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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4-04 12:30:39   浏览次数:      来源: 海曙区人民政府    

浙政办发〔2017〕11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推动政府网站资源集约和创新发展,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网站管理工作

政府网站是信息化条件下政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也是网络时代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平台,是政府政务公开、回应关切、提供服务的重要载体。建设和管理好政府网站,有利于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有利于增进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交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指引》从国家层面对政府网站建设管理作出顶层设计,立足于解决政府网站建设管理中存在的内容功能不规范、服务实用性差、安全防护能力弱、管理体制机制不顺等方面问题,围绕建设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提出了政府网站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基本原则和有关要求。各级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办好政府网站重要意义的认识,按照《指引》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应用工作,不断提高政府网站的管理水平和网上服务能力。


二、加强政府网站规范管理

(一)清理整合存量网站。各级各单位要对标《指引》提出的政府网站开办条件,对存量政府网站进行全面清理。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开设政府门户网站;省市政府部门可根据需要开设部门网站,原则上1个单位最多开设1个网站;县级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原则上不开设政府网站,通过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一个单位已开设多个网站、县级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已开设网站的,应按照《指引》规定的流程,于2017年底前完成内容整合迁移、关停下线;确有特殊需求需保留的,参照部门网站开设流程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予以保留。

(二)规范网站开办下线流程。省市政府部门新开设部门网站的,需提出政府网站开设申请,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本级政府办公室(厅)提出申请,逐级审核,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严格按照《指引》要求,履行上线手续,发布开通公告,并通过安全检测后方可上线运行。政府网站因无力维护、主办单位撤销合并、按集约化要求需永久下线的,或由于整改等原因需临时下线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逐级审核,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同意后,按《指引》规定的流程实施下线。未按程序擅自下线的,要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问责。

(三)规范网站基本信息。各级政府网站要规范使用网站名称、域名、徽标、网页标签,严禁刊登、链接商业广告页面。不符合规范的,按照《指引》要求完成整改。省级部门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市县政府部门报设区市政府办公室(厅)审核后,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中完成信息更新。


三、加快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

(一)明确集约化建设目标。各设区市政府办公室(厅)、省级部门办公室负责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集约化工作方案,在2018年底前,依托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或经批准建设的设区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完成网站迁移整合工作。

(二)规范集约化平台建设。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建设浙江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省级部门网站应统一部署在省政府网站集

约化平台。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各级政府网站统一部署到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或统一部署到经批准建设的设区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各县(市、区)政府不得单独建设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拟自建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的设区市,应将建设方案与政府网站集约化工作方案同步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已建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的设区市,应将建设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并实现与省级平台的互联互通和协同联动。部署到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的网站,应遵循《浙江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加强规范化管理。


四、完善政府网站功能

(一)完善信息发布工作机制。政府网站要建立信息发布制度,规范信息发布流程,严格采集、审核、报送、复制、传递等环节程序。健全网站信息更新保障机制,对无力持续更新或维护的栏目要及时优化调整,发布的文件资料发生修改、废止、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公开并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识。建立保密审查机制,严禁涉密信息上网。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部门网站要建立专栏,及时发布人口、自然资源、经济、农业、工业、服务业、财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政府网站使用地图时,要采用测绘与地理信息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二)加强解读回应。各级政府办公室(厅)要牵头制定重要政策文件网上解读工作制度。在研究制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或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文件时,由文件制发或起草部门提供解读材料,会同相关单位制作图表图解、音频、视频、动漫等便于公众理解和互联网传播的数字化解读产品,同步在政府网站发布。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相关回应信息。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发布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三)完善网上政务服务。各级政府部门应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确保网上网下办事指南统一、准确;加快推动各类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实现统一导航、统一用户、统一申请、统一查询,以网上办事推动“最多跑一次”改革不断深化。各级政府网站不得单独建设网上办事栏目,相关页面应统一链接到浙江政务服务网本地平台或部门窗口。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作为全省政府网站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由省信访局负责牵头建设、管理并做好功能完善和运维支撑工作。各级政府网站的领导信箱、咨询投诉、网民留言等栏目,要统一接入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不再单独建设相关平台。


五、加强政府网站运维保障

(一)明确管理职责。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省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各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厅)和省级部门办公室是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政府网站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考核,做好开办整合、安全管理、考核评价和督查问责等管理工作。省级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省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省编办、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是全省政府网站的协同监管单位,共同做好网站标识管理、域名管理和网络内容服务商(ICP)备案管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二)落实办站职责。政府网站的主办单位一般是政府办公室(厅)或部门办公室,承担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主办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指定1个内设机构和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政府网站建设或日常运行保障等工作。对采用服务外包方式的业务,主办单位要严格审查服务单位的业务资质、服务能力、人员素质,确保满足网站运行要求。

(三)健全监管机制。制定政府网站考核办法,把考评结果纳入政府(部门)工作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网站主办单位和相关人员予以通报鼓励。落实常态化监管,各设区市政府办公室(厅)每季度对本地区政府网站开展1次巡查抽检,抽查比例不得低于30%,检查情况要及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对问题严重的要进行通报并约谈有关责任人,并于当季度第二个月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被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抽查通报的问题网站,主办单位要落实整改工作,并在通报下发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和问责情况报告书面报省政府办公厅(各设区市政府办公室〔厅〕负责汇总上报本地区情况)。

