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3395/2018-86452
- 文件编号:海政办发〔2018〕12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BHSD01-2018-0009
- 主题分类:废止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8-11-0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废止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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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曙区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区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曙区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区建设实施办法
为推进我区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区建设,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绿色都市农业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8〕75号)和《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都市农业的若干意见》(海政发〔2018〕51号)文件精神,结合海曙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设对象
开展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区项目建设的镇乡(街道)及各类农业经营主体。
二、建设内容
省级现代农业园区范围内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的农业投资建设项目、核心区内的公共设施建设、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省级特色农业强镇;多彩农业美丽田园示范基地;现代农业庄园;设施农业等。
三、建设标准
省级现代农业园区以当前处于全市领先的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为基础,以农业与农村、生产与生活融合发展为要求,原则上园区规划面积要求平原达到40平方公里以上、山区达到60平方公里以上(含村庄但不含集镇区),其中核心区面积2万亩以上(不含村庄),土地资源相对集中连片,并至少包含1个农业可持续发展示范园、1个AAA级景区村庄,形成1—3个主导产业。创建期限一般为3年,总投资额原则上要求达到5亿元以上。
省级特色农业强镇以地方特色产业为基础,农旅融合发展为主线,依托生态资源优势和历史文化内涵,通过开发农业多功能,加快发展休闲、创意农业,促进生产、消费、体验互动,实现“三生”有机融合和“三农”统筹发展。创建期限一般为3年,总投资额要求达到5000万元以上。
多彩农业美丽田园示范基地以产业为基础,通过资源要素集聚、美化洁化田园(基地)、创意农业布局、配套设施建设,积极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提高综合利用效率和土地产出率。原则上水田连片面积500亩以上,旱地连片面积300亩以上。
现代农业庄园以山林、田园、湖泊、溪流、水库等自然景观资源为依托,以农、林、牧、渔等特色农业生产、加工、经营为基础,以乡土文化、农作生产、农村生活为引线,集生产、加工、经营、观光、娱乐、运动、住宿、餐饮、购物、科普(文化传承)等生产、服务功能于一体,区域面积在100亩以上,其中农业生产面积占农庄总面积的50%以上。土地承包流转剩余使用期限在5年以上。
设施农业要求建设连片标准钢架大棚30亩以上(列入基地建设内容的钢架大棚不予单独补助)。其中6米宽钢架大棚规格标准要求:宽度不小于6米,高度不低于2.8米,钢管拱间距离不超过1米,两侧中部要有钢管连接固定,钢管为6分管以上,材料为全新钢材。8米宽钢架大棚规格标准要求:宽度不小于8米,高度不低于2.8米,钢管拱间距离不超过1米,两侧中部要有钢管连接固定,钢管为6分管以上,材料为全新钢材。
连栋钢棚及玻璃温室建设标准参照《浙江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设施大棚及玻璃温室整体要求及建设标准》执行。
四、申报程序
省级现代农业园区、省级特色农业强镇、多彩农业美丽田园示范基地、现代农业庄园等根据《宁波市海曙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发<海曙区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区创建导则(试行)>的通知》(海农产办〔2018〕12号)文件要求进行申报。
设施农业由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经镇乡(街道)农办(农业科)初审,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
五、奖励标准
(一)对创建的省级现代农业园区给予奖励。
1.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建设的种植、养殖、农旅结合等项目,包括项目内抽蓄水灌溉、田间水利、田间作业道、电力设施等配套设施投入。对相关经营主体按总投入的2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涉及农产品加工经营等项目按总投入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上述同一个项目不得同时享受,奖励资金由区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
2.核心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主要包括以综合服务楼、停车场、绿化等建设为重点的现代农业综合服务区和以创客公寓、创客中心等建设为重点的农业双创园区及核心区内配套旅游节点建设项目等,由区镇二级财政按9:1予以全额保障。
3.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农业基础设施综合提升、土地综合治理、生态河道建设、河道疏浚、村庄景区化改造、农村生态环境改善、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等,各相关部门加强组织协调,采取共谋、共建、共管、共享机制,建设资金由财政重点予以保障,根据《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18〕7号)执行。
(二)对创建成功的省级特色农业强镇,给予每个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镇乡统筹安排。
(三)对创建成功的市级、区级多彩农业美丽田园示范基地所属镇乡(街道),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四)对创建成功的市级现代农业庄园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每个30万元奖励。
(五)对6米宽度的标准钢架大棚每亩奖励0.4万元,8米宽度的标准钢架大棚每亩奖励0.5万元;连栋钢棚每亩奖励2万元;玻璃温室每亩奖励6万元。
六、其他事项
除此以外的其它项目待上级部门政策明确后,再另行制定。以上建设项目不得重复享受。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