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5980/2018-86505
  • 文件编号:海鼓办〔2018〕1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部门、镇街文件
  • 发布单位:鼓楼街道
  • 成文日期:2018-11-0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223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海曙区人民政府鼓楼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海曙区鼓楼街道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02 15:09 来源:鼓楼街道 浏览次数:

街道机关各科室,各社区:

  现将《海曙区鼓楼街道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鼓楼街道办事处

  2018年11月1日


海曙区鼓楼街道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街道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促进社工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海曙区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职社区工作者是指纳入海曙区民政局社工编制,在社区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主要职责

  第三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引导社区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认真执行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第五条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走访社区居民,了解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区和谐。

  第六条组织开展社区协商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协调推动驻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社区便民利民和志愿互助服务,提高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第七条依法协助政府和派出机构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和公共安全等事务,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

  第八条完成街道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培训教育

  第九条街道将专职社区工作者纳入人才培训规划,制定专职社区工作者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初任培训、岗位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及各类能力提升培训。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专职社区工作者立足岗位、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等考试。对在工作期间取得社会工作师及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的给予一次考务补贴。

  第四章请休假纪律

  第十一条专职社区工作者按规定享受病假、事假、产假(陪护假)、婚假、丧假、年休假等常规假期,请(休)假及加班(调休)实行书面报批制度,由本人填写审批卡,依层次审批。

  假期请假审批流程:

  1、社区书记请假,由党政办、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组织委员、副书记审批,经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并由党政办留存,统一保管;

  2、社区其他社工请假,由社区书记、社事办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社会事务分管领导审批,并由社事办留存,统一保管;

  3、请假应提前办理,婚假、哺乳假须由本人提前5天办理,其它请休假需要至少提前3天办理。因特殊原因无法提前请假的,参照请批程序先口头报批,休假结束后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第十二条专职社区工作者出入境审批按街道相关审批制度执行,本人所持出入境证件由党政办统一保管。

  第十三条专职社区工作者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考勤结果每月28日前由社区汇总,经社区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社事办备案。考勤情况将作为评定社区专职工作者日常工作表现的重要依据之一。社区负责人在考勤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考核评优资格。涉及工资奖金扣发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专职社区工作者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年度内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或者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及以上者扣除绩效考核奖。年度内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及以上或者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及以上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考核及奖惩

  第十五条根据《海曙区专职社区工作者考核细则》相关规定要求,制定《鼓楼街道专职社区工作者考核办法》,对专职社区工作者年度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专职社区工作者实行年度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评结果作为专职社区工作者续聘、解聘、奖惩、调整岗位和晋升工资重要依据,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考评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十七条对在年度工作中取得市级以上综合荣誉或单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社区及社工,由街道党工委讨论决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工作表现突出,连续三年考核获得优秀的专职社区工作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作为各级后备干部推荐及各类先进评比的重要依据;对连续社工岗位工作15年(含)以上或有突出贡献的优秀社工,经街道党工委讨论决定授予“荣誉社工”称号。

  第十八条专职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考核次年实行轮岗交流,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社区正副职在年度考核中排名本社区末位的,撤销其相关职务,降为普通社工,考核次年实行轮岗交流。

  第六章规范管理

  第十九条专职社区工作者按规定招聘录用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首次签订合同期为三年,试用期三个月。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存档一份。

  第二十条街道要建立健全专职社区工作者人事档案,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统一保管。个人基本情况、劳动合同、工作经历、岗位及等级调整、年度考核、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个人档案资料经收集整理后,统一纳入人事档案。

  第二十一条专职社区工作者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社区管理制度等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经街道党工委集体讨论决定可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专职社区工作者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1个月向街道提出,街道应当在其完成工作交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具书面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转出相关的社会保险关系、劳动人事档案,当年绩效考核奖不再发放。

  第二十三条社区主要负责人辞职或调离原岗位,按照街道内审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对社区主要负责人辞职或调离,按街道内审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海曙区鼓楼街道社事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