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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曙区委办公室 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曙区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
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5-28 13:10:20   浏览次数: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各镇(乡)、街道,区属各单位,区机关各部门:

《宁波市海曙区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单位要对照本《办法》要求,于近期对本单位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对已发布的文件、信息进行彻底清理,全面消除泄密隐患。

 

                     中共宁波市海曙区委办公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4日



宁波市海曙区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单位互联网信息发布管理,严格保密审查工作,严防泄密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严格机关、单位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中秘文发〔2017〕111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机关单位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厅发〔2017〕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是指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提供给国际互联网站或其他公众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上级文件,是指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含以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省委文件、省政府文件(含以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以及市委文件、市政府文件(含以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央有关文件发布、阅读传达和管理工作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上级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需刊登上级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中央新闻单位、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或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浙江日报、浙江在线、浙江发布或宁波市人民政府网站、宁波日报、宁波在线、宁波发布等相应媒体转载。

区委、区政府文件(含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下同)未经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授权,任何单位和新闻媒体不得擅自将区委文件、区政府文件予以公开发布。如需刊登区委文件、区政府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数字海曙网站或海曙新闻网、海曙发布等媒体转载。

第五条 各单位互联网网站转载其他单位的文件、电报,应当从文件、电报的制发机关、单位官方门户网站或该单位授权的媒体转载,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

第六条 互联网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凡向互联网提供或者发布信息,必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并应该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完善和落实信息登记、审批责任制。

第七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指定工作机构或人员负责对拟发布的信息特别是文件、电报等进行保密审查,并建立审查记录(见附件),确保发布的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不能确定拟发布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未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改到位。各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切实履行保密管理职责,加强监督指导。

第八条 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 标有密级的国家秘密。

(二)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 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 被上级单位或本部门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其他内部办公事项。

第九条 单位与单位之间、本单位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或向本单位以外的任何组织、个人提供。

第十条 提供信息发布的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一) 对拟发布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

(二) 对已发布信息进行定期地保密检查,发现涉密信息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并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 接受上级机关和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单位分管领导应履行的职责:

(一) 定期对网络管理人员进行保密法规、保密纪律、保密常识教育,增强信息保密观念和防范意识,自觉遵守并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二) 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密防范措施。

(三) 发现国家秘密网上发布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发生违法违规发布文件、信息等情形的,依法依纪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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