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3395/2018-87378
- 文件编号:海政告〔2018〕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区政府文件
- 发布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8-04-0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223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宁波市海曙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2017年度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已于2018年2月28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3839公顷,批准文号为浙土字A〔2017〕-0263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征地批准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拟开发项目的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利人、范围、面积、地类情况等详见下表。
面积单位:公顷
序号 | 名称 | 乡镇 | 村 | 总面积 | 其中耕地 | 四至 | 规划 用途 |
1 | 海曙区古林镇鹅颈村3号工业地块 | 古林镇 | 鹅颈村 | 1.3839 | 0 | 东:厂房及空地;南:道路;西:厂房;北:道路 | 工业用地 |
合计 | 1.3839 | 0 |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此次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海政发〔2017〕83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因行政区划调整,此次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仍按照《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鄞州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鄞政发〔2014〕77号)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社会保障等方式进行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青苗、附着物状况已经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如仍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委会(社区)申请复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以书面形式提交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确认(联系电话:87237652)。
五、行政复议、诉讼申请权告知: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实施方案不服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征收土地实施方案依据为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年度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明确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面积的除外;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直接在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土地征收工作由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海曙分局会同当地镇(乡)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