(四)完善运维机制。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指引》要求,加强政府网站工作力量配备,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做好网站信息内容和安全运行等各项工作。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信息编辑、审核和发布工作,及时处理和报告突发情况。设立质量管理岗位,建立值班读网制度,及时发现、纠正政府网站运行中的问题并做好记录。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网站安全防护,确保网站稳定、可靠、安全运行。将政府网站业务知识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培训。统筹考虑、科学核定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和运行维护经费需要,并纳入预算。编制网站年度工作报表,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五)强化协同联动。各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厅)要建立与本级相关部门、单位的协同机制,做好政府网站重大事项沟通交流、信息共享公示和问题处置等工作。建立全省政府网站协同联动机制,形成传播合力,对上级政府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政策信息,应在12小时内转载。需上级政府网站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信息,应及时报送并协商发布。


附件:浙江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浙江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加强全省各级政府网站规范化管理,推进电子政务集约化建设,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以下简称集约化平台)是由省政府办公厅建设,为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提供政府网站

建设、管理服务的技术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政府网站,包括全省范围内省市县三级政府门户网站和省市两级部门网站。其他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相关网站,需在集约化平台上建设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集约化平台的管理遵循统一架构、统一规范、集约建设、资源共享、分级管理、协同运维原则。各地、各部门应积极推进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推进政府网站资源整合、服务融合、业务协同,并进一步健全管理机制,落实运维责任,不断提升政府网站质量。

第五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级部门网站向集约化平台整合的统筹管理,各设区市政府办公室(厅)负责市县两级政府门户网站及已建部门网站向集约化平台整合的统筹管理,组织做好申请审核、域名规划、迁移实施等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网站向集约化平台整合工作由省级主管部门统筹管理。

第六条拟在集约化平台上建设网站的单位,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通过集约化平台后台提交开设申请与《浙江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安全责任确认书》;经审核(批)通过后,集约化平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权限分配和初始化工作。

第七条在集约化平台建设网站的申请、审核(批)程序:

(一)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市级部门网站的申请,报设区市政府办公室(厅)审核、省政府办公厅审批。

(二)设区市政府门户网站、省级部门网站的申请,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

(三)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网站拟整合进入集约化平台的,由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

第八条在集约化平台上建设(迁移)网站的实施工作,由各网站主办单位自行负责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信息技术公司承接,实施工作所需费用由各网站主办单位承担。集约化平台可根据需要为各地、各部门技术人员提供相关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九条委托信息技术公司实施网站建设(迁移)工作的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与信息技术公司及实施人员签订安全保密协议。

第十条整合进入集约化平台的政府网站,各项功能均应依托集约化平台标准功能模块实现。集约化平台暂时无法提供而确有必要的个性化功能,由各单位按照省、市政务云管理办法单独部署应用程序,其运维管理、安全防护由主办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网站建设(迁移)实施工作完成后,各网站主办单位应认真组织验收,确保网站符合《指引》的要求,并做好向机构编制、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的网站备案登记工作,根据要求在网页相应位置登载相关信息和图标链接。

第十二条集约化平台提供统一的数据接入接口,允许各网站主办单位在安全可控的基础上,将已有应用系统的数据接入集约化平台同步发布。各单位要做好数据接入的开发工作,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做好集约化平台运行所需基础环境、应用软件的运维升级,以及平台层的安全管理工作。各网站主办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网站建设实施、信息内容更新;负责集约化平台账号安全、其他个性化业务系统的安全管理、网络突发情况的响应和处置,以及其他应由网站主办单位承担的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集约化平台提供防病毒、网页(Web)防篡改、数据备份、日志存储、网页应用基本防护等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并根据需要逐步扩展增补。各网站主办单位如需使用集约化平台未统一提供的安全服务,应在符合省政务云安全管理要求的前提下自行采购、部署。

第十五条各网站主办单位要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制定网站安全管理各项制度,规范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流程。建立信息安全应急响应管理机制。加强集约化平台用户账号密码管理,所有账号均应实名登记,并按最小权限原则分配权限,确保账号信息不泄露、密码强度达到系统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进入集约化平台的政府网站,由网站主办单位负责做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测评内容包含平台层安全测评和租户层安全测评两部分。

第十七条平台层安全测评包括集约化平台的机房、网络、主机、云存储、云安全防护等。省政府办公厅负责集约化平台平台层安全测评工作,委托第三方信息安全测评机构统一出具《浙江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安全评测报告》。

租户层安全测评由各网站主办单位自行选择的第三方测评机构进行,主要内容包括各网站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在集约化平台之外自行部署的相关应用系统的运维管理、安全措施等。

第二十条各网站主办单位应将第三方测评机构提供的租户层安全测评报告和集约化平台提供的《浙江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安全评测报告》内容合并,用于各网站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备案、复评。


主题词:

发布机构: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7-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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