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4021/2017-31105
- 文件编号:海教〔2017〕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部门、镇街文件
- 发布单位:区教育局
- 成文日期:2017-04-1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223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各镇(乡)、街道教辅室、各有关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及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现就2017年本区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立足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小学招生入学工作。
二、工作原则
因行政区划调整,根据上级工作部署,今年小学招生属于过渡期,原则上区直属小学仍执行原海曙区招生政策,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各小学具体实施。西片区小学仍执行原鄞州区招生政策,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分级办学、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乡(街道)统筹安排,各教辅室具体实施。
三、区直属小学招生
(一)招生范围
户籍、房产或暂住地在月湖街道、西门街道、鼓楼街道、南门街道、江厦街道、白云街道、望春街道、段塘街道。
(二)招生对象
年满6周岁(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出生)的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延缓入学的,须持区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服务区小学办理相应手续,报区教育局审批。各小学不得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
(三)报名时间和地点
4月25日-5月5日,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网上预报名。
5月12日-5月13日,有海曙区户籍或房产的适龄儿童,到各服务区小学报名。
(四)报名和录取办法
1.海曙区户籍的适龄儿童
须到户籍所在地的服务区小学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办理报名登记手续需携带户口簿、房屋产权证、儿童预防接种证等。
(1)学校根据适龄儿童户籍和家庭住宅房等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
①适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且户口簿户主和产权所有人仅为父(母)亲)三者一致,均在本小学服务区,而且同一套房子内没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如果该批次适龄儿童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则按照适龄儿童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录取;
②适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且户口簿户主和产权所有人仅为父(母)亲)三者一致,但同一套房子内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
③父母双方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高新区、镇海区内一直无自有住宅房,适龄儿童及其父(母)的户籍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宅房在本小学服务区;
④适龄儿童和父(母)户籍自适龄儿童出生之日起就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宅房在本小学服务区。
按照以上录取顺序,当录取到某一批次适龄儿童时,如果已超过该校招生计划,学校应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制定录取办法,报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执行。该批次未录取和该批次后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安排学校入学。
(2)海曙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入学:
①户籍所在地房产为适龄儿童父母与他人的共有房、租赁房(含国家直管公有住房)或非成套房等,而父母双方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高新区、镇海区内有自有住宅房的;
②家庭住宅房已出售或拆迁而户籍仍留在原地未迁出(空挂户口)的;
③户籍挂靠在海曙区内某单位集体户口的;
④因投亲靠友,临时挂靠等造成人户分离的。
2.在海曙区有房产无户籍的适龄儿童
在海曙区无户籍,但父(母)有住宅房(产权所有人仅为父(母)亲)的适龄儿童,到房产所在的服务区小学报名登记,由区教育局视实际情况安排学校入学。
3.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1)入学条件。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申请在海曙区入读小学,其父母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①父(母)在海曙区有合法稳定的职业(截至2017年4月30日,与海曙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或取得在海曙区的工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
②父(母)在海曙区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截至2017年4月30日,已连续按月缴纳一年以上,查验日仍在参保,无中断,补缴无效);
③父母双方在海曙区有相对固定的住所(截至2017年4月30日,已办理《居住证》、《临时居住证》或《暂住证》一年以上,查验日仍在按规定办理,无中断。同时持有暂住地租房合同正式文本,两证地址相符);
④父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无超生现象并持有当年度户籍地卫计部门颁发的,经暂住地卫计部门查验的有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报名录取规定。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经网上预报名,初审合格者,可持该适龄儿童的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区教育局指定的报名点现场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安排学校入学。
(3)已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高新区、镇海区内购有自住房,其子女不再适用外来务工人员招生政策,除房产在海曙区的将不再安排入读本区学校。
4.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下各类的适龄儿童入读规定
(1)符合下列条件的适龄儿童,可到其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服务区小学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由区教育局就近安排入学:
①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险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军人子女需提供所在部队师以上(武警部队团以上)政治部机关证明);
②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查部门工作,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寄住在海曙区直系监护人处的;
③父母双方均为丧失监护能力的残疾人,而跟其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的。
(2)以下情况的适龄儿童,到区教育局教育科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由区教育局安排学校入学:
①父母属于市、区二级政府部门引进的高级人才(甬党办发〔2004〕42号、甬政发〔2012〕84号)、甬政发〔2013〕23号)的适龄儿童;
②在海曙区的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含港、澳、台籍学生)。
四、西片区小学招生
(一)招生范围
户籍、房产或暂住地在集士港镇、古林镇、高桥镇、横街镇、鄞江镇、洞桥镇、章水镇、龙观乡、石碶街道。
(二)招生对象
年满6周岁(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出生),持有本镇乡(街道)户口(其中户籍证明、房产证有效期在2016年12月31日前)的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延缓入学的,须持区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服务区小学办理相应手续,报教辅室审批。各小学不得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三)报名时间
2017年5月20日前,具体时间由各镇乡(街道)确定。
(四)报名和录取办法
