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碶街道党工委关于印发《石碶街道考勤、请销假和加班调休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8-02-28 14:37 来源: 浏览次数:

各办公室:

  现将《石碶街道考勤、请销假和加班调休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工作委员会

  2018年2月1日

  石碶街道考勤、请销假和加班调休制度

  为严肃考勤、请销假和加班调休工作,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营造一个积极进取的工作环境,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严肃考勤管理。

  街道全体干部职工均应自觉遵守街道机关作息时间,在规定的作息时间内不得随意迟到、早退。上班迟到或下班提前半小时以内的按迟到或早退处理,超过半小时不在岗的,按照旷工半天处理。

  作息时间:8∶30—11∶15;13∶30—16∶45

  实行事前登记。上班期间(含区、街道要求的加班期间)因公务开会、外出办事、出差而不能正常到岗的,实行事前报告制度,班子成员需先与党工委书记报告,然后同秘书打好招呼,其余机关同志应提前向本办公室分管领导报告,然后同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打好招呼,同时保持通讯畅通,便于工作联络,否则视为迟到或矿工。无故不参加街道会议、学习、活动的,按旷工处理。弄虚作假的按旷工处理。


  二、规范请销假制度。

  机关干部因病、因事请假的,需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一)请假的类别和期限

  1.病假。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申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凡请病假三天及以上者,必须附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假期间工资或奖金待遇按上级相关规定进行发放。

  机关女职工按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经过医院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期间的待遇,按照病假规定处理。

  2.事假。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节假日,若确有事需请假应事先提出。无特殊情况,在上班时间内不准请假办私事。事假期间工资或奖金待遇按上级相关规定进行发放。

  3.产假及哺乳假。女职工生育享受12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此外,女职工怀孕未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20-30天产假;怀孕满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休假50天。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

  4.年休假。机关干部可根据街道年度休假计划,提前10天按干部管理程序办理休假手续,可视情况休假。休假天数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即参加工作满1年不足10年的休假5天,满10年不足20年的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休假15天。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请事假累计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年休假后请事假超过上述天数的,下一年不享受。

  休假期间要明确联系电话和方式,确保能及时沟通。休假期间要安排好本职工作,如有紧急必要的事务处理,必须及时到岗。

  5.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男不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人员,2016年1月14日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未休婚假的,可按照原规定享受晚婚假待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6.探亲假。工作满一年的机关干部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探亲假:一是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可以享受每年一次每次30天的休假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每次20天或者两年一次每次45天,已婚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每次20天。“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

  7.丧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的,可以请丧假。丧假最多3天。

  (二)请销假手续按照分级办理的原则。

  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的,班子成员向党工委书记请假,其他机关同志向各科室分管领导请假;请假时间在一天以上的,班子成员需书面报党工委书记批准;其他机关同志需书面报所在办主任、分管领导、党工委副书记批准,请销假条由党政办保管;请假截止后,必须及时到党政办办理销假手续。

  (三)请销假手续的办理。

  婚假、产假、病假、丧假、年休假,上述假期必须按有关规定享受。工作人员因故需请假者,必须提前一天请假,并要安排好本职工作,工作人员请假截止后,必须到党政办履行完请销假手续,请销假条由党政办统一存档,否则视为旷工。特殊情况的可以电话请假,但请假结束后需及时补假条和签字并报党政办备案。未办理相应请假手续而未到岗的,作旷工处理。


  三、加班调休制度:

  (一)报备:工作日夜间、休息日(含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加班前,应先填写加班报备表;工作日调休的,应先填写调休报备表。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党政办人事干部处备案,没有备案的,不计入可调休天数。申报表格弄虚作假经查实的,将追究当事人以及分管领导责任,取消当年调休资格。

  (二)适用条件:工作人员确因单位工作需要,经确认在法定工作时间外连续加班工作4小时及以上的,不包括以下情形:

  1.参加会议、培训、出差、出国(境)等公务活动;

  2.街道日常的值班活动(含工作日晚上和双休日及节假日值班);

  3.参加公务活动已享受补助的;

  4.已享受加班夜餐补贴的。

  (三)调休标准:工作日晚上连续加班满4小时及以上的,安排调休半天;休息日(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连续加班满4小时不到8小时的,安排调休半天,连续加班满8小时及以上的,安排调休1天。

  (四)调休方式:机关干部因事请假调休时,应先扣除对应的加班天数(必须在请假单中注明调休所对应的加班日期)。请假调休时间不得预支第二年加班天数。请病假、产假的,超出规定病假期限仍需休息的,可在全年未调休的加班天数中抵扣,仍不足的,按照《关于公务员请假的国家规定》执行。各办调休要统筹安排,调休期间要严格落实好AB岗制度,不得发生因调休而影响工作运行的现象,原则上各办人员调休要保证本办公室50%以上人员在位。


  四、落实奖惩措施

  考勤、请销假和加班调休情况作为单位评先评优和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违反机关效能制度的情况,按《石碶街道党工委关于开展正风肃纪效能专项督查的通知》文件进行责任追究。


  五、未尽事项参照区级文件执行。


  六、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款,原条款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