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772330499/2017-81030
- 文件编号:海文广新〔2017〕1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部门、镇街文件
- 发布单位: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成文日期:2017-06-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223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随着城乡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电子通讯技术、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户外电子屏对美化亮化城乡环境和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广告行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城乡社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由于监管职能交叉、相关监管法规滞后等方面的问题,户外电子屏在设置、内容监管方面也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问题。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户外电子屏安全播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和整治我区户外电子屏的审批、设置、内容管理,确保户外电子屏和公共视听载体的安全播出,决定从2017年5月至2017年8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户外电子屏安全播出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
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专项整治,全面摸排我区城乡户外具备播放视听节目能力的广告电子屏幕和公共视听载体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厘清责任、归口管理,进一步规范户外电子屏幕和公共视听载体的审批和监管机制;对违规、违法户外电子屏和公共视听载体进行清理和取缔,为户外电子屏幕和公共视听载体的有序、健康传播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同时,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户外电子屏和公共视听载体管理的长效机制和技术手段,使治理工作更加有力、治理效果更加稳固、传播秩序更加规范、传播内容更加健康,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和城乡社会、经济建设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海曙区域范围内所有具备播放视听节目能力的户外广告电子屏和宾馆饭店、商务办公楼、居民住宅区的楼宇电视和移动电视等公共视听载体。
(二)整治内容:
1.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户外电子屏,一律予以拆除。
2.对已经设立还未纳入行业管理的户外电子屏,要求产权及运营单位补办手续,尽快纳入归口管理范围。
3.户外电子屏和楼宇电视等公共视听载体的产权及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播出内容审查制度和安全播出机制,并对已播出的内容实行备份保存。
4.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户外电子屏的产权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明确责任,并与归口监管部门签订安全播出责任书,建立责任追惩制度。
三、组织机构及部门任务分工
此次户外电子屏专项整治行动建立由区综治办牵头,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主,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委防邪办、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一)区委宣传部。组织媒体有序做好户外电子屏专项整治工作宣传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户外电子屏公益广告宣传工作。
(三)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协调、督查,将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纳入综治目标责任制考核,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安全播出长效管理机制。
(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已有户外广告电子屏设备的排查,摸清户外广告电子屏底数和基本情况;组织做好户外广告电子屏设施设置联合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未经许可设置按相关规定处置。
(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区播出商业广告内容实施监管,落实监管责任;配合做好由商业广告公司运营设置在楼宇内的广告电子屏的排查摸底工作;配合建立户外广告电子屏设置的各项监管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配合做好户外广告电子屏设置联合审批。
(五)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于符合省政府305号令要求的户外电子屏、公共移动电视等公共视听载体排查摸底,并督促其运营单位及时办理备案,尽快纳入统一管理范畴,指导运营单位建立健全节目审查和安全播出制度。对播出(除广告外)内容实施监管,提出监管意见,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安全播出长效机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承担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职责。
(六)区委防范处理邪教办公室、区公安分局。依据各自职责,积极发挥工作优势,负责做好户外电子屏安全播出专项整治保障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好整治工作中出现的有关矛盾和问题。
四、时间安排
整治工作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17年8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摸底排查、自行整改阶段(2017年5月至6月底)。综治牵头,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户外电子屏,文广新闻出版部门负责移动电视等公共视听载体,其他各有关部门配合,由乡镇(街道)组织领导,以社区(村)为单位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倒查户外电子屏产权及运营使用单位和审批、监管职能部门,做好制表登记工作,准确掌握户外电子屏、楼宇电视和移动电视等广告视听设备的具体情况。摸清底数情况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文广新闻出版部门按分工将排查情况报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专项行动办公室根据实际,组织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产权及运营单位按照“属地管理”、“谁审批,谁监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提出整改意见,对列入整治范围的户外电子屏做好自行整改工作。
(二)集中整改阶段(2017年7月至7月底)。按照要求,由专项行动办公室分类汇总自行整改结果,根据实际情况,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对户外电子屏做好依法拆除,规范提升工作。文广新闻出版部门对安全播出工作,提出意见,明确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8月至8月中旬前)。按照整治范围的完成时间节点,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对未按要求整治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督促各地切实做到整治行动“无死角、无盲区”。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户外电子屏安全播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整治作为深入贯彻宁波市委十三届三次全会决策部署、有效防范遏制各类播出事故隐患的重大举措,作为维护和谐稳定社会环境的必要措施,真正将这项工作纳入全区平安建设的工作部署来抓,切实抓好、抓紧、抓出成效。同时,建立职能部门工作会商制度,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
(二)统筹协调,落实责任。政法综治部门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切实履行统筹协调指导的重要职责,充分整合各部门的职能优势,把协调督查贯穿专项整治的始终,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推动落实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属地责任,为户外电子屏安全播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文广新闻出版部门要主动履责,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加强全区安全播出内容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强化播放设施监管。各部门要强化部门联合执法、联同执法,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到解决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四落实”,形成合力,全面提升户外电子屏安全播出管理水平。
(三)强化监督,完善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指导、检查、督促力度,推动本系统户外电子屏安全播出专项整治行动的深化、细化和落实。各有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产权单位、使用单位与相关职能部门签订安全播出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对管理责任不明的,由当地党委政府部门依法关闭或拆除。在排查整治行动期间,对户外电子屏安全播出专项整治问题排查不细、执法不严、处罚不力、事故隐患整改查处不落实,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专项整治期间,各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于6月30日前报区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做好信息报送和信息通报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向区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和市专项整治行动成员单位对口部门上报工作进展情况。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各成员单位要于8月31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区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联系电话:87450955,邮箱102963666 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