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91570506/2018-82367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发文日期: 2018-07-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通 告
(轨道交通4号线海曙段大卿桥站—柳西新村站区间项目)
时间:2018-07-17 17:02 来源: 浏览次数:

根据《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4号线海曙段大卿桥站—柳西新村站区间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海政发〔2018〕40号),下列房屋已列入轨道交通4号线海曙段大卿桥站—柳西新村站区间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东至假山新村33-36号(不含)、45-48号(不含),南至假山小区道路,西至柳西河,北至假山新村34-36号(不含)、18-19号(不含),具体门牌号为苍松路4号、14号、17号、22号,假山新村9幢37-39号、12幢54-57号、13幢58-60号(上述门牌地址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以上门牌均包括支号,个别门牌如有遗漏,以规划红线为准)。

二、办理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

符合房屋征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的被征收人可至项目征收现场办公点领取申请表,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申请购买房改房

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直管公房承租人可向房管部门、单位自管公房承租人可向自管房单位按房改政策申请购买房改房。

四、自行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评估机构名录范围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协商结果书面意见。协商结果书面意见应当征得房屋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的同意。未提交书面意见或者未征得所有被征收人同意的,视作未协商选定。

目前,列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的《2018年度宁波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中房屋征收房地产评估机构共26家单位,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请各被征收人于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共同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书面意见提交至项目征收现场办公点,落款请注明被征收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逾期未提交书面意见或者未征得所有被征收人同意的,视作未协商选定。如未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或采用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五、其他事项

项目现场办公地点:苍松路22号

联系电话:87394106,87394107

以上事项,望相互转告。


附件: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18年度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的通知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2018年7月17日


关于公布2018年度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