报名时须随带户口簿、房产证(房产抵押的要求出具银行抵押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及学前教育登记卡等有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教辅室报名(或教辅室指定的学校报名),并按“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录取:
1.区域内有户籍或有房产的适龄儿童
(1)分批有序招生。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镇乡(街道)义务段学校须严格按下列顺序进行招生:
①适龄儿童户籍在本学区且与父母户口、家庭住房三者一致的(同一套房子内无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
②适龄儿童户籍自出生日起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和住房均在本学区内的。
③在本学区有户籍无房产但在本学区长期居住的适龄儿童。
以上①、②、③类适龄儿童,当报名数不超过对口学校招收学额时,安排学区学校就读;当报名数超过对口学校学额时,同批次招生按照入户籍时间顺序安排入学,超出学额部分由镇乡(街道)统筹安排入学。
(2)拆迁过渡家庭适龄儿童入学,凭拆迁过渡安置协议,向户籍所在地教辅室报名,由镇乡(街道)统筹安排入学。
(3)符合下列条件的适龄儿童,可到其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教辅室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由所在镇乡(街道)统一安排入学:
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险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军人子女需提供所在部队师以上(武警部队团以上)政治部机关证明);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查部门工作,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寄住在西片区镇乡(街道)直系监护人处的。
(4)适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且户口簿户主和房产所有权人均为父亲或母亲)三者一致,但同一套房子内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不再视作学区学生,由所在镇乡(街道)统筹安排学校入学。
(5)在本学区有房产无户籍但在本学区居住的适龄儿童(同一套房子内无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当房产对口学校招收学生有空余学额时,可安排到房产对口学校就读;超过对口学校学额时,按照房产证取得时间长短顺序安排入学,超出学额部分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
(6)在本学区有房产,但户籍不在本房产所在地的适龄儿童,该房产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不再视作学区学生,须回户籍所在地就读。
2.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1)入学条件
2017年秋季,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要在暂住地入读小学一年级,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
①在海曙区有稳定职业(指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在本区专业从事农业种养业);
②在海曙区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外来工社会保险(截止到2017年4月30日,依次上推已连续按月缴纳一年及以上,且延续到查验日仍然在参保,补缴无效);
③父母双方均在暂住地取得《居住证》、《临时居住证》或《暂住证》一年及以上(截至2017年4月30日,查验日仍在按规定办理,无中断)
④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各镇乡(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①与海曙区内用工单位签订的一年期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在暂住地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总部在宁波大市范围内,其分支机构在海曙区注册的,需提供组织机构在册证明(个人或者其工作单位到海曙区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部门窗口提出申请,由市场监管部门出具该机构是否在册证明)。在我区专业从事农业种养业的需提供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具体标准见附件2);
②由海曙区镇乡(街道)社保部门出具并盖章确认的,目前在本区依法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外来工社会保险证明;企业总部在宁波大市范围内,分支机构在海曙区的企业务工人员,需提供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出具并盖章确认的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外来工社会保险证明;
③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父母双方(或其法定监护人)在海曙区现暂住地已取得的《居住证》、《临时居住证》、《暂住证》;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父母及子女户口簿;
④户籍地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证明。
(2)入学程序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符合入学条件的,须在规定时间内(一般在2017年4月30日前,具体时间由各镇乡(街道)教辅室确定),由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持以上四项相关证明材料,向暂住地所在镇乡(街道)教辅室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联合验证核实后,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由教辅室根据本地教育资源分布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并负责开具入学通知书,6月底前完成招生工作。
(3)验证工作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工贸、农办、社保、公安、市场监管、卫计、教育等部门人员联合进行招生报名验证工作。
工贸、市场监管、农办负责查验入学条件第①条的有关证明材料;社保部门、公安派出所根据第②③条的有关证明查验养老保险和暂住证记录;卫计部门负责查验入学条件第④条的有关证明材料;教育部门负责根据户口簿查验是否符合入学年龄,并根据各部门查验结果,对提出入学申请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作出是否符合入学条件的结论。
五、工作要求
1.区教育局、各镇(乡)街道教辅室按照“相对就近”原则,依据区域内小学的事业规划、当年度生源的分布情况、各小学的办学规模和实际接纳能力三个因素,依街道、社区、路段、幢、门牌号等,为每一所小学划定2017年招生服务区。
2.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小学招生不得进行认字、写字、认读汉语拼音、计算等测试。
3.做好特殊儿童入学工作。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适龄盲障儿童可以与省盲校联系,适龄聋障儿童可以与宁波市聋哑学校联系,本区户籍的适龄智障儿童可以向达敏学校报名。各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特殊适龄儿童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4.各学校要在招生前将有关政策、办法以学校网络和通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告,保证招生工作公开、透明,公告的内容包括:招生时间、招生范围、报名办法及需携带材料等。
5.各学校要认真学习有关教育法规和招生政策文件,进一步增强依法治教的意识,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规范办学行为。各校不得随意超过区教育局规定的招生计划数并按省市相关规定严格控制新生班额。
6.规范招生收费。严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各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借读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等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收取(接受)任何与择校相挂钩的捐助及设施设备的捐赠。民办小学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7.放弃户籍所在服务区学校入学资格,就读于其他学校(包括公、民办学校),以后又想转回服务区学校的,不再视其为本服务区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西片区由各镇(乡)街道教辅室)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8.民办小学要规范招生程序和方法,原则上招收海曙区户籍适龄儿童,招生时不得进行各种形式的测试。具体招生办法报区教育局备案。
附件:
1.《2017年海曙区直属小学服务区划分一览表》
2.《海曙区专职从事农业种养业的资格认定标准及要求(西片区)》
3.《海曙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资格查验证明(西片区)》
宁波市海曙区教育局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