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3395/2018-00872
- 文件编号:海政办发〔2018〕6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BHSD01-2018-0003
- 主题分类:区府办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8-07-1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失效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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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曙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7日
海曙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深入推进农村各项改革,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坚持“属地负责,协同推进,依法依规,便民利民,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结合“三改一拆”“无违建区”创建及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部署,妥善处理全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切实维护好农民合法财产权益,促进农村各项改革深入推进,为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动力。
二、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按照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要求,在全区开展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探索形成适合我区的农村确权登记的技术方法和实施路径,分类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整合分析各类已有审批资料,补充完善我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并实现不动产登记数据动态更新。
(二)工作范围。全区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列入海曙区房屋拆迁计划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进行权属调查后暂缓登记。
(三)主要任务。因地制宜开展农房一体化的权籍调查,有序推进农村房地统一登记工作,力争到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住宅确权登记工作。
1.形成完整的海曙区农村不动产确权调查成果。
2.结合我区农村不动产的历史及现状,研究出台相关确权登记的政策意见,妥善解决农村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
3.探索建立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原则
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堵疏结合、依法依规、稳步推进”的原则,严格规范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一)政府主导,统筹谋划。由海曙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各镇(乡)、街道负责具体实施,区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共同推动。所涉工作经费由区本级财政承担,切实为农民群众减轻负担。
(二)分时分类,堵疏结合。针对农村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形成原因复杂,应分不同时期和不同类型,进行认真梳理和归类,制订切实可行的确权登记办法,努力把好权籍调查、登记质量关,扎实、有序、稳妥地推进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时,鼓励、引导集体组织成员申请不动产登记。
(三)依法依规,高效便民。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对符合补办不动产审批手续的,要按照“先处理(处罚)、后补办、再登记”的程序办理,确保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行为合法有效,严禁利用确权登记发证机会将不符合补办审批条件非法占用的土地和违规建造的房屋合法化,严格执行一户一宅、面积法定原则。同时,严格履行法定审查程序,充分利用已有的资料成果,探索创新,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环节和材料,确保登记行为依法、高效、便民。
(四)稳步推进,积累经验。选择有代表性的村庄作为试点村,在试点村庄调查论证基础上,出台适合我区实际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依法推进全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不动产登记,形成完善的海曙区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四、工作职责
区政府成立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全区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区农办:负责指导全区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配合查询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使用权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并指导各镇(乡)、街道编制农村住房门牌号。
区财政局:负责本次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保障。
区住建局:负责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镇(乡)、街道和村级组织对农村住房质量安全进行认定。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违法建造的农村住房处置工作。
区三改一拆办:负责对不符合补办审批手续但又确实无法拆除的农村房屋予以政策指导和监督。
区农林水利局:负责农业人口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的核实;协助做好全区农房确权登记发证相关工作。
海曙公安分局:负责做好村民户籍和家庭成员结构的认定工作。
区旧村办:负责做好拆迁安置、调产安置等情况的核定。
各镇(乡)、街道: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做好登记发证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项目前期的宣传动员、调查摸底,组织村级组织开展村民身份确认、房屋安全认定,协调配合权籍调查等工作,配合规划、住建、国土、综合执法等部门做好确权确违、违法查处、审批补办、争议调处、登记发证等工作,协助做好确权登记政策的制定和登记发证资料收集等工作。各行政村要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做好相应配合工作。
区法制办:负责对本次工作出台的相关政策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海曙国土资源分局:拟定《海曙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起草《海曙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权属调查及成果审核、数据建库等基础工作;对违法占用的农村宅基地依法予以查处,对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条件的宅基地及时补办;指导各镇(乡)、街道做好宅基地补办审批[各国土资源所(分局)具体负责宅基地补办的初审环节],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农村不动产及时登记发证。
海曙规划分局:负责业务指导镇(乡)、街道在农房规划管理方面工作,对符合补办规划审批条件的房屋及时补办,确实无法拆除需暂时保留的建筑提出处理意见,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五、工作步骤
(一)工作准备阶段(2018年7月底前)
1.组建工作机构。区政府成立海曙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海曙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合理的工作预算。
2.选择专业调查队伍。依照相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全区农房权籍调查项目专业调查队伍。
3.开展宣传动员。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开展农房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引导广大群众积极配合农房确权登记工作。
4.同步梳理现有调查成果,在集士港岳童村试点的基础上,对全区具备登记条件的农房办理房地一体登记,争取符合条件的登记发证率达到50%以上。
(二)权籍调查阶段(2018年8月至2018年10月底前)
1.开展权籍调查。专业调查队伍组织开展农房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绘工作,全面掌握全区农房权利人、坐落、面积、审批情况、建造时间、超建面积、房屋质量等基本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
2.建立农房权籍调查数据库。根据《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农房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
3.研究制订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具体操作细则。在认真分析全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现状、全面梳理上级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出台细化确权登记发证具体办法,为登记发证提供政策依据。
4.结合权籍调查工作进度,边调查边登记,争取2018年符合条件的登记发证率达到70%以上。
(三)全面推进阶段(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底前)
1.在全面完成农房权籍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导农户进行农房登记申请,争取到2019年底符合条件的登记发证率达到85%以上。
2.通过开展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机制,规范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建立农房确权登记发证长效工作机制。
六、技术路线
以1:500村庄数字地籍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及农房所有权登记等现有成果资料作为工作基础,结合现有宅基地审批、规划许可、房产登记等档案资料,按照国土资源部《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要求,开展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补充完善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依托权籍调查成果,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不动产登记受理、审核、登簿、发证,最终形成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并统一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对已经土地登记且权属来源资料完整的宗地进行内外业核实,实地未发生变化的,开展房屋测量,建立房地关联。对已经土地登记且经核实发生变化或权属来源资料缺失、不完整的宗地进行外业核实、调查,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对于未经土地登记或无权属来源资料的宗地进行外业调查,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海曙国土资源分局,具体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技术指导与考核等日常工作。各镇(乡)、街道和行政村要在2018年7月底前建立农房登记发证工作班子,并报区政府备案。
(二)健全工作机制。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发证和违法用地整治、“三改一拆”等行动相结合,纳入政府对部门和各镇(乡)、街道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各镇(乡)、街道对每个村工作的开展进度、质量、群众满意程度等情况进行相应的考核。
(三)加强配合协作。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协同推进。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曙国土资源分局、海曙规划分局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四)规范登记工作。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法〔2017〕4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对非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按照“三改一拆”政策应当拆除的,予以拆除。对需补办审批手续的,要按照先处理(处罚)、后补办、再登记的程序办理。妥善处理宅基地超面积、一户多宅、无规划审批、无土地权属来源等历史遗留问题,确保不动产登记行为合法合规。严禁利用确权登记发证机会将违法用地、违章建筑合法化。抓好宅基地权属争议调处和房屋继承等矛盾的化解,确保农房登记发证工作平稳推进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五)确保登记质量。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权籍调查是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要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加强对权籍调查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落实质量监理制度,在确保工作进度的同时,要强化权籍调查工作质量,确保权籍调查成果满足登记发证要求。
(六)减轻农民负担。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目标,提升办事效率、降低办事成本。区政府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权籍调查、登记发证、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七)维护社会稳定。要以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为前提,既要依据当时历史环境下的政策规定,又要充分考虑当前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八)强化宣传引导。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政策,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提高全社会对农房登记发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形成政府推动、社会支持配合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2018年7月17日起施行。
附件:海曙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