统〔2018〕1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部门、镇(乡)街道文件
  • 发布单位:区统计局
  • 成文日期:2018-06-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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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假期管理
严格考勤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17 14:21 来源:区统计局 浏览次数:

局机关各科室、普查中心、调查中心、数据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干部职工带薪假期管理工作,根据最新要求并结合我局实际,对《宁波市海曙区统计局关于加强各类假期管理严格考勤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海统〔2016〕24号)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大家,请各科室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假期管理

严格考勤制度的通知

一、考勤规定

1、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日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勤。

2、实行考勤签到制。在编人员纳入“公务员考核系统”管理;编外聘用人员考勤由科室长负责记录。如因有事不能签到,需事前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上级领导。工作时间内,因事短时离开工作岗位,应告知去向,以便工作联系。短时外出的,由各科室负责记录备查。

3、实行人员去向牌公告制和365登记。凡是离开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在去向牌上及时公告离开原因,外出半天及以上的要在365上登记人员去向。

4、严禁考勤代签,严禁不假外出。

5、聘用人员设立全勤奖。聘用人员除了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及特殊情况以外,全年没有出现迟到、早退、请假、旷工,或是剩余可调休天数可抵掉请假天数的,视为满足全勤奖条件,给予一次性全勤奖嘉奖。

二、各类假期规定

严格各类假期管理。工作人员因私事、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出勤的,在请假前,事先持书面请假单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执行。

(一)病伤假

 患病或工伤,持医院证明需要休养者,经批准给予假期。病假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二)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见习期满转正的干部(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的聘用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探望父母的,应以父母定居处(户口所在处)为准。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关于“实施细则”第十条的具体适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职工探亲假待遇规定和原省劳动局、原省人事局“实施细则”第十条“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解释规定,本单位具体适用规定如下:父母或配偶在省外居住,单趟行程超过6小时,方可享受探亲假。这里的6个小时是指:从单位出发到达探亲地所在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驻地,采用陆路或水陆交通工具,按照时间最优方案,以百度地图查询路线单趟行程时间。

3、探亲假假期: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30天;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20天。或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间,应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4、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因单位工作需要不能一次性休足的,经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可提请分期进行休假,可按法定休假天数的70%分两期进行休假,但探亲往返的路费只能报销一次。

5、路费报销。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以下标准开支:乘火车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没有硬席的按照高铁二等座费用报销。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凭据按实报销。

6、未尽事宜以《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离退休工作实用手册》规定的为准。

(三)产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20-30天产假;怀孕满 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产假期满,仍不能工作的,经医院证明,按病假处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夫妻,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享受30天的奖励假。男职工可在女方产假期间享受15天护理假。

(四)哺乳假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抚育婴儿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同意,可请哺乳假,生育1个子女的,哺乳假为6个月;生育计划内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3个月。

 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干部职工,每天可给2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哺乳时间,按每多生一次胎增加30分钟算。

(五)婚假

干部职工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可享受婚假3天。

(六)丧假

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假期料理丧事。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七)事假

 因事须本人处理请假的,假期从严掌握。

(八)年休假

1、干部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即工作年限满12个月以后,可以享受年休假。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2、年休假天数。干部职工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年限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②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③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④当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单位规定不扣工资的。

3、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聘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在当年享受年休假的,经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可作适当延后。

(九)特殊假期

 对于女干部职工在经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可以给予适当休假;妊娠7个月后,给予每天累计不超过1小时的工间休息。

上述假期间的待遇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三、请销假手续

1、假期从严控制,请假(包括各类假期,下同)应按规定由本人申请,填写《请假审批单》,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

2、请假手续一般应提前一天办理,因私出国(境)须提前10天办理。因特殊情况事前来不及办理的,可先通过电话等方式向相关领导说明原因,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3、一般干部职工请假半天,由科室负责人批准;请假一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一天,由主要领导批准;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并向主要领导报备;副职领导请假,由主要领导批准;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审批单》的,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4、假期满后到岗要及时向请假领导报告,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5、假期满后因故仍不能上班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四、其他

1、各类假期所涉及的工资待遇、津补贴发放均严格按照上级相关部门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2、全体干部职工要认真执行请假制度,未经请假或准假,擅离职守,或无故逾期不归,作旷工论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3、本制度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海曙区统计局

2018年6月1日

附件:请假审